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州敬修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承,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妙红,该公司保卫科长。
委托代理人:李伍桂,广州市越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东山区B单位。
法定代表人:苏国雄,该社社长。
委托代理人:徐尧敏,广州市东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卢卫国,东山区黄花街法律事务所司法员。
原告广州敬修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因与广州市东山区B单位盗用电话密码打国际长途电话赔偿电话费纠纷案,向广东省广州市东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东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广州敬修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敬修堂公司)于1985年开始使用密码电话。1990年9月至11月间,原告电话费剧增,遂向公安机关报案。经查,电信局人工国际通信详细清单电脑记录证明,在此期间,有人用原告的电话密码,利用被告广州市东山区B单位(以下简称B单位)的电话机,先后打出22次国际长途电话,其中7次在白天,15次在夜间,造成原告电话费损失3650.10元。对盗用电话密码的人,查无结果。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电话费损失。被告辩称,没有窃取和使用原告的电话密码打国际长途电话,是谁在其电话机上,使用原告的电话密码打国际长途,待公安机关侦查完毕后,由真正的窃取电话密码人赔偿损失。被告在未弄清情况前,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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