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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领域渎职犯罪现状及对策分析_正义网
建设工程领域渎职犯罪现状及对策分析

  时间:2014-07-24 20:59:00 作者:赵凯 李宏 新闻来源:正义网

  近年来,我市本着带动经济发展和便民利民的宗旨,用新理念开展大规模的城市建设,在建设规模、投资强度、工程质量、工程进度上创造了世人瞩目的上“大同奇迹”。但是由此也带来了一系列建设工程领域渎职犯罪问题,由于其过程往往涉及政府多家单位和多个管理部门,资金投入量大,利益关系错综复杂,存在许多突出问题,有的甚至日渐升级演化为一种行业性“潜规则”。虽然从中央到地方都相继出台了很多规范、采取了一系列打击和预防职务犯罪的措施,但是由于建设市场管理机制不健全,工程建设领域涉及面广,这一领域仍然是渎职侵权犯罪的重灾区。2012年以来,我院共查办建设工程领域渎职犯罪案件9件11人,其中国土部门4件4人,建设管理部门2件3人,城乡规划部门3件4人。所查案件全部侦查终结并移送起诉,目前一审法院已做出有罪判决4件5人。通过查处此类案件,我们对当前工程建设领域渎职犯罪案件的现状及原因进行了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当前工程建设领域渎职犯罪的现状

  1、涉嫌案件的罪名均集中于玩忽职守罪和滥用职权罪。2012年至今,在我院所查的办建设工程领域渎职侵权犯罪中玩忽职守案件7件7人,滥用职权案件2件4人。

  2、查办此类案件的立案数量大,重特大案件、科级以上干部比例高。2012年我院立查4件5人,2013年我院立查1件1人,2014年上半年我院立查4件5人。所立案件中重特大案件7件10人,处级以上干部1人、科级以上干部4人。

  3、涉案人员以外部监管部门居多。2012年以来,我院所查建设工程领域渎职案件中,涉案人员分别为:国土局监察大队2人、土地管理所1人,住建局稽查大队1人,城乡规划局监察大队2人。

  4、此类案件的作案手段突出。一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自己的职责,明知建设工程手续不全,却不予制止或不彻底制止。 二是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查处违法工程时擅自改变法律规定,变更处罚种类或减少罚款金额。

  二、当前建设工程领域渎职犯罪高发的原因

  1、执法思想不端正,工作随意性大。个别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没有牢固树立依法行政和勤政廉政的意识,或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敷衍塞责、有法不依、有章不循、违反法律规定和程序处理公务;或急功近利,以违规行政为代价来换取建设工程早日完成的所谓政绩;无视法律规定的严肃性,履行职责时随心所欲。2012年大同市城乡规划局张某、豆某二人在办理某房地产项目违法建设行政处罚一案时,擅自改变法律规定、减少处罚金额,给国家造成139万元的特大损失。

  2、少数干部对渎职犯罪认知不足。一些国家工作人员认为自己是为了工作,出发点是好的,只是工作方式欠妥,不认为自己的行为是犯罪;还有人认为只要自己不谋私利就不是犯罪。此外,部分地方政府片面追求政绩,“地方保护主义”严重,致使未办理国土、规划、施工等手续的开发项目匆忙上马,造成事故隐患。2013年11月,大同市住建委开展全市建筑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活动,在受检的125个在建项目中,共发现安全隐患293处、质量问题225处,手续不全的项目多达83个。

  3、目前建设市场较为混乱。为了谋取较大利润,不少承包人或施工者在工程建设中“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明知是违法的事,也要搞“变通”的办法,腐蚀相关管理人员使他们放弃职责或违规行使权力。在竞争中用金钱开道,挤走对手,千方百计获取业务,或者偷工减料、以次充好。2013年11月2日凌晨,大同市永久精品建材市场在施工时发生事故,造成五人死亡和800余万元的经济损失。据调查了解,造成“11.2”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因施工单位在作业过程中安装的支撑架杆缺失、设置的梁下立杆数量不足,而造成支撑失稳、整体坍塌。

  4、量刑轻刑化严重削弱了对渎职犯罪的打击力度。2012年以来,在我院查办的建设工程领域渎职犯罪案件中,判决被告人免于刑事处罚的达4件5人,且没有一人被开除公职。由此可见大多数的渎职犯罪被告人被判处免于刑事处罚或缓刑, 一般不会被开除公职,最多就是撤销其领导职务,其实质是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行为的一种“纵容”。量刑轻刑化加重了犯罪分子的侥幸心理,抑制了刑罚对犯罪分子特殊预防作用的发挥,同时没有起到对其他公职人员的警示作用,丧失了法律应有的权威性和震慑力。

  三、预防建设工程领域渎职犯罪的对策和建议

  1、规范行政决策程序,严格行政执法。要大力推进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切实做到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确保行政决策真正体现科学发展观,充分反映人民群众的意愿和要求。要按照职权法定、权责一致的原则,规范行政执法主体,明晰职责权限,切实解决多头执法、多层执法和不严格执法的问题。要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保障制度。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或者搞人情执法、随意执法。

  2、加强职务犯罪法律学习,提高公职人员对渎职侵权犯罪的认识。各级行政机关应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法治教育和培训,切实提高他们的法律素质,务必要让每一个执法者认识到职务犯罪不仅包括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渎职行为也是可以构成犯罪的。要将预防渎职犯罪和预防贪污贿赂犯罪放在同等重要的地位,在主观上和客观上形成自律机制,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

  3、严肃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建筑市场中各种违法、违规行为。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必须实行标本兼治,既要集中时间、集中力量,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治理,严厉打击扰乱建筑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又要加强法制和道德建设,完善市场监管机制,从体制、机制和制度上解决影响建筑市场秩序的关键性问题。

  4、加大对渎职犯罪的打击力度,着重解决渎职犯罪量刑过轻的问题。一是要严密刑事法网,对惩治渎职犯罪的立法内容进行修改和完善,放宽犯罪的构成要件,扩大法定范围,增强刑罚的威慑力。二是要提高办案质量,健全侦查一体化,进一步提高渎职犯罪侦结率、起诉率有有罪判决率。三是要进一步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对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严重违反诉讼程序的判决,坚决依法提出抗诉;对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问题要坚决纠正,促进严格执法。

  (作者单位:大同市南郊区检察院)

  [责任编辑:孙彦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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