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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剑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一案
公诉机关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剑某某,男,197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大学毕业,中共党员,原任正阳县雷寨乡党委委员、副乡长,户籍所在地正阳县。因涉嫌玩忽职守于2013年11月1日经正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被正阳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后于2013年11月5日经正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被正阳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任学凯,河南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正检刑诉(2013)4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剑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润林到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剑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剑某某自2011年4月始担任正阳县雷寨乡党委委员、副乡长,分管全乡农业工作。期间,2011年至2012年,河南省人民政府、驻马店市人民政府、正阳县人民政府先后下发了关于开展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和财政奖补工作的实施方案,经雷寨乡党委、政府研究由被告人剑某某具体负责该乡“一事一议”工作及审查验收。被告人剑某某在雷寨乡“一事一议”工作开展期间,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流于形式,未及时发现并纠正各村出现的违反上级文件规定、违背“农民自愿、量力而行”工作原则的筹资行为,村干部垫资、施工方垫资、乱收费、乱集资等现象大量存在,大量国家配套奖补资金被套取。“一事一议”项目资金拨付后,被告人剑某某未严格按照规定审查资金用途及去向,垫资的村干部、施工方又将筹资抽逃,造成国家和集体专项资金损失1007600元。

  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剑某某的供述、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到案证明、书证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剑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玩忽职守罪,鉴于剑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剑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

  辩护人任学凯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剑某某具有自首情节,造成的损失应以实际损失为准。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剑某某自2011年4月始担任正阳县雷寨乡党委委员、副乡长,分管全乡农业工作。期间,2011年至2012年,河南省人民政府、驻马店市人民政府、正阳县人民政府先后下发了关于开展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和财政奖补工作的实施方案,经雷寨乡党委、政府研究由被告人剑某某具体负责该乡“一事一议”工作及审查验收。被告人剑某某在雷寨乡“一事一议”工作开展期间,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流于形式,未及时发现并纠正各村出现的违反上级文件规定、违背“农民自愿、量力而行”工作原则的筹资行为,村干部垫资、施工方垫资、乱收费、乱集资等现象大量存在,大量国家配套奖补资金被套取。

  其中甘楼村套取国家奖励资金20000元、塘坡村套取国家奖励资金96000元(质保金7200元未实际拨付给该村,在财政账上)、杜楼村套取国家奖励资金108000元(质保金10000元未实际拨付给该村,在财政账上)、王围孜村套取国家奖励资金118500元(质保金17000元未实际拨付给该村,在财政账上)、西严店村套取国家奖励资金137910元(质保金9000元未实际拨付给该村,在财政账上)、李楼村套取国家奖励资金20000元、朱庄村套取国家奖励资金107700元(质保金8000元未实际拨付给该村,在财政账上)、李塘村套取国家奖励资金20000元、施庄村套取国家奖励资金20000元、肖围孜村套取国家奖励资金117400元(质保金8400元未实际拨付给该村,在财政账上)、石刘村套取国家奖励资金97600元(质保金6250元未实际拨付给该村,在财政账上)、雷寨村套取国家奖励资金123000元(质保金14750元未实际拨付给该村,在财政账上)、邹庄村套取国家奖励资金20000元、(甘楼村、李楼村、李塘村、邹庄村、施庄村质保资金25240元)。共计套取国家奖励资金1006110元,其中未拨付在财政账上的质保金105840元。

  另查明,2013年9月24日剑某某主动到正阳县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就自己在主抓雷寨乡“一事一议”项目的监管过程中存在失职问题做了如实交代。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张某某、车某某的证言,证实李塘村2011年申报了一个一事一议项目,位置是从洼楼到小楼路东东西路,300米长,群众不愿意集资,村里专门还开过会,施工方杨贵宝垫支了44000元作为村里群众自筹资金款,工程已验收合格后,上级把自筹资金44000元拨到村里帐上后杨贵宝已抽走,奖补资金20000元也拨回了村帐户并作为工程款付给了杨贵宝。乡里负责一事一议工作的是分管农业的副乡长剑某某。

  2、证人雷某某的证言,证实我在2011年承包过雷寨村一事一议工程,修的是街南头的水泥路,200米左右长,因群众不愿意集资,我个人垫支了10700元,又让沿路有门面房的住户集资了35800多元,总共凑了46500元作为雷寨村村民集资款,路修好后,工程也经过了乡里和县里有关部门验收,从雷寨村文书手里分两次领了140000元上级拨款,并给文书打的有收条,钱收到后把自己垫支的10700元抽回,其余的钱用于修路。

  3、证人雷某甲的证言,证实雷寨村修的有一事一议水泥路,200米左右长,群众不兑钱,上报给乡里的材料里群众兑钱的手续都是假的,乡里是副乡长剑某某在负责一事一议工作,雷某某垫支10000多元、让街上的门面房住户集资30000多元共同作为雷寨村的群众集资款,工程验收合格后,财局把奖补资金90000多元先拨到乡财所,村文书开收据从乡财所把钱领回,让包工头打收条后再付给其工程款14万元,其中包含有返还的自筹资金46500元。村里设立的有一事一议项目,我本人在保管着,工程结束时是副乡长剑某某带人去验收的,并在验收表上签的有字。

  4、证人雷某乙的证言,证实雷寨村在2011年申报的一事一议项目,修的是街南头的小街道水泥路,长度有200米左右,村委当时开过会,因群众不愿意集资,包工头雷某某让修路经过的门面房住户兑钱30000多元、个人垫支10000多元作为村群众集资款,村里向乡财所交了46500元自筹资金款,村里上报的一事一议档案里群众每人兑款20元是假的,路修完后是副乡长剑某某带人去验收的,并在验收表上签的有字,上级下拨奖资金90000多元,付给包工头工程款14万多元,其中包含有返还的自筹资金款,村里建的有一事一议帐户,在雷某甲在保管着。

  5、证人王某甲的证言,证实我为李楼村修建过一事一议工程,盖的是办公楼主体工程,我个人垫支40000元、支书集资40000多元共同作为村民筹资,工程结束后抽回了个人垫支的40000元,支书骆某某共给我工程款20000元。

  6、证人骆某甲的证言,证实李楼村申报一事一议项目时也开过会,因群众不愿意集资,施工头王某甲垫支40000元作为村民集资款后抽回,村里付给王某甲工程款20000元。

  7、证人张某甲的证言,证实2011年承包了王围孜村的一事一议工程,修的是吴楼村到大张庄村口的一条水泥路,因群众不愿意集资,我个人垫支57000元作为王围孜村群众筹资并在上级拨款后抽回,村里实际上付给我一事一议资金110000多元全部用在了修路上,工程结束后也验收了。

  8、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王围孜村在2011年申报了一事一议项目,一条是从吴楼村委至刘洼组和张庄组交界,一条是从吴楼村委至村小学门口,群众没有集资,是包工头为我们村垫支的集资款。

  9、证人张某乙的证言,证实王围孜村在2011年申报了一事一议项目,村里开过会,修建的是吴楼路口至刘洼路口之间的一条水泥路,全长800多米,因群众不愿意集资,包工头张某甲垫支57000元作为村民集资款,我分三次到乡财所把上级拨付给我们村的一事一议款15万8千多元领回,张某甲把垫支的57000元抽回,剩余的款全部交给了张某甲用于修路,工程验收时是剑某某带人去的。

  10、证人余某某、李某某的证言,证实朱庄村是2011年申报的一事一议项目,施工方是楚某某,修的是学校南边的一条东西水泥路,村里开过会。

  11、证人楚某某的证言,证实我为朱庄村修的一事一议是水泥路,剑某某副乡长知道我垫支54000元作为朱庄村村民筹资,并已抽回,朱庄村拨给我99700元工程款。

  我承包了肖围孜的一事一议工程,修的是从村学校南北路口到南边的东西路口、肖围孜村小学院内水泥路,是剑某某介绍的工程,也是剑某某带人验收的工程,我为肖围孜村群众垫支53000元,剑某某副乡长知道。肖围孜村总共为我付了162000元,除了抽回垫支款外,余款都用在了修路上。

  我承包的石刘村“一事一议”工程,是剑某某乡长介绍的,签的有合同;修的路位置在竹夹庄路口往东至路口,长400多米;收到上级拨付的“一事一议”资金14万元;是剑某某副乡长带人验收的工程。

  2012年我承包了塘坡村“一事一议”工程水泥路,垫资48000元作为塘坡村群众集资款并已抽回;上级拨款88800元用于工程支出。

  12、证人肖某某的自书证言,证实肖围孜村一事一议路是村小学门前南北路,村里开过会,因群众不愿意集资,由包工头垫支5万多元作为村民集资,工程是剑某某副乡长介绍,上级奖补资金大约10万多元,此款由包工头领取。剑某某带乡里有关人员负责验收工程。

  13、证人王某乙的自书证言,证实2011年秋季,肖围孜村开展了一事一议项目,修的是村小学门前南北水泥路,是剑乡长介绍,楚某某施工,因群众不愿意集资,由楚某某垫支5万多元作为村民筹资,奖补资金大约10万多元由楚某某领取。路修好后是剑乡长带人负责验收。

  14、证人张某丙的证言,证实2011年承包过雷寨乡邹庄村村委办公楼一事一议项目,因群众不愿意集资,垫支46360元作为邹庄村群众集资,工程结束后,邹庄村文书张某丁把我垫支的46360元退给了他,并付给我20000元工程款。

  15、证人张某丁、张某戊的证言,证实邹庄村是2011年申报的一事一议项目,建的是村委办公楼,因群众不愿意集资,施工方张某丙垫支46360元作为邹庄村群众集资款,上级下拨给村里20000元付给了张某丙作为工程款。

  16、证人张某已、刘某甲的证言,证实石刘村2011年6月份申报的一事一议项目,村委也开过会,修的是从朱甲道西队到东队村内公路,大约有420米长,工程是剑某某副乡长介绍,群众不愿意集资,就从村里征收土地平整项目集资款中拿出49200元作为村民“一事一议”项目自筹资金,上级2012年分两次下拨村里50000元、91350元,都付给了施工方楚某某。

  17、证人刘某乙书写的情况说明,证实西严店村老支书王某丁听说县里有“一事一议”项目,带领西严店南北街沿街店铺居民捐款,用于西严店南北街的道路修建。他在2013年7月捐款1650元,交给了王某丁。西严店南北街道路是2013年7月份开始修建的,2013年9月份竣工的,修的是宽5米的水泥路。

  18、证人王某丙书写的情况说明,证实西严店村老支书王某丁听说县里有“一事一议”项目,带领西严店南北街沿街店铺居民捐款,用于西严店南北街的道路修建。他捐款1500元,交给了王某丁。西严店南北街道路是2013年7月份开始修建的,2013年9月份竣工的,修的是宽5米的水泥路。

  19、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实2011年村里上报“一事一议”项目是修西严店十字街往东到李一组,1000米左右长,施工方陈某某垫资款作为村民自筹资金,并收取路两边门面房群众集资款8万多元,付给了陈某某。

  20、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证实西严店村2011年申报的“一事一议”项目是西严店村东街西十字街到东西十字街水泥路,大约620多米长;群众不愿意集资,陈某某垫资57000元作为群众自筹资金,群众自筹资金路边门面房住户集资8万多元。上级给村里下拨“一事一议”款185900多元后,陈某某将其集资款抽回,余款全部用于修路。村里上报的每名村民筹资20元的花名册是假的;路修好后,是剑某某副乡长带县里、乡里领导去验收的工程。

  21、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承包过西严店村“一事一议”项目,修的是西严店街上的一条水泥路,600多米长,垫资了57000元作为群众自筹资金并抽回,上级下拨款总共将近25万元,工程验收时是剑某某副乡长带人去的。

  22、证人喻某某、张某庚的证言,证实高胡村2011年申报的“一事一议”项目是喻东居民点内的一条东西水泥路,村里开过会,村民不愿意筹资,用我们村机动地承包费近40000元作为群众自筹资金,剑某某副乡长知道;上级拨款116400元,全部用于修路,路修好后,剑某某副乡长带人去验收,并在验收报告上签字。

  23、证人王某戊的证言,证实2011年承包过高胡村“一事一议”项目,修的是喻东居民点内的水泥路,长约200米左右,和村里签的有施工合同;是村支书喻某某给我结算的工程款。

  24、证人车某甲的证言,证实因群众不愿意集资,包工头楚某某垫资48000元作为塘坡村群众集资,村里每名群众集资20元的表格和花名册是假的。

  25、证人郑某某的证言,证实塘坡村村民没有集资,村里每名群众集资20元的表格和花名册是假的,施工方楚某某个人垫资48000元作为群众自筹资金并抽回。

  26、证人周某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我承包过施庄村“一事一议”工程水泥路,位置在施庄村新农村居民点,为施庄村垫资36000元作为群众自筹资金并已抽回;上级拨款20000元已付给我本人。

  27、证人冯某某的证言,证实施庄村2011年申报的“一事一议”项目是修建西王庄组后至息县的界沟之间的一条水泥路,村里开过会,村民没有集资,包工头周某某垫资36000元作为群众集资款并已抽回;上级拨款20000元做为工程款付给了周某某,剑某某副乡长带人去验收的工程。

  28、证人辛某某的证言,证实施庄村2011年申报的“一事一议”项目是修建新村委办公室路东十字形水泥路,200多米长,包工头周某某垫资36000元顶替施庄村的群众集资款并已抽回,村里上报的材料中,每名村民集资20元的花名册内容是假的,上级拨付资金20000元作为工程款付给了周某某,路修好后,由剑某某副乡长带人验收,并在验收报告上签的字。

  29、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承包过雷寨乡甘楼村“一事一议”水泥路,一条在甘楼村幼儿园西路南,总长260米,一条在甘楼村幼儿园门口路南南北走向,总长45米,一条在幼儿园大门东,总长60米。三条水泥路都是村支书甘某某带乡政府有关人员去验收的,村支书甘某某一次性付给他工程款70000元。

  30、证人甘某某的证言,证实甘楼村是2012年申报的“一事一议”项目,修建的是三条水泥路,分别是甘楼村幼儿园南的一条东西路,全长148米,南北路一条,全长80米,甘楼村后楼组东西路一条,全长238米。承包合同和“一事一议”工程验收表上的包工头是苏(舒)俊,实际上修路的包工头是杨某某。我以村委名义借贾有民50000元作为甘楼村群众集资款,我个人垫资200元也作为甘楼村群众集资款。雷寨乡财所共拨付我们村“一事一议”资金70000元,除了归还贾有民欠款36000元之外,余款34000元作为工程款付给了包工头杨某某。村里开过会,上报材料中村民每人集资20元的内容是假的,工程是剑某某副乡长带邹某某和龚某某去验收的,并签的有字。

  31、证人李某丙、张某辛的证言,证实2011年承包了杜楼村申报的“一事一议”项目水泥路,位置在西严店原乡政府大门往西到西严店中学,全长300多米,签订有施工合同。垫资48000元作为杜楼村群众自筹资金款并已抽回,除去街道两边有门面房的住户集资款23000元外,上级拨付资金10万余元。

  32、证人李某丁的证言,证实杜楼村在2011年申报的“一事一议”项目,路修好后是剑某某副乡长带人去验收的,并且在验收报告上签的有字。因群众不愿意集资,包工头李某丙垫资48000元作为杜楼村村民自筹资金并已抽回。街两边有门面房的住户集资23000元,乡财所下拨“一事一议”资金8万元,都付给了李某丙作为工程款。

  33、被告人剑某某的供述,证实按照雷寨乡党委会分工,我主要分管农业、林业、水利、农机工作,分包有雷寨乡肖围孜村、何岗村两个村。“一事一议”是2011年4月、5月份开展的,上级拿出一部分奖补资金,农民自筹一部分资金,为村里开展一项公益事业项目,上级有关部门下发的有文件。一事一议工作属于农业和财政两个部门负责管理,也属于我分管的范围。

  一事一议自筹资金要求:第一,农民自主自愿筹资筹劳;第二,村委的集体收入部分可以作为自筹资金;第三,社会或个人的捐助可以作为筹资款;第四,国家的整合资金或其他。但是农民自主自愿筹资的年满18周岁的、有劳动能力的每人不能超过五个工作日和20元标准,不能强行摊派、收费,政府也有文件明确规定。

  乡里申报一事一议的村有二十个,2011年分两批申报的,县农监办全部都批复了。雷寨乡申报一事一议项目的二十个村有:高胡村、甘楼村、雷寨村、后寨村、董庄村、李楼村、关路口村、雷堰村、王围孜村、张无店村、西严店村、杜楼村、唐坡村、李塘村、朱庄村、何岗村、肖围孜村、施庄村、石刘村、邹庄村。村民自筹资金上报乡财所的共有十四个村,有高胡村、甘楼村、雷寨村、邹庄村、李楼村、唐坡村、杜楼村、王围孜村、肖围孜村、朱庄村、西严店村、石刘村、施庄村、李塘村。这十四个村是村委到乡财所上交的自筹资金,但具体是怎样交的我不清楚。交款单上十四个村上交的村民自筹资金款是按照自筹资金审批表上的批复数上交的。雷寨乡一事一议项目,十四个村都有下拨款,但是完工的有9个村,分别是:雷寨村、高胡村、王围孜村、朱庄村、西严店村、肖围孜村、石刘村、唐坡村、杜楼村,下拨款多一些。剩余5个村没有验收,分别是李楼村、李塘村、邹庄村、甘楼村、施庄村,经班子会研究,以村的名义预借20000元。

  雷寨乡在一事一议公益事业项目中,农民没有自愿筹集资金,而自筹资金上报款数字是雷寨乡各村采取包工头垫支、收取门面房集资、变卖土地平整配套机井款、土地承包租赁费的方式上报。除了用村里承包土地租赁费之外,其他的几种方式都是与一事一议项目规定相违背的。14个村在一事一议项目实施中存在抽逃资金的情况,抽逃资金违背了一事一议规定,是一种违法行为,我作为分管一事一议工作的副乡长,出现这种现象,我负有监管不力和监管不到位的责任。

  34、中国共产党正阳县雷寨乡委员会出具的会议记录复印件、雷寨乡党委书记邹某甲的手书证明、雷寨乡党委副书记兼组织委员寇某某的手书证明、正阳县雷寨乡人民政府文件原件(雷政[2011]37号),证实2011年4月20日,雷寨乡党委开会确定由剑某某分管农业、林业、水利、农机工作,包何岗村和肖围孜村;2011年11月22日,雷寨乡党委开会确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由剑某某负责办理;2011年11月24日,雷寨乡人民政府成立雷寨乡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工作领导小组,由乡党委成员兼副乡长剑某某、乡农业服务中心主任龚某某负责项目申报实施验收。

  35、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及财政奖补资金情况表复印件、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资金汇总表复印件、雷寨乡一事一议自筹及奖励资金拨入拨出明细表复印件,证实雷寨乡14个村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及财政奖补资金情况。

  36、全国农村信用合作社现金缴款单(回单)复印件,证实雷寨乡14个实施一事一议项目的村庄向雷寨乡财政结算专户上缴一事一议自筹资金款的情况。

  37、雷寨乡雷寨村2011年一事一议村民集资款名单原件、雷寨乡雷寨村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项目竣工验收表复印件、雷寨乡雷寨村民委员会的收据复印件两张、雷寨村2012年一事一议记账凭单复印件、雷某某的领条复印件,证实雷寨乡雷寨村2011年一事一议村民集资35800元。雷寨乡财所于2012年8月2日拨付雷寨村民委员会一事一议自筹资金50000,2012年12月26日拨付雷寨村民委员会奖励资金90000元。施工方雷某某2012年8月3日领到一事一议修路款50000元,2012年12月27日又领到一事一议修路款90000元。雷寨乡雷寨村一事一议道路项目实际修建混凝土面积2029平方米,厚度20厘米,道路于2012年1月1日竣工, 2012年1月11日由乡农业服务中心、财政所、土管所、村镇中心工作人员组成验收小组验收合格, 2012年1月12日剑某某在乡镇政府意见一栏签字表示同意验收小组意见。

  38、雷寨乡西严店村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项目竣工验收表复印件、雷寨乡西严店村民委员会的收据复印件两张,证实雷寨乡西严店村一事一议道路项目实际修建水泥路面610米、宽4米、厚度20厘米,于2012年4月1日竣工,后经验收合格,剑某某在乡镇政府意见一栏签字表示同意验收成员意见。雷寨乡财所2012年2月24日拨付西严店村民委员会一事一议自筹资金57000元,2012年6月11日拨付西严店村民委员会一事一议奖励资金128910元。

  39、雷寨乡高胡村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项目竣工验收表复印件、高胡村委收取5%机动地承包费50000元整的记账凭证及收条复印件、高胡村委从5%机动地承包费中上交“一事一议”自筹资金40800元的记账凭证及证明复印件、雷寨乡高胡村民委员会的收据复印件两张,证实雷寨乡高胡村“一事一议” 实建道路长291米,宽3.5米,厚22厘米,于2012年1月1日竣工,后经验收合格,剑某某在乡镇政府意见一栏签字表示同意验收成员意见。高胡村委于2011年11月30日收取收取5%机动地承包费50000元整,并于2011年12月30日用其中的40800元上交的“一事一议”自筹资金。雷寨乡财所2012年2月24日拨付高胡村民委员会一事一议自筹资金40000元,2012年5月16日拨付高胡村民委员会一事一议奖励资金76400元。

  40、雷寨乡石刘村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项目竣工验收表复印件、雷寨乡石刘村民委员会的收据复印件两张、石刘村土地平整水利配套分户情况复印件、石刘村委于2012年4月10日共收到拍卖机井配套款55300元、石刘村委于2012年4月25日从机井拍卖款中上交“一事一议”自筹资金49200元,证实雷寨乡石刘村“一事一议”项目实建道路长425米,宽3.5米,厚18厘米,于2012年6月20日竣工并验收合格,2012年6月25日剑某某在乡镇政府意见一栏签字表示同意验收意见。石刘村33户村民购买土地平整水利配套设施,共收现金55300元,石刘村用这其中的49200元上缴“一事一议”自筹款。雷寨乡财所2012年6月18日拨付石刘村民委员会一事一议自筹资金50000元,2012年12月26日拨付石刘村民委员会一事一议奖励资金91350元。

  41、雷寨乡施庄村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项目竣工验收表复印件、雷寨乡施庄村民委员会的收据复印件两张,证实雷寨乡施庄村“一事一议”项目道路实际建设规格为新型社区内南北路长160米、宽7米、厚20厘米,社区内东西路长240米,宽4米,厚16厘米,于2012年4月20日竣工,于2012年6月20日验收合格,2012年6月25日剑某某在乡镇政府意见一栏签字表示同意验收意见。雷寨乡财所2012年4月10日拨付施庄村民委员会一事一议自筹资金36000元,2013年2月4日拨付施庄村民委员会一事一议奖励资金20000元。

  42、雷寨乡杜楼村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项目竣工验收表复印件、雷寨乡杜楼村民委员会的收据复印件两张、杜楼村群众集资23000元的记账凭证复印件、杜楼村群众集资名单复印件、杜楼村给李建伟修路款23000元的记账凭证复印件、李建伟出具的收条复印件,证实雷寨乡杜楼村 “一事一议”项目道路实际建设规格为长337米,宽5米,厚18厘米,于2012年2月15日竣工,于2012年3月1日验收合格,剑某某在乡镇政府意见一栏签字表示同意验收意见。杜楼村“一事一议”道路沿路门面房住户于2011年12月26日共集资23000元,杜楼村支书张某辛于2011年12月26日支付施工方李某丙修路款23000元。雷寨乡财所2012年2月24日拨付杜楼村民委员会一事一议自筹资金48000元,2013年5月30日拨付杜楼村民委员会一事一议奖励资金98000元。

  43、雷寨乡邹庄村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项目竣工验收表复印件、雷寨乡邹庄村民委员会的收据复印件两张,证实雷寨乡邹庄村 “一事一议”项目修建村办公楼,建筑面积301平方米,于2012年10月20日竣工,于2013年1月30日验收合格,剑某某在乡镇政府意见一栏签字表示同意验收意见。雷寨乡财所2013年1月29日拨付邹庄村民委员会一事一议自筹资金46360元,2013年2月4日拨付邹庄村民委员会一事一议奖励资金20000元。

  44、雷寨乡唐坡村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项目竣工验收表复印件、雷寨乡唐坡村民委员会的收据复印件两张、关于唐坡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项目开工的申请、关于雷寨乡唐坡村2011-2012年“一事一议”项目建设的实施方案、唐坡村委主任郑某某与施工方楚某某签订的施工合同书,证实雷寨乡唐坡村于2012年2月1日向乡党委、政府提出“一事一议”项目开工建设申请,并出台项目建设实施方案。2012年2月1日,唐坡村委主任郑某某与施工方楚某某签订的施工合同书。“一事一议”项目道路实际修建共1252平方米,于2012年3月1日竣工,于2012年5月验收合格,剑某某在乡镇政府意见一栏签字表示同意验收意见。雷寨乡财所2012年2月24日拨付唐坡村民委员会一事一议自筹资金48000元,2012年6月11日拨付唐坡村民委员会一事一议奖励资金88800元。

  45、雷寨乡王围孜村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项目竣工验收表复印件、雷寨乡王围孜村民委员会的收据复印件三张,证实雷寨乡王围孜村“一事一议”道路修建项目实际建设规格为长789米、宽4米、厚20厘米,于2012年2月15日竣工,于2012年3月20日验收合格,剑某某在乡镇政府意见一栏签字表示同意验收意见。雷寨乡财所2012年2月24日拨付王围孜村民委员会一事一议自筹资金57000元,2012年5月25日拨付王围孜村民委员会一事一议奖励资金66700元,2012年5月29日拨付王围孜村民委员会一事一议奖励资金34800元。

  46、雷寨乡李楼村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项目竣工验收表复印件、雷寨乡李楼村民委员会的收据复印件两张,证实雷寨乡李楼村“一事一议”项目为村容整治修建办公楼,实际建筑面积为315平方米,工程于2012年10月20日竣工, 2013年1月30日验收合格,剑某某在乡镇政府意见一栏签字表示同意验收意见。雷寨乡财所2012年3月2日拨付李楼村民委员会一事一议自筹资金40000元,2013年2月4日拨付李楼村民委员会一事一议奖励资金20000元。

  47、雷寨乡李塘村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项目竣工验收表复印件、雷寨乡李塘村民委员会的收据复印件两张,证实雷寨乡李塘村“一事一议”项目为修建村居民点道路,工程于2012年3月10日竣工,实际建设规格为长298米、宽5米、厚18米,2012年5月20日验收合格,2012年5月25日剑某某在乡镇政府意见一栏签字表示同意验收意见。雷寨乡财所2012年3月7日拨付李塘村民委员会一事一议自筹资金44000元,2013年3月5日拨付李塘村民委员会一事一议奖励资金20000元。

  48、雷寨乡肖围孜村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项目竣工验收表复印件、雷寨乡肖围孜村民委员会的收据复印件两张,证实雷寨乡肖围孜村“一事一议”项目为村内道路修建,工程于2012年4月10日竣工,实际建设面积为1420平方米,2012年5月10日验收合格,剑某某在乡镇政府意见一栏签字表示同意验收意见。雷寨乡财所2012年4月23日拨付肖围孜村民委员会一事一议自筹资金53000元,2012年5月25日拨付肖围孜村民委员会一事一议奖励资金100000元,2012年12月26日拨付肖围孜村民委员会一事一议奖励资金9000元。

  49、雷寨乡朱庄村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项目竣工验收表复印件、雷寨乡朱庄村民委员会的收据复印件两张,证实雷寨乡朱庄村“一事一议”项目为村内道路修建,工程于2012年3月20日竣工,实际建设面积为1155平方米,2012年6月验收合格,剑某某在乡镇政府意见一栏签字表示同意验收意见。雷寨乡财所2012年3月6日拨付朱庄村民委员会一事一议自筹资金54000元,2012年6月11日拨付朱庄村民委员会一事一议奖励资金99700元。

  50、雷寨乡甘楼村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项目竣工验收表复印件、雷寨乡甘楼村民委员会的收据复印件两张、甘楼村委与施工方杨某某签订的修建道路协议书复印件,证实雷寨乡甘楼村“一事一议”项目为村内道路修建,工程于2012年2月20日竣工,实际建设面积合计为1864平方米,2012年3月1日验收合格,剑某某在乡镇政府意见一栏签字表示同意验收意见。雷寨乡财所2012年2月24日拨付甘楼村民委员会一事一议自筹资金50000元,2013年2月25日拨付甘楼村民委员会一事一议奖励资金20000元。

  51、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政[2010]36号)、河南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试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2010]37号)、河南省农业厅、财政厅关于印发积极推进2012年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和财政奖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农农监[2012]4号)、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市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方案的通知(驻政[2011]36号)、驻马店市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方案、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市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驻政[2010]86号)、驻马店市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工作实施方案、正阳县人民政府转发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市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工作方案的通知的通知(正政文[2010]99号)、正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正阳县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政文[2011]58号)、正阳县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方案、正阳县财政局关于印发《正阳县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财字[2011]47号)、正阳县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正阳县财政局关于印发《正阳县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资金实行乡镇报账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财字[2011]48号)、正阳县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资金实行乡镇报账制管理办法(试行)、正阳县财政局关于认真做好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的通知(正财字[2011]49号)、正阳县财政局关于印发正阳县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申报指南的通知(正财字[2011]50号)、正阳县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申报指南、驻马店市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暨财政奖补工作流程图、驻马店市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暨财政奖补工作流程图(续)、正阳县村级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流程,证实村级一事一议公益事业建设筹资筹劳和财政奖补的工作方案。

  52、正阳县人民检察院侦查人员李付句、李正杰、李婕妤出具的到案证明,证实剑某某于2013年9月24日到检察机关主动投案自首的情况。

  53、雷寨乡2011-2012年一事一议资金拨付的情况说明、雷寨乡2011-2012年一事一议资金拨付情况表,证实雷寨乡14个村庄2011-2012年一事一议自筹资金、实际拨付自筹资金、实际拨付奖补资金、质量保证金情况。

  54、正阳县公安局兰青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剑某某,男,出生于1974年9月15日,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55、中共正阳县委组织部(正组干[2011]9号)关于雷太伦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中共雷寨乡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实剑某某于2011年4月16日被任命为中共雷寨乡委员会委员、雷寨乡人民政府副乡长。乡班子会于2011年11月22日研究决定,一事一议由剑某某负责办理;于2012年5月8日研究决定,由乡纪检会牵头组织村镇中心、财政所、农业中心、办公室对一事一议工程严格验收。

  56、正阳县公安局兰青派出所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证实剑某某在兰青乡居住期间暂无违法犯罪记录。

  57、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提供的资金拨出、拨入明细表和雷寨乡财政所出具的证明,证实雷寨乡一事一议项目中共计套取国家奖励资金1006110元,其中未拨付在财政账上的质保金10584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剑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在负责雷寨乡“一事一议”项目的监管过程中,没有认真的去审核相关项目的资金的筹集和发放,玩忽职守,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辩护人任学凯辩称被告人剑某某具有自首情节,造成的损失应以实际损失为准的意见,经查,理由正当,予以采纳。被告人剑某某案发前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结合被告人剑某某的悔罪表现、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及雷寨乡政府对剑某某平时工作表现的评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剑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赵 熠

  审 判 员 陈 全 国

  审 判 员 乐 娟

  二○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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