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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原告:喻某0。
  被告:B单位。
  负责人:果志刚,该支行行长。
  被告:C单位。
  负责人:李晓鹏,该分行行长。
  原告喻某0因与被告B单位(以下简称工行宣武支行)、C单位(以下简称工行北京分行)发生不当得利纠纷,向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喻某0诉称:原告到被告工行宣武区支行所属的白纸坊储蓄所补领一张牡丹交通IC卡,该所按照被告工行北京分行制定的收费标准,向原告收取了100元费用。事后原告了解到,这个在北京市内所有工商银行执行的收费标准,没有报价格主管部门审批过,违反了《集成电路卡应用和收费管理办法》的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按照这个收费标准向牡丹交通IC卡的补卡人收取费用,是没有合法依据的不当得利行为。请求判令工行宣武区支行给原告返还100元及此款至判决之日止的利息,工行北京分行立即停止执行其自行制定的这个收费标准,遵照有关规定向北京市价格主管部门报批牡丹交通IC卡的补卡收费办法,并负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工行宣武支行辩称:既然原告将本被告的上级单位工行北京分行也列为本案被告,本被告的答辩意见就以上级单位答辩意见为准。
  被告工行北京分行辩称:牡丹交通IC卡是本被告与北京市交通管理局于1999年联合推出,以北京市机动车驾驶员为使用对象的银行卡业务。该卡上记载着机动车驾驶员的驾驶档案信息、交通违章罚款信息,同时还有其他功能,科技含量较高。在此项业务推行之初,本被告承担了整个系统的开发和软、硬件投入,几年来累计免费发放了320余万张卡,投入资金达一亿元左右。1999年时,对集成电路卡的补卡、换卡应如何收费,没有法规规定。由于这一高科技产品的系统开发、维护投入大,制卡成本高,本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六条关于“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除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适用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外,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照本法自主制定”的规定,结合牡丹交通IC卡当时的成本情况,制定了补卡、换卡时收取100元手续费这一标准。原告据以起诉的《集成电路卡应用和收费管理办法》,是2001年9月28日才开始实施的。该办法没有规定其实施前的集成电路卡收费应如何调整,因此对以前的集成电路卡定价收费行为不具有溯及力。本被告是在没有法规规定的前提下,为牡丹交通IC卡的补卡制定了收费标准并据此收费,这显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的不当得利定义,不是不当得利,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2003年7月30日,原告喻某0由于将牡丹交通IC卡丢失及需要审验机动车驾驶证,故到被告工行宣武支行下属的白纸坊储蓄所办理牡丹交通IC卡补卡手续。该所向喻某0出示了被告工行北京分行制作的第3728814号牡丹交通IC卡领(补)卡通知单,此单上注有“本人自愿申领牡丹交通IC卡,并保证遵守牡丹交通IC卡金融服务的各项使用规定”的内容。喻某0在此内容下方签字确认,并交纳100元的补卡费,该所为其补办了卡号为0000010270008317429的牡丹交通IC卡一张。喻某0认为,二被告在补卡时收费的行为没有合法依据,属不当得利,故提起诉讼。经调解,双方各持己见。
  另查:牡丹交通IC卡是被告工行北京分行于1999年推出发行的,该卡记载着机动车驾驶员的驾驶档案信息、交通违章罚款信息,同时还有金融、电子钱包和加油付款等功能。《集成电路卡应用和收费管理办法》是由国家计委、国家金卡工程协调领导小组、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于2001年9月28日制定。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工行北京分行的牡丹交通IC卡领(补)卡通知单等证实。
  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认为:
  《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由此可见,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合同等合法根据,因他人财产受到损失而使自己获得的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喻某0在牡丹交通IC卡丢失后,到被告工行宣武支行下属的储蓄所办理申领补卡手续。储蓄所向其出示的补卡通知单上,载有“本人自愿申领牡丹交通IC卡,并保证遵守牡丹交通IC卡金融服务的各项使用规定”的内容。经喻某0签字确认后,储蓄所按照被告工行北京分行的规定,向喻某0收取了100元补卡费,为其补办了牡丹交通IC卡。双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在自愿基础上建立的一种服务合同关系。本案双方当事人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整个交易过程都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喻某0在补卡通知单上签字后,双方达成了合法有效的合同。后喻某0交纳100元及储蓄所为其补卡,是双方对合同的合法履行。该补卡行为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亦符合社会公序良俗。储蓄所依据双方达成的合法有效合同,向喻某0收取100元补卡费,因此该款不是不当得利。喻某0起诉请求工行宣武支行返还不当得利100元并给付至判决之日止的相应利息,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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