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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严肃查办涉林渎职犯罪 着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林业是国家重点发展产业,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近年来,江西省检察机关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提出的"生态立省"发展战略,坚持把查办破坏森林资源渎职犯罪作为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重点工作,充分运用法律监督职能,严肃查办滥伐盗伐林木背后的渎职犯罪案件,2005年至2007年全省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处林业人员涉嫌渎职犯罪130人,占同期渎职侵权案件总数的24.3%,居各类渎职案件首位。为遏止破坏森林资源犯罪,建设"绿色生态江西"作出了贡献。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突出生态资源保护,坚持把查办破坏森林资源渎职犯罪作为反渎工作的重中之重

江西是南方集体林重点省,森林资源较为丰富,经过多年努力,我省的林业建设和改革取得显著成绩。但同时,在林业发展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一些基层林业人员失职渎职,导致乱砍滥伐案件居高不下,致使当地森林资源遭受重大损失,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我们深刻认识到,依法保护森林资源,事关改革发展大局,检察机关责无旁贷,必须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严厉惩治涉林犯罪,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服务。基于这一认识,2005年初省院专门下发通知,要求各级检察院在紧密配合公安机关严厉打击盗伐滥伐等刑事犯罪的同时,把查办林业系统渎职犯罪放在反渎办案的突出位置,严肃查处乱砍滥伐背后的渎职犯罪,坚决遏制不法行为。

根据省院统一部署,全省检察机关采取"系统抓、抓系统"的方法,不断加大办案力度,深入查办林业渎职案件,案件数量逐年增长, 2005年、2006年、2007年全省分别立案29人、30人、71人,占同期渎职侵权案件立案人数的15.9%、17.2%、40%,此类案件比例始终保持在各类渎职案件的前两位。吉安、赣州、抚州、上饶等市检察院针对当地乱砍滥伐案件高发的特点,集中查办林业系统渎职犯罪,近三年林业人员渎职案件分别占渎职侵权案件总数的46.7%、45.1%、30.4%、23.3%,有力地促进了林业部门的森林监管工作,推动了林业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加强协调配合,为查办林业渎职犯罪创造良好条件

一是积极争取党委、人大的重视和支持。江西省委省政府始终坚持把保护生态环境放在突出位置,各级党委、人大对检察机关查办涉林渎职犯罪高度重视。认为检察机关找准了服务大局的切入点,并要求检察机关依法严肃查办林业系统渎职犯罪,为地方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上饶市铅山县检察院针对该县公益林被乱砍滥伐的现象,及时向县委、县人大做了专题汇报,在县委、县人大的支持下,先后查处了林业部门有关人员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导致大面积公益林被破坏的案件7件9人。二是加强与林业、公安等部门的协调配合。省院加强与省林业厅经常性的联系,多次座谈研究惩治和预防林业人员渎职犯罪的措施办法,并会签下发了《关于在查办渎职案件中加强协调配合建立案件移送制度的规定》,为全省检察机关查办林业渎职犯罪提供了制度保障。各地主动加强与森林公安局、看守所、法院等司法机关的联系,普遍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先后从森林公安局查获的盗伐滥伐案件、看守所羁押的涉林违法犯罪人员、法院审理的涉林民事刑事案件中排查、获取涉林渎职案件线索68件,为深挖渎职犯罪创造了条件。

三、把握涉林渎职犯罪特点,深入排查林业人员渎职犯罪

林业法律法规较为完善,各种技术操作规程比较细密,各地在查处林业渎职案件中,认真研究林业部门的法律法规和工作流程,熟练掌握相关业务知识,在此基础上,深入分析林业渎职发案的环节和特点,找准办案的切入点和突破口。一是从盗伐滥伐案件入手,深挖其背后的渎职犯罪。按照林业部门的有关规定,采伐林木必须进行采伐申请审批、伐前设计、伐区拨交、伐中监督、伐后验收等工作。但在实际工作中,一些林业人员疏于职守,不认真履行执法和监管职责,导致不法分子肆意乱砍滥伐。因此,从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入手,由果追因,是突破林业人员渎职犯罪案件的有效途径。在审查乱砍滥伐案件时,重点查明采伐申请手续是否齐全、真实;采伐的山林界址是否属实,采伐的树种是否国家明令禁止采伐的林木;伐前作业设计是否真实、准确;采伐地点、数量是否严格按审批要求进行;林站人员是否认真履行伐区拨交、采伐监督及伐后验收职责,等等。通过对上述环节的深挖细查,从中排查林业人员渎职线索。

二是从审查林木采伐许可证入手,排查渎职犯罪线索。林木采伐许可证是采伐林木的法律凭证,有的基层林业人员以权谋私,违法批准发放采伐许可证;有的林业人员明知当事人以自用材的名义申请砍伐林木作商品材出售,仍违反规定核发自用材采伐许可证;有的在无权审批的情况下,擅自批准发放采伐许可证;有的虚构事实,以受灾为由申请受灾木材指标,或将实际受灾林木采伐指标在无灾害地区发放使用。因此,突破违法发放采伐许可证案件,重点从四个方面进行排查:首先,审查自用材审批数量。自用材是农户以自用为目的采伐其自留山的木材,按规定批准采伐的限额较少。如自用材采伐许可证批准数量较大,则可能以自用材名义采伐商品材;其次,审查自用材采伐许可证的采伐主体。如采伐主体是林场,则很可能以自用材冒充商品材违法发放采伐许可证;第三,审查采伐的树种及数量。查明上级下达的采伐树种中有无批准采伐的树种,或者批准采伐的数量是否高于下达的采伐指标;第四,审查采伐木材用途。查明是否虚构事实,以受灾等虚假的理由申请指标。

三是从审查木材运输证入手,排查渎职犯罪线索。林业木材运输证是木材外运的有效凭证。不法分子盗伐滥伐林木后,想方设法逃避检查,往往在木材运输证上做文章。有的使用不经过本地的异地木材运输证非法运输;有的使用假木材运输证进行运输,或拉拢木材检查站人员,以假木材运输证重新签发木材运输证。对此,我们重点审查木材运输证的真伪和使用范围等情况,比如异地木材运输证是否需要途经本地运输,是否使用假木材运输证进行运输,等等。

四是从审查木材运输流量表入手,排查渎职犯罪线索。主要审查木材检查站流量登记,核对上一站木材检查站放行的木材流量是否与下一站木材检查站的木材流量相同,以两地流量是否相符为突破口,深挖木材检查站人员渎职犯罪。

五是从审查退耕还林资金入手,排查渎职犯罪线索。第一,审查退耕还林项目地类,查明是否以符合生活补助和粮食补助条件的地类替换只能领取种苗补助的地类,从中套取退耕还林补助资金;第二,审查补助受益人,查明是否虚报冒领退耕还林生活补助和粮食补助,或截留农户退耕还林补助款;第三,审查退耕还林工程验收情况。查明是否存在虚假验收退耕还林项目,把不符合退耕还林补助条件的地块,验收为符合补助条件的退耕还林工程,从中获取好处。

四、强化上下一体、区域联动机制,增强查办涉林渎职犯罪整体合力

林业渎职案件主要发生在基层,规模大、影响广,省院在作出总体工作部署的同时,加大办案指导力度,强化以"省院为龙头、市院为主体、基层院为基础"的三级联动机制,形成上下一体,区域联动的工作格局。一是强化纵向督导。省院经常派出工作组,深入林区办案单位,帮助分析办案形势,评估案件线索,排除干扰阻力。明确专人对全省涉林渎职案件进行跟踪督促,及时了解办案进展情况,指导基层办案。同时,采取参办、提办、督办、指定异地查办、协调办案等形式,加大对基层办案的支持力度。三年来,省院共交办涉林渎职案件线索25件,指定异地管辖2件,派员参办5件,并对全省5起有影响的重特大涉林渎职案件挂牌督办。二是充分发挥市院一线指挥部作用。各市院加强对辖区办案的组织指挥,统一线索管理,协调区域办案。运用一体化办案模式,组织查办了52起涉林渎职案件。抚州市院强化办案主体意识,带头查办了重特大涉林渎职案件6件7人,为基层发挥示范带头作用;景德镇市院根据省院交办的一起线索,组织辖区基层院深挖了5起涉林渎职窝案。三是加强与公诉、侦查监督、控告申诉等检察机关内设部门之间的密切配合。各级反渎职侵权部门建立与其他内设机构之间的联系制度,从侦查监督、公诉部门受理的涉林刑事案件以及控告申诉部门受理的有关涉林控告申诉中,排查涉林渎职案件线索52件。经常邀请公诉、侦查监督部门派员审查证据材料,引导调查取证。省院反渎局与公诉部门制定了《关于在办理渎职侵权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意见》,为加强工作配合与协调发挥了积极作用。

五、注重实效,坚持做好"四个结合"

各地在查办涉林渎职案件中,坚持统筹兼顾,注重实效,突出做好"四个结合"。一是把深入查办涉林渎职犯罪与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起来。通过严肃查处林业人员失职渎职,保护绿色生态资源,推动生态文明、经济文明、社会文明协调发展。二是把深入查办涉林渎职犯罪与服务民生紧密结合起来。通过查办林业人员渎职犯罪,切实规范森林监管秩序,督促林业部门加强山林管护,有效防止农户山林被乱砍滥伐。对因此而致林农受损的,积极帮助他们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三是把深入查办涉林渎职犯罪与上级的专项部署紧密结合起来。2005年6月高检院部署开展严肃查办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渎职犯罪专项工作后,省院及时要求各地把查办涉林渎职犯罪作为专项工作重点,通过突出查办涉林渎职犯罪,推动专项工作,带动反渎职侵权工作整体发展。期间,全省查办涉林渎职案件占专项工作重点查办案件的65%。与此同时,我们还坚持把查办涉林渎职犯罪纳入全省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加强与林业、公安、法院等部门的联系配合,形成查办犯罪的整体合力。四是把深入查办涉林渎职犯罪与提高反渎侦查能力结合起来。各级检察院通过查办涉林系列渎职案件,及时总结侦查经验,提高侦查水平,为查办其他领域系列案件积累经验。省院先后总结了吉安、抚州、上饶等地查办涉林渎职犯罪的经验做法并在全省推广,并将林业系统渎职犯罪典型案例汇编成册,印发基层院学习借鉴,指导基层办案。抚州市院还组织全市反渎局长在乐安县检察院召开现场会,集中学习该院查办林业渎职案件的经验做法,并集体观摩了该县一起林业渎职案件的开庭审理,有力地推动了查办涉林渎职犯罪工作,取得了良好效果。

六、坚持打防并重,把涉林渎职犯罪预防工作纳入反渎工作全过程

各地在查办林业渎职犯罪的同时,坚持把预防犯罪工作贯穿反渎工作全过程,增强反渎工作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一是加强法制宣传。在办案中我们发现,基层林业人员法律意识不强的问题非常突出,绝大多数涉案人员没有意识到自己的渎职行为是犯罪行为,认为自己没有得人家好处,造成乱砍滥伐仅仅是失职,不会涉嫌犯罪。针对这些情况,各地坚持把办案工作与法制宣传教育紧密结合起来,采取多种形式,不失时机地开展法制宣传。近年来,绝大多数县级林业局每年都集中开展一次法制教育和警示教育活动,邀请检察机关派员上法制课。不少检察院以宣传渎职侵权犯罪立案标准、开展反渎职侵权宣传月活动等为契机,深入林业系统开展法制宣讲活动。抚州、赣州市林业局多次组织基层林站、木材检查站人员旁听法院庭审,给他们上了一堂生动的警示教育课。通过法制宣传教育,林业人员的法律意识普遍增强, 现在林业人员都知道不认真履行职责是要坐"班房"的,因而非常重视履行好自己的职责,执法行为逐步规范。二是帮助林业部门建章立制。针对林业部门存在的规章制度不健全、不落实等突出问题,及时提出检察建议,配合林业部门及时建章立制,加强监督,堵塞漏洞。不少林站针对采伐监管环节渎职犯罪突出的问题,在加强监管的同时,坚持与采伐人员签订"采伐责任书",明确了采伐人员的责任和义务,以及对超数量、超面积采伐的处罚措施。三是加强调查研究,提出预防措施。去年底省院组织人员对近年来全省林业渎职犯罪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深入分析了我省林业渎职高发的原因,提出了惩防对策。不仅得到了上级业务部门的肯定,省林业厅对此也给予了较高评价,认为省检察院全面深入地分析了林业系统在队伍建设和执法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为他们下一步加强和改进林政执法和队伍建设提供了有分量的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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