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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政府关于在
有关区域和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正式实施以来
明确了禁放区域、禁放时间
以及相关处罚等规定
但仍有极个别市民抱有侥幸心理
案例警示
2月6日8时许,即墨公安分局通济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在硕辉苑小区一门头房前有人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接警后,民警迅速赶到现场,将涉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人员金某(男,39岁,吉林人)传唤至派出所审查。经审查,金某交代其因开业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事实。经民警批评教育,金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表示以后一定遵守禁燃禁放规定。
根据《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即墨公安分局依法对其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
即墨公安在此提醒大家
即墨区烟花爆竹禁放区域
依据《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政府关于在有关区域和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规定,我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全年禁燃!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青威路(青威路与青荣城际铁路线交汇处向东)---潍蓝路(向 东)---龙青高速(向南)---鹤山路(向西)---204 国道(向南)---即墨城阳界(向西)---天山一路(向北)---淮涉河二路(向西)---青荣城际铁路线(向北)---青威路(青威路与青荣城际铁路线交汇处)之内区域。
这些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十大类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也在规定中得以明确,包括:
(一)机关办公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机场、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四)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老年人休养场所;
(五)建筑物的楼顶、阳台、楼梯、走廊、窗口;
(六)林地、绿地等重点防火区;
(七)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八)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仓库、基地;
(九)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十)区(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场所。
特定条件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场所内不得销售烟花爆竹;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场所之外,不得销售或者燃放拉炮、摔炮、砸炮以及其他危险性较大的烟花爆竹。
责任追究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涉及烟花爆竹违法行为的,有权进行劝阻或者向公安、城市管理、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举报。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对于违规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燃放烟花爆竹,或者燃放拉炮、摔炮、砸炮以及其他危险性较大的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在重污染天气期间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处五百元罚款。
请自觉遵守禁燃禁放规定
共同营造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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