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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试重点50:债权人会议的召集与职权
召集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
以后的债权人会议
(1)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
(2)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
【提示】管理人应当提前15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职权
(1)核查债权
(2)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3)监督管理人
(4)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5)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通过重整、和解协议、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变价方案和分配方案
(7)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决议
一般: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1/2)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1/2)。
和解: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
重整: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债权总额的2/3以上。
效力
对于在该决议事项上有表决权的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未通过
财产管理、变价方案→表决未通过→人民法院裁定→债权人不服→自裁定宣布之日或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财产分配方案→二次表决未通过→人民法院裁定→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1/2以上的债权人不服→自裁定宣布之日或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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