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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案例

  被告人 陈纪才。
  被告人 季志勇。
  成都铁路运输检察院对被告人陈纪才、季志勇贪污案立案侦查。并于1995年6月3日向成都铁路运输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认定该案案件事实如下:
  1991年4月,成都锦江电机厂退休职工齐树源准备筹建成都通光电子设备研究所,与齐树源同一单位的陈泽铭(系被告人陈纪才之子)得知此事后,主动找到齐树源,提出愿意出资人民币3万元作为个人投资。由于齐树源正缺开办费,当即同意。陈泽铭为筹集资金,分别找到陈纪才和季志勇,要他们想办法在铁路上弄3万元给齐树源,算作三人向该所的投资,陈纪才、季志勇表示同意。为此陈纪才、季志勇决定利用职务之便,乘宝成线广元——马角坝区段信息传输设备研制之机,以研制费的名义,从广元电务段套取3万元公款给齐树源。1991年4月18日,由季志勇起草、打印了成都铁路分局广元电务段与成都西部电子技术研究所的所谓《宝成线广元——马角坝区段计轴闭塞进口计轴24伏稳压电源及充放电保护设备研制合同》,合同价款为3万元,由季志勇分别找广元电务段的龙宣华和齐树源签名盖章。此后,陈纪才、季志勇多次催促广元电务段拨款。然后,由成都西部电子技术研究所将3万元划拨到齐树源的通光电子设备研究所。
  1995年9月19日成都铁路运输法院开庭审理。庭审前,被告人陈纪才之子陈泽铭串通、策划成都锦江电机厂第一研究所副所长、成都锦江电机厂技术咨询开发服务部负责人文铁牛两次到成都铁路运输法院作伪证,并向律师作了伪证。庭审中,两被告人当庭翻供,律师亦将两名被告人套取3万元作为通光所个人投资的犯罪事实辩解为广元电务段付给通光所的设备研制费。为此,1996年4月16日成都铁路运输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宣告陈纪才、季志勇无罪。
  宣判后,成都铁路运输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于1996年4月18日向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抗诉,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成都铁路运输分院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复核,认为成都运输检察院抗诉理由充分。根据庭审中出现的问题遂进行调查补证。查明被告人陈纪才、季志勇确有贪污公款3万元的犯罪事实。同时查清了陈泽铭、文铁牛作伪证的事实和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承办此案的审判员陈羽受被告人亲属贿赂8000元的犯罪事实。并依法追诉被告人陈泽铭、文铁牛伪证、被告人陈羽受贿、徇私舞弊的刑事责任。1996年7月30日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成都铁路运输分院向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送达了支持抗诉意见书。1996年10月17日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经过审理,认为陈纪才、季志勇利用其主管和负责站间信息传输设备研制工作的职务之便,采用订立虚假合同的方式,骗取公款3万元作为个人投资到“通光所”,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原审判决宣告被告人陈纪才、季志勇无罪是错误的,检察机关抗诉有理有据,其抗诉意见予以采纳。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二条第(二)项、第二款、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撤销一审法院判决,以贪污罪改判被告人陈纪才、季志勇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1997年2月24日成都铁路运输法院以受贿罪、徇私舞弊罪判处被告人陈羽三年有期徒刑,缓刑三年(陈泽铭、文铁牛由单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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