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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试重点55:票据抗辩
物的抗辩
票据所记载的全部票据权利均不存在
(1)出票行为因为法定形式要件的欠缺而无效。
(2)票据权利已经消灭。
票据上记载的特定债务人债务不存在
(1)签章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票据行为无效,不承担票据责任。
(2)狭义无权代理情形下,本人不承担票据责任,或者仅对不超越代理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
(3)票据伪造的被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4)票据被变造时,变造前在票据上签章的债务人,可以拒绝依照变造后的记载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5)对特定债务人的票据时效期间经过,其票据债务消灭。
(6)对特定票据债务人的追索权,因为持票人未进行票据权利的保全而丧失。
票据权利的行使不符合债的内容
人的抗辩
基于持票人方面的原因
(1)持票人不享有票据权利。
(2)持票人不能够证明其权利。
(3)背书人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的情形下,记载人对于其直接后手的后手不承担票据责任。
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票据债务人以其对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的情形
持票人未给付对价而取得票据。
明知出票人对持票人的前手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
抗辩切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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