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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原告:陈某0。
  委托代理人:魏树林(原告之外孙女),天津中华电表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王宗华,天津市第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某1。
  委托代理人:白松林、天津市第二法律顾问处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思训,天津市和平区法律顾问处律师。
  被告:天津C单位。
  法定代表人:李夫,天津C单位总编辑。
  委托代理人:张维功,C单位副刊部编辑。
  委托代理人:周贵有,C单位副刊部编辑。
  原告陈某0以被告侵害了她及死去的女儿吉文贞的名誉权为由,于1987年6月向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该院经审理查明:
  原告陈某0系天津解放前已故曲艺演员吉文贞(艺名荷花女)之母。吉文贞自幼随父学艺,15岁起在天津登台演出,有一定名声。1944年19岁时病故。被告魏某1于1985年着手创作以吉文贞为原型,表现旧社会艺人苦难生活的小说。在创作期间,魏某1曾先后3次找到原告陈某0,并给吉文贞之弟写信了解有关吉文贞的生平以及从艺情况,索要了吉文贞的照片,但未将写小说一事告诉原告及其家人。
  被告魏某1写完小说《荷花女》后,投稿于《今晚报》。该报于1987年4月18日至6月12日在副刊上连载,每日刊登1篇,共计56篇,约11万字。当小说在《今晚报》刊登不久,原告陈某0及其亲属即以小说内容及插图有损吉文贞名誉为由,先后两次去C单位要求停载。C单位以报纸要对读者负责为由予以拒绝。
  被告魏某1所著《荷花女》一书使用了吉文贞的真实姓名和艺名,称陈某0为陈氏。书中描写了吉文贞从17岁到19岁病逝的两年间,先后同许某某等3人恋爱,并3次接收对方聘礼,其中于某某已婚,吉文贞却愿意作于某某的妾。小说还描写了吉文贞先后到当时天津帮会头头、大恶霸袁某某和刘某某家唱堂会并被袁、刘侮辱。小说最后影射吉文贞系患性病打错针致死。同时,小说还描写了陈某0同意女儿作于某某的妾,接收了于家的聘礼。上述内容确属魏某1虚构。
  原告陈某0在《荷花女》发表后,精神受到刺激致病,造医疗费等实际损失404.58元。
  在审理中,被告魏某1辩称,《荷花女》体裁为小说,作者有权虚构,创作该小说的目的是通过对荷花女悲惨命运的描写,使读者热爱新社会,痛恨旧社会。小说《荷花女》并未损害吉文贞的形象,而是美化抬高了她的形象,故不构成侵害原告及吉文贞的名誉权。吉文贞本人已故,原告陈某0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无权起诉。
  被告C单位辩称,报社对小说不负有核实内容是否真实的义务。如该小说构成侵权,按“文责自负”原则,责任应由作者本人承担;吉文贞早已死亡,保护死人名誉权没有法律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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