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
陕高法[3013]231号
关于修改盗窃罪定罪量刑数额标准的意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结合我省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并经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决定对《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有关条款、情节标准的意见》中有关盗窃犯罪的数额标准修改规定为:
数额较大:二千元以上;
数额巨大:四千元以上;
数额特别巨大:四十万元以上。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关于盗窃罪定罪量刑数额标准与本意见不一致的,经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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