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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原告:A单位。
  负责人:章柏林,该厂厂长。
  被告:柏某1。
  原告A单位(以下简称联友厂)因认为被告柏某1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被告在其生产的“茅山老鹅”、“茅山草鸡”包装盒与包装袋上,使用原告的“茅山”文字商标,给原告造成极大经济损失。请求判令被告:(1)停止侵权,销毁含有“茅山”字样的侵权包装物、广告牌;(2)登报赔礼道歉,消除影响;(3)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4)负担本案诉讼费。
  原告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
  1.《营业执照》、《江苏名牌产品证书》、《卫生许可证》、《商标注册证》等的复制件,用以证明原告是拥有江苏名牌“农家”系列产品的句容市农家土产食品有限公司的下属企业,享有“茅山”注册商标专用权;
  2.《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及工商登记材料、《卫生许可证》的复制件、“商标侵权举报材料”、“律师声明”、报刊登载的相关资讯,用以证明美味饭店是被告开办,该饭店销售的天贵牌“茅山老鹅”是被告生产。该产品使用了“茅山”注册商标,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为此原告不仅向被告当面主张过权利,还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过。
  被告辩称:原告虽享有“茅山”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但被告从来没有使用过这个商标,谈不上侵权。正像原告在自己的产品上使用“农家”这一商标一样,被告产品上使用的是“天贵”商标。原告指认被告产品包装上印刷的“茅山老鹅”、“茅山草鸡”字样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而“茅山老鹅”、“茅山草鸡”不是商标,只是公用的食品名称。把“茅山老鹅”、“茅山草鸡”推向市场,使其成为茅山地区传统特色食品的第一人,正是被告。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没有任何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其诉讼请求应当驳回。
  被告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
  1.工商登记及变更登记资料、《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企业产品执行标准证书》、《卫生许可证》,用以证明被告是合法经营;
  2.有关“天贵”牌“茅山老鹅”的报刊宣传资讯,马兴义、蒋永玲、程巧玲等证人的证言,用以证明早在原告注册“茅山”商标之前,被告就把“茅山老鹅”、“茅山草鸡”作为自己产品的名称使用,并使之享有了一定的知名度,被告在自己产品上使用的是“天贵”商标。
  法庭主持了质证、认证,经质证,双方当事人都对对方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据此审理查明:
  被告柏某1经营的美味饭店,位于句容市茅山风景区内。自1995年开始,柏某1的丈夫王天贵就腌制咸鹅、咸鸡,作为饭店菜肴兼对外销售。由于美味饭店的咸鹅、咸鸡口味好,王天贵及其腌制的老(草)鹅、草鸡有了一定声誉,逐渐成为远近闻名的具有地方特色的一种腌制食品。至2001年,柏某1开始以印有“茅山老(草)鹅”、“茅山草鸡”字样的包装袋出售鹅、鸡腌制品。2001年5月26日,《句容日报》以“王天贵小手艺打开大市场”为题,报道了美味饭店制作、销售“茅山老(草)鹅”的有关情况。
  原告联友厂是2001年8月成立的私营独资企业,主要从事禽畜产品的加工、腌制,真空包装系列销售,家禽批发、零售等业务。2002年11月28日,国家商标局核准联友厂申请注册的“茅山”文字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9类商品,即板鸭、死家禽。此后不久,联友厂发现被告柏代梯经营的鹅、鸡腌制品,其外售包装上印有“茅山老(草)鹅”、“茅山草鸡”字样,即以柏某1侵犯“茅山”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提起侵权之诉。审理期间,柏某1已主动停止使用印有“茅山老(草)鹅”和“茅山草鸡”字样的包装。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原告联友厂合法取得的“茅山”注册商标专用权,应该依法予以保护。被告柏某1在同类商品上突出使用“茅山”字样,构成对联友厂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故对联友厂关于柏某1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早在联友厂申请注册商标之前,柏某1就使用“茅山老(草)鹅”、“茅山草鸡”包装袋;联友厂申请注册商标后的短时间内,柏某1主动停止了使用该包装物,客观上不太可能给联友厂造成经济方面的损失,因此对联友厂关于柏某1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据此,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6日判决: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柏某1不得再使用印有“茅山老(草)鹅”和“茅山草鸡”字样的包装,并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联友厂赔礼道歉(到期如拒不履行,法院将在市级以上报刊上刊登本判决书,所需费用由柏某1负担)。
  二、驳回原告联友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510元,由原告联友厂负担2755元,被告柏某1负担2755元。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不服,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联友厂的上诉理由是:(1)认定被上诉人柏某1腌制老鹅、草鸡远近闻名,言过其实;(2)认定审理期间柏某1主动停止使用印有“茅山老(草)鹅”和“茅山草鸡”字样的包装物,没有事实根据;(3)认定柏某1客观上不太可能给联友厂造成经济损失,语义模棱两可。一审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有误,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柏某1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负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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