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何某0。
被告人董某1。
被告人何某0、董某1走私毒品案,由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1991年3月23日,贩毒分子邝荣国(香港人,在逃)纠集被告人董某1携带走私的16包毒品。当晚11时许,邝荣国打电话约被告人何某0来接运毒品。次日8时许,何某0应约驾驶小汽车来到名都酒店。邝荣国将毒品交给何某0,让董某1押车回香港。何某0、董某1共同将16包毒品藏匿在汽车座位的暗格内后,由何某0驾车到沙头角口岸。出境时,所藏毒品被我海关人员查获,何某0、董某1也因此被抓获归案。经检验,16包毒品为甲基苯丙胺[注],重31500克。
上述事实,有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和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结论、证人证言证实,被告人何某0、董某1亦供认不讳。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甲基苯丙胺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第一条所指的国务院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精神药品。被告人何某0、董某1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运毒品准备从海关出境,其行为已触犯《关于禁毒的决定》第二条的规定,构成走私毒品罪。何某0、董某1走私毒品数量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依照《关于禁毒的决定》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严惩,还应当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查获的毒品和走私毒品使用的小汽车,应当依照《关于禁毒的决定》第十二条的规定,予以没收。据此,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2年1月3日判决:
一、被告人何某0、董某1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31500克,走私工具小汽车一辆,予以没收。
第一审宣判后,被告人何某0、董某1不服,以“偷运出境的是化工原料‘洗水碱’,并非明知是毒品而走私,不构成走私毒品罪”为由,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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