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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案例——叶国梁受贿案

  被告人 叶国梁。
  1997年10月20日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叶国梁受贿案立案侦查。1998年4月28日金华市人民检察院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认定案件事实如下:
  1993年至1997年2月被告人叶国梁在担任金华县委书记、金华市委常委、宣传部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35次收受杨尚荣、周建平、虞新法、吴纯、陈光辉、杨清华、张德福、黄寅初、吴均良、叶志春、贾小如等人贿赂23.7万元,为他人在任职、亲属调动、落城市户口以及在征用土地税收、工程承包中享受优惠等问题上提供帮助,谋取利益。
  1998年6月11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叶国梁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被告人叶国梁在开庭审理中认罪态度较差。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但起诉书指控的1996年1月,被告人叶国梁在家中收受周建平贿送的人民币8000元应属违纪行为,公诉机关认定为受贿定性不当。为严厉打击贪污贿赂犯罪活动,维护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及声誉,保证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1、被告人叶国梁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已扣押的赃款赃物,由金华市人民检察院上交国库。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叶国梁不服,以“原判认定部分事实有误,本人没有利用职务之便为行贿人谋利”为由,提出上诉,请求从轻处罚。
  1998年11月5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判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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