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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课堂」保险合同中的“隐性免责条款”是否有效?

保险合同中对于不能获赔的情况,通常有两种表达形式:显性免责条款和隐性免责条款。显性免责条款一般用“责任免除情形”等字眼进行明确标示,而隐性免责条款散落于合同的各个角落,虽然没有写明属于免责情形,但在一定情况下很可能免除了保险人的赔付责任。比如保险合同条款在“赔偿处理”部分约定:

“保险人依据保险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实质上减轻或免除了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属于“隐性免责条款”。那保险合同中的隐性免责条款效力如何?

答:未向投保人明确说明的隐性免责条款无效。

法信·裁判规则

1.未向投保人明确说明的隐性免责条款无效——宋某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柏支公司人寿保险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过程中,对隐性免责条款未向投保人明确说明,该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保险人应按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

案号:(2008)桐城民初字第20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08年第16期

2 .保险人仅对“责任免除”部分条款履行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隐性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刘宇诉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隐性免责条款大量存在于保险合同条款中。如果保险公司仅对“责任免除”部分条款履行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隐性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不得以此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案号:(2010)西民初字第7227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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