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原告李某0因与被告B单位(以下简称立融典当公司)发生典当纠纷,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2003年12月31日,原告将一批K金饰品当给被告,当期一个月。当期届满后,原告多次要求续当,被告口头答应却不办手续。2004年3月12日,原告在被告逼迫下签署委托拍卖承诺书。后原告向被告要求撤销委托并赎回当物,被拒绝。此批当物估价金额在3万元以上,按照规定所有权并不因绝当而转移,当物并不因绝当而由质押物转变为“抵债物”,原告仍是当物的所有权人。原告履行债务,被告应返还当物。法律没有赋予被告自行委托拍卖绝当物品的权利,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权利。请求判令被告允许原告赎回当物。
  原告提交以下证据:
  1.编号为31275134的当票(当户联)一份,背面印有典当须知,用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典当法律关系;
  2.收条一份,用以证明当物已由被告占有;
  3. 2004年3月12日承诺书一份,用以证明被告逼迫原告同意委托上海万融拍卖公司拍卖当物;
  4. 2004年3月30日通知书一份,用以证明原告已明确向被告提出赎回当物的要求,并告知被告已提起诉讼;
  5. 2004年3月30日通知书一份,用以证明原告不同意拍卖当物,具函万融拍卖公司,要求撤销拍卖委托,并同意承担因此产生的合理费用。
  被告辩称:当期届满后,被告曾多次要求原告办理续当或赎当手续。2004年2月29日,原告给被告开具二张金额各为37450元的支票。被告将支票解进银行后,被银行以“存款不足”为由退回。原告开具空头支票,表明其已无能力续当或赎当。按照双方约定,超过回赎期,该批当物即成为绝当物。原告无权要求赎回绝当物,故其诉讼请求应当驳回。
  被告提交以下证据:
  1. 2003年12月29日承诺函一份,用以证明原告同意将其所有的饰品和两套房产共同典当给被告,以从被告处借款107万元;
  2.上海恒隆达珠宝公司(以下简称珠宝公司)相关证照一套,用以证明原告系珠宝公司法定代表人,涉案当物来源合法;
  3.编号31275134的当票(存根联)一份,用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典当关系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4.收条一份,用以证明当物已由被告依法占有;
  5.当票(当户联)背面印制的典当须知一份,用以证明原告应当知道其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
  6. 2004年2月11日承诺书一份,用以证明在当期届满后,原告虽承诺续当,但实际未履行;
  7.2004年2月29日珠宝公司开具的上海银行现金支票两张,用以证明当期届满后,原告曾应允履行支付综合费的义务;
  8.上海银行的退票通知书一份,用以证明原告开具了空头支票,表明其没有续当诚意;
  9.2004年3月3日告知函一份,用以证明被告已告知原告该批当物绝当并将进入拍卖程序;
  10. 2004年3月12日原告亲笔签名的承诺书一份,用以证明原告同意委托万融拍卖公司将绝当物品拍卖,并同意承担相关费用。
  经庭审质证,被告称没有收到原告提交证据4涉及的通知,原告提交的证据4、5均与本案无关;原告称被告提交的证据7、8涉及的现金支票系珠宝公司开具,与原告无关,且没有收到被告提交证据9涉及的通知。双方当事人对其他证据均不持异议。一审认为,因原告没有证明其提交证据4、5中的通知已向被通知人送达,且证据5系发给案外人的通知,被告提交证据9虽附有双挂号回执,但并非原告本人签收,不能证明原告实际收到,故对上述三份证据不予确认。
  经质证、认证,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确认以下事实:
  原告李某0是珠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立融典当公司是经许可经营典当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
  2003年12月31日,原告李某0决定将一批K金饰品当给被告立融典当公司,立融典当公司为此出具了编号为31275134的当票一张,载明当金405 000元,当期由2003年12月31日起至2004年1月31日止。该当票当户联背面印有“典当须知”,其中第六条规定:“典当期内及典当期限届满后5日内,经双方同意可以续当。续当时当户应当结清前期利息和当期费用。”第九条规定:“绝当后,当户与典当行协议赎当的,逾期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按照约定,李某0将K金饰品交立融典当公司保管,立融典当公司给李某0出具了收条,并向李某0支付了约定数额的当金。
  当期届满后,原告李某0没有按期赎当,也没有在当期届满后的5日内办理续当手续。2004年2月11日,李某0写下承诺书,承诺在2月20日前付清当期综合费用。2月29日,被告立融典当公司收到珠宝公司开具的号码为BN977953、BN977955的现金支票二张,金额均为37450元,支票注明用途为“还款”。3月2日,上海银行以“存款不足”为由,将这两张支票退回立融典当公司。3月12日,李某0书面承诺“同意先将以上K金饰品绝当,委托万融拍卖公司进行拍卖,用拍卖成交款支付首饰借款本金、息费、违约金,本次拍卖佣金、公告费、鉴定费、场地租赁费等相关费用按有关规定从拍卖所得中扣除”。3月30日,李某0提起诉讼,要求赎回当物。
  本案争议焦点是:绝当后,当户是否有权要求赎回当物?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认为:
  当,是我国历史上特有的一种通过移转动产占有进行民间融资的制度。新中国建立后,典当行业一度被取缔,改革开放后虽有恢复,但长期没有专门的法律规范,原则上只能适用有关担保的一般法律规定调整典当关系。2001年8月8日,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制定了《典当行管理办法》,其中第二条规定:“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第三十六条规定:“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后,当户应当在5日内赎当或者续当,逾期不赎当也不续当的,为绝当。”第四十条还规定了典当行对绝当物品的处理办法。《典当行管理办法》是我国政府有关部门针对典当行业专门作出的行政规章,在目前处理典当纠纷中应当参照适用。①(注①:2005年2月9日商务部、公安部发布了《典当管理办法》,《典当行管理办法》已经失效。)另外,典当行业也有自己的一些行业习惯,这些行业习惯在不违反现有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也应当作为处理典当纠纷时的参照。......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员工微信转发同行销售广告被解雇案(附判决书)| 人力资源法律
房屋抵押未登记 债权人诉请优先受偿不支持
课间玩耍推搡造成十级伤残 受伤同学家长将对方告上法庭
手持借款合同诉请还款 出借人证据不足被驳回
2014年司考案例:证据来源如何才算合法
从一则个案看民间借贷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