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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十年,公司目前要将劳动关系转到劳务公司,应该怎么维权?

你在同一公司连续工作十年后,公司本应当与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是现在公司为了规避用工风险,为了减轻用工成本,想要解除你们之间的劳动关系,把你放到劳务派遣公司,这是不近人情的,也是不合法的,必须经过你的同意。

你不同意跟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且要求公司跟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公司不同意签,你也不想去劳务派遣公司,如果公司不要你就是违法解除你们之间的劳动关系,但是你们之间的事实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依然存在着。

一、你问怎么维权?我来告诉你:

1.先行协商。把你的意愿跟公司表达出来,看公司怎么回复你。如果他们依旧要单方终止你们之间的劳动关系,你可以得到赔偿金和补助金等。

2.准备证据材料。工作证、工作服、工资条、签到表、考勤记录表、工友证言、社保缴费记录、相关银行流水单据等。

3.一旦出现公司单方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形,你就可以持以上证据材料去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劳动监察大队进行投诉,也可以去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记住:仲裁的时效是一年。(从终止那天算起)

4.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你可以得到的钱有这些:

经济赔偿金×2+经济补偿金+未提前30天通知你的违约金

20个月平均工资x2+20个月平均工资+1个月平均工资=61个月平均工资

三、法律依据: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无故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2.按劳动法规定补偿工资按辞退前12个月的平均月工资来计算。如果公司未提前30天通知你,还要多加一个月的工资补偿。

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据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这里的“违反本法规定”显然是指违反《劳动合同法》中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规定,这样的规定很多,总体可以分为三类:一是禁止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二是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实体条件规定;三是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程序性规定。你这十年的劳动关系摆在这里,他们得依法办事。

这61个月的平均工资相当于5年的工资了,公司愿意拿,是他们的事,我看也够他们喝一壶的。如果你没有把握打赢这场官司,那么最好找一位律师替你去讨回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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