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本质上,判决书与调解书均是人民法院作出有效法律文书,均具有生效裁判所具有法律效力和执行效力。
判决书和调解书的不同主要在于审理的程序及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表示上。调解书是基于自愿原则达成的,因此,对调解书不得上诉。判决书是法院根据事实及法律规定作出的判决,对于判决不服的,允许当事人上诉。
总体来说,通过调解解决纠纷具有程序简便高效的优点,而通过法院判决则不可避免存在程序及时间冗长的缺陷。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同时民诉法还规定了部分案件是属于需先行调解的案件,部分案件属于不得调解案件。
应当先行调解案件:
1.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
2.劳务合同纠纷;
3.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
4.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
5.合伙协议纠纷;
6.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
不得调解案件:
1.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
2. 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
3.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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