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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住户扔东西砸伤人,全楼业主共同赔偿,凭什么?

“你很难说,这种 ‘一个人被砸,全楼业主共同赔偿’ 的制度,是在预防高空坠物,还是在纵容高空坠物。”



文丨王阳


据报道,最近,青海西宁有市民向有关部门反映,说自己并没有往窗户外面扔东西,却因为自家楼下有人被砸伤了,警方又找不到是谁砸的,所以被要求和全楼的业主共同承担赔偿费用。


在家里坐的好好地,突然听见楼下一声惨叫,有人被砸了,然后自己就被要求赔偿。这听上去很扯,但在法律上是有根据的——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在高空坠物案中,如果找不到丢东西的人,那么,被砸者的损失,确实要由全楼业主共同承担,也就是“连坐”。此类判决也经常见诸报端。



这样立法的目的,据说是为了救济和预防。2014年,成都发生一起高空坠物案,最后的宣判结果是,124家商户分摊15万赔偿。对此,法院方面就解释说,“将板子打在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身上,主要是出于对受害人进行救济的考虑;另一方面,是督促建筑物使用人在日常生活中提高警惕,针对存在的风险防微杜渐,履行相应的保管、维护和注意义务。”


然而,这两点在真实情况下可能都很难达到。先说救济,就拿上文的这个“成都高空坠物案”来说,案子最后判是判了,但这124家业主表现出了明显的不执行判决的意图。据报道,开庭时,124家被告,来的不到十分之一,而没来的那部分人并没有说一定会交这个钱,他们中有的人就表示,交不交,随大流。


这种执行难的情况在高空坠物案中并不罕见。据报道,全国首个高空坠楼连坐赔偿案,发生在2000年,当时的受害人是一名千万富翁,被砸成了八级伤残,他的生意也因此一落千丈。由于没有找到扔东西的人是谁,法院判决,住在附近的22家住户,各赔偿受害人8100余元,共17万多。结果,十几年过去了,仅3户履行赔偿责任,案发1年多后,当地法院也以执行困难为由,中止执行要求还款的工作。


我国首例“高空坠物连坐案”的事发地重庆学田湾


此外,“一人被砸,一楼赔钱”这种可操作性不高的执行要求,往往会把事情拖到法律层面外,由“依法补偿”,变成“谁最不想闹事儿谁补偿”。据报道,在南京一起高空坠物案中,田先生车的挡风玻璃被从天而降的花瓶砸了。这件事情如果要走法律途径,车主可以将整个楼上的居民都告上法庭。但最终,物业为了平息事端,免除了田先生几个月的停车费,这事儿就算告一段落了。然而,这样的结果显然是物业吃亏了,而那个花瓶的主人则成功逃过了惩罚。站在公平角度上讲,这是不合适的。


而“高空坠物赔偿连坐”的制度,在预防方面的作用也有限。用“连坐”预防高空坠物,其中的逻辑大概是:连坐之后,不管扔东西的人有没有被发现,他都会被要求补偿,所以他可能就不敢扔东西了。然而,这个逻辑也很可能变成“我扔了东西,就算砸到人了,一个楼的人也可以一起分摊罚款,我也交不了多少,所以我就扔吧!”而且,在现实生活中,连坐赔偿又是这么难以执行,没准最后扔东西的人一分也不用交了。所以,你很难说,“连坐制度”是在预防高空坠物,还是纵容高空坠物。


所以说,对于高空坠物来说,连坐制度未必是一个好办法。放眼全球,也几乎没有类似的法律规定。国外一般有两个办法,一个是只要逮住高空抛物者,不管你有没有砸到人,都狠狠罚,以产生震慑。


在香港,就算高空抛物没有伤到人,也要予以刑事处罚


再一个就是赔偿问题,如果找不到是谁砸的,那么公权力就要及时介入,进行赔偿,比如,美国的一些州社区设有类似意外事故基金的费用,一旦发生高空坠物事件,难以确定责任人的时候,受害人可直接通过物业索要赔偿。


另据报道,新的民法典预计将在2020年出台,参与编纂的民法学者吴明表示,到时候也不排除取消高空坠物连坐制度。然而,时间不等人,在2020年之前,我国一定还会发生很多高空坠物事件。建议有关部门尽快针对“高空坠物连坐”制度存在的各种问题作出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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