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确定的交强险制度对于维护道路交通通行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保证道路交通安全具有重要的作用。同时对于减少法律纠纷、简化事故处理程序,分担事故责任人的赔偿责任,确保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赔偿意义重大。特别是在事故责任人没有赔付能力时,交强险的作用就显得更加重要。
在现实生活中,同一起交通事故中有多个受害人的情况十分常见。对于此类案件,一些学者指出中国保监会制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2008年版)》体现的“一次事故一份限额救济”的规定在实际效果上远远不如有些国家实行的“一人一份限额救济”的做法。在审判实务中,“一次事故一份限额救济”的规定也一直困扰着各方当事人和法院。譬如,对于存在多人死伤的交通事故案件,目前交强险制度下的122000元的责任限额对于当事人来说只是杯水车薪,而且由于各人的伤势不同,治愈的时间有先有后,伤势轻、出院早的人往往先起诉,这就导致出现了“谁先起诉谁受益,谁后起诉谁吃亏”的现象。
我们认为,从立法论的角度看,上述观点具有相当的合理性,但从解释论的角度看,现行法对此并未支持。现行的交强险制度将交强险责任限额看作是一个固定财产,在每一起交通事故中,交强险的赔偿责任限额是针对本次事故的所有被害人的,而不是每一位受害人对应一个赔偿限额。因此,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保险金不足以赔偿所有受害人损失的情况下,为了保证所有受害人公平的获得赔偿,应当借鉴破产法律制度中破产财产的分配原则,将全体债权人(受害人)作为一个整体看待,由各受害人按照损失比例确定在交强险中的赔偿数额。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规定,同一交通事故的多个被侵权人同时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各被侵权人的损失比例确定交强险的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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