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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家电下乡补贴构成贪污罪还是诈骗罪
【案情】

  2010年9月20日,陈某某所创立的抚州市某家电有限公司,成为某品牌空调以旧换新销售、回收网点。2011年1月至6月期间,抚州6家法人先后与该公司采购空调。被告人陈某某未告知该6家法人可以申请家电以旧换新补贴,同时该6家法人也未交付旧家电给某公司。交易中,被告人陈某某为骗取补贴款,骗取6家法人的组织机构代码,伪造了6家法人系家电以旧换新方式在某公司购买163台空调的相关材料,共骗取国家补贴资金51280元。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销售以旧换新家电产品过程中,利用获得授权协助政府办理信息录入、补贴资料审核、补贴资金垫付的职务便利,从而被告人构成犯贪污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虚构以旧换新的事宜骗取国家补贴,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是自然人公司的出资人,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也非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因此,被告人陈某某不具备贪污罪的主体资格。

  二、陈某某独资经营的某家电有限公司系某品牌空调销售有限公司的销售和回收网点,并经该公司授权为江西省某空调抚州市指定家电以旧换新指定回收及销售网点,并经其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后通过审核备案。按以旧换新相关流程规定,某公司负责将购买人的身份、购买的新家电和回收的旧家电的相关信息录入到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中,并对资料进行汇总向当地的商务主管部门申报,通过审核的,再到同级财政部门申领补贴资金。从上述程序可看出,陈某某不具有审核权限,不属于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因此被告人陈某某不具备贪污罪的主体资格;

  三、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未侵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以及职务的廉洁性,因此未侵犯贪污罪的客体,故被告人陈某某不构成贪污罪。但是被告人陈某某在销售家电过程中,未按家电以旧换新的工作流程,骗取有关单位的机构代码和他人的公民身份证,并私自购买了相关的单据,以夸大和虚构销售空调的数量进行申报,骗取了国家的补贴资金,其行为构成了诈骗罪。

  (作者单位: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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