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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营林员)玩忽职守案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临刑初字第66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某,男,1961年04月22日出生于吉林省临江市,汉族,高中文化,系临江市林业局四道沟林业站营林员,户籍所在地:吉林省临江市,现居住地:吉林省临江市。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4年9月28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潘晓伟,吉林龙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某,男,1953年08月16日出生于山东省蒙阴县,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农民,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临江市。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4年9月28日被取保候审。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刑诉(2014)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玩忽职守罪、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案,于2014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及其辩护人潘晓伟、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于2012年6月份至2014年1月份,在担任临江市林业局四道沟林业站营林员期间,对其管辖区临江市四道沟镇吴家营村内的林地监管不到位,致使其管辖区内多人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非法开垦参地共计41.25亩,给国家造成损失人民币304678.00元。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3年8月份,在临江市四道沟镇吴家营村前偏脸子地为了种参,在未取得相关审批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开垦林地作为参地,经破坏森林资源现场检查技术鉴定书鉴定:非法开垦林地10.2亩,致使林地原有植被毁坏殆尽,毁坏程度严重。
被告人马某某、王某某系自首。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马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在担任临江市林业局四道沟林业站营林员期间,对其管辖区内的林地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致使其管辖区内多人非法占用林地,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已构成玩忽职守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被严重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马某某、王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马某某免于刑事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以下。
被告人马某某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对上述事实及证据无异议。
被告人马某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马某某认罪态度较好,社会危害性轻微,本案的形成具有当地为临江地区主要人参种植区域和历史形成的特殊性,且被告人马某某具有自首情节,犯罪情节轻微,应依法免除处罚。
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对上述事实及证据无异议。
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马某某于2012年6月份至2014年1月份,在担任临江市林业局四道沟林业站营林员期间,对其管护区域临江市四道沟镇吴家营村内的林地监管不到位,致使其管辖区内多人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经白山市林业勘察设计院鉴定:马某某监管范围内非法侵占林地开垦参地2.75公顷,共计41.25亩,造成的损失金额为304678.00元。
2013年8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在未取得相关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于临江市四道沟镇吴家营村前偏脸子地为了种参,非法开垦林地作为参地。经破坏森林资源现场检查技术鉴定书鉴定:非法开垦林地10.2亩,致使林地原有植被毁坏殆尽,毁坏程度严重。
另查明,在马某某的管护区域内非法开垦参地的还有崔某甲6亩、史某某6.9亩、张某12.15亩、鲁某某6亩。
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工人登记表:证实马某某系临江市林业局工作人员,具备行政执法资格。
2、入党材料:证实被告人王某某系党员。
3、临江市林业局四道沟林业工作证明:证实马某某于2009年至今担任临江市林业局四道沟林业站营林员,2012年至2014年1月负责包保吴家营村和东北岔村。
4、四道沟林业站包保责任区、分管业务统计表:证实被告人马某某包保责任区是吴家营村、东北岔村,分管业务是防火和林政,并备注:因马某某有病,休病假,所包保责任村,于2014年3月末由徐某某接管。
5、临江市林业局四道沟林业站说明:证实临江市林业局四道沟林业站事实包保责任区制度,包保责任人具体负责所包保责任区的林政管理、经营管理、质量检查、营林、绿化、森林防火等工作,定期巡视管护区域,及时发现并制止滥砍盗伐,非法占用农用地等林业违法行为,查处辖区内林业行政案件,监督辖区内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及验收工作。
6、临江市林业工作站工作职责、站长、林政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森林病虫防治检疫员、质量检查员、营林生产人员、森林防火人员、资源档案管理人员、林业站工作职责细则:证实临江市林业站的工作职责及各岗位责任人工作职责。
7、临江市林业局文件临林发(2013)57号关于落实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后期监督责任的通知:证实临江市林业局关于对盗伐、滥伐林木、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非法开垦林地等行政处罚案件后期监督责任的落实的规定。
8、临江市林业局参业用地批复流程:证实临江市林业局关于批复参业用地流程的具体规定。
9、关于皆伐迹地开垦参地是否属于滥砍盗伐的说明:证实皆伐迹地是指林木通过皆伐作业后的林地。通过正常批复的皆伐作业,林木采伐完毕后,除了按照要求在当年或者次年完成更新造林外,还可以通过批复采用林参间作的方式予以还林。为此,皆伐迹地开垦的参地不属于滥砍盗伐。
10、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没款专用票据:证实王某某、张某、崔某甲、史某某因非法开垦林地被临江市林业局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的情况(王某某62698.00元、张某45356.50元、崔某甲28921.10元、史某某34017元)。
11、临江市林业局非法开垦参地核算说明、白山市林业勘察设计院关于马某某监管范围内非法侵占林地开垦参地造成的损失鉴定意见:证实临江市林业局于2014年9月16日进行测算工作,本次测算地块为5个地块,均位于马某某监管的临江市四道沟吴家营村辖区内,林地权属为集体,林种为一般用材林。辖区内私自开垦集体林地面积共计41.25亩,即崔某甲私开面积6亩,王某某私开面积10.2亩,史某某私开面积6.9亩,张某私开面积12.15亩,鲁某某私开面积6亩。另有崔某甲私自开垦参地3亩林地权属为国有以及张某私自开垦参地5.25亩系耕地,均不属于马某某的管护范围。经白山市林业勘察设计院关于马某某监管范围内非法侵占林地开垦参地造成的损失鉴定意见书鉴定:马某某监管范围内非法侵占林地开垦参地2.75公顷,共计41.25亩,造成的损失金额为304678.00元。
12、关于四道沟镇吴家营村参地是否有批复手续的情况说明:证实四道沟镇吴家营村崔某甲(开垦面积6亩)、王某某(开垦面积10.2亩)、史某某(开垦面积6.9亩)、张某(开垦面积12.15亩)、张某某(开垦面积35.7亩)、鲁某某(开垦面积6亩)六块参地,经四道沟林业站包村人员确认,以上六块开垦参地没有批复手续。
13、关于林业站林地管护职能的说明:证实乡镇设立的基层林业工作站负责集体林地的管护和相关管理工作,林业站不负责国有林地的管护,但对发生的破坏森林案件具有查处权;区域内的国有林地由所属国营林场负责管护和相关管理工作,国有林地发生的破坏森林案件以设在该场的林业公安派出所查处为主,但如果案件由当地林业站发现,林业站工作有权直接查处。
14、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现场照片、测量地块位置图、平面图、破坏森林资源现场检查技术鉴定书:证实经带领当事人指认现场、进行现场勘查,并经破坏森林资源现场检查技术鉴定书:王某某非法开垦林地10.20亩,致使林地原有植被毁坏殆尽,毁坏程度严重;张某非法开垦林地12.15亩,致使林地原有植被毁坏殆尽,毁坏程度严重;崔某甲非法开垦林地6.00亩,致使林地原有植被毁坏殆尽,毁坏程度严重;史某某非法开垦林地6.9亩,致使林地原有植被毁坏殆尽,毁坏程度严重;鲁某某非法开垦集体林地6.00亩,致使林地原有植被毁坏殆尽,毁坏程度严重。
15、转让协议,林地竞价出售合同书及林照,四道沟镇吴家营村民委员会2份证明,协议书,集体、团体、个人林木、林地资源核查登记表,林权执照、关于四道沟镇吴家营村王某某私开参地坐落情况的说明:证实王某某、崔某甲、史某某、张某、鲁某某非法开垦的林地是其通过合法方式取得。
16、办案说明:(1)本案涉案人员张某、张某某已另案处理;(2)涉案人员东北岔村刘姓和林姓私开参地情况正在调查中;(3)本案中涉案人员王某某在山东,无法找到取证;(4)本案中崔某甲与崔某乙为同一人,其实际姓名为崔某乙;(5)涉案人员崔某乙经查未能提供关于其非法占用农用地的林地转让协议的有关证据,鲁某某经查未能提供其非法占用的林地林权相关证据;(6)临江市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办理的马某某玩忽职守案中,马某某只对其责任区内的集体林地具有管护职责,对国有林地与耕地不具有管护职责。所以,临江市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认为马某某应对崔某甲(6亩)、王某某(10.2亩)、史某某(6.9亩)、张某(12.15亩)、鲁某某(6亩)以上五块集体林地共计41.25亩负有管护责任。对崔某甲开垦的3亩国有林地、张某开垦的5.25亩耕地两块地不负有管护责任,不应计算在马某某造成的损失的数额内。
17、临江市林业局四道沟林业工作站关于四道沟镇吴家营村私开参地地类的情况说明:证实崔某甲私开参地前地类为无立木林地;王某某私开参地前地类为无立木林地;史某某私开参地前地类为无立木林地;张某私开参地前地类为皆伐迹地;鲁某某私开参地前地类为荒山荒地。
18、鉴定资格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证实毕某某、赵某具有鉴定资格。
19、证人鲁某某的证言、办案说明:证实他认可2014年9月11日在他的指认下对位于吴家营村山后(小地名:三荒林子)林地实地测量的他开垦参地的面积为6.00亩的结果。他开垦的该块参地所有权不是他的,是2013年他找邵某某转包的一块撂荒地,转包期是6年,面积7亩,转让费是5000元。2013年12月份他雇佣钩机刨的土。开垦参地没有林业审批手续,因为他租的是一块停耕地,他认为耕地种参不用办理手续,他有村书记和其他村民的证明。开参地期间,在2014年开春的时候,四道沟林业站有一个人来制止过他告诉他不让再动了,还让他还林种树,他们将情况上报局里稽查科了,临江市林业局稽查大队调查后说是林地,要对他罚款,他对结果不认可,现在稽查大队正准备移交到法院。
20、证人崔某甲的证言:证实他是在2012年7、8月份开垦的他位于四道沟镇吴家营村的参地,开垦前是他从于某某手里要的一块集体的灌木林。开垦这块参地他没有审批手续。一直到他种完参以后,2013年11月的一天,给他干活的一个人给他打电话说四道沟林业站来人了让他去一趟林业站。到了之后,林业站的人问是否有审批手续,他说没有,林业站把他的案件同和他在一个地点开参地的张某的案件一起移交临江稽查科了。2014年5月份左右,在他的指认下,稽查科测量了他开垦参地的面积为9.00亩,对此结果他认可。
21、证人史某某的证言:证实他开垦的位于四道沟镇吴家营村殷某某房东的参地是他自己的,开垦前是他们村2002年拍卖时他花1万元买的一块集体林,面积是41亩,林照包含在村集体林照里,林照在村里。他是在2012年9月开的参地,检察院工作人员会同技术人员在他的指认下对他开的参地进行了测量,测量结果是一共开垦了6.9亩,对此结果他认可。开完后他种了2亩来参地,剩下的开完的在2013年春天种的参。开垦参地他没有审批手续,是私开的。用钩机刚钩完土,四道沟林业站的徐某某和小冯就来过,对他的参地面积进行了测量,并告诉他要想种参得交罚款。2012年他一共交了34017元的罚款,交完罚款后,他们有时候经过看到他就告诉他种上树苗,其他没说什么。
22、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他在临江市四道沟镇吴家营村山后开垦过参地,那是他岳父于某某在那的皆伐迹地,林照应该在于某某那。他想将此地开垦成参地,于某某同意了,二人达成口头协议。2012年7月他雇人钩的土,2013年9月他才播的参籽,现在参地已经全部种上人参了,也种上树了。开垦参地他没有审批手续,林业部门对他开垦参地也没有进行过处罚,开垦期间没有林业相关部门对他开垦现场进行过检查。2014年7月31日,临江市检察院工作人员对他开垦的参地进行现场勘查,他指认了现场,对他开垦林地面积为17.4亩的结果没有异议。
23、证人徐某某的证言:证实他自2006年春天到四道沟林业站工作,一直担任营林员。他们工作中有八个工作人员,各有分工,马某某负责防火,但分工只是形式,有活他们大家一起干。2012年5、6月份,李某某到他们站里主持工作时对每个人管护片区进行了一次划分,他负责双顶山村,马某某负责东北岔村和吴家营村,今年张站长来之后,就不再划分包保责任区和包保责任人了,站里统一管护。这期间包保责任人有变化,2014年2月份的时候,马某某因为有病请了病假,一直到现在(9月26日)也没有上班,李某某就将马某某管护区域东北岔村和吴家营村分给他(徐某某)管护了,一直到张站长到站里。他们站里的请假制度,请假一天,站长就可以决定,如果请两天假期就得临江市林业局主管林业站的副局长决定,三天及以上,包括长假,就得请示临江市林业局局长决定,听说长假需要一个月一请示。他听马某某说过其请假有局里的批示。他们对包保责任区的管理是对划分的片区进行防护、造林,防止病虫害,滥砍盗伐、私开参地等,经常巡视,发现问题马上制止并及时向站里汇报。2014年2月份,让他包保吴家营村和东北岔村是李某某开会的时候直接安排的,马某某没有和他具体交接工作,也没告诉他该辖区内私开参地的情况,他包保该两村后,2014年2月至8月,他在吴家营村片区内发现一块私开参地的情况,东北岔发现了五块私开参地的,现在这几块地都没种人参,等局里处理,其他的都不是在他管护期间开垦的,应该是马某某管护期间开垦的。
24、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他于2012年5月份到四道沟林业站主持工作,站里一共八个人,工作各有分工,马某某负责林政和防火工作。工作一个多月后他对站员包保责任区重新进行了划分,每个包片人要负责所包保责任区内全部业务工作,如林政管理、经营管理、质量检查、营林、绿化、森林防火等,平时主要巡视管护区域有没有滥砍盗伐行为、非法占用林地行为和火灾隐患等,对违反林业政策案件按规定进行查处,并及时上报。包保责任人具体怎么巡视没有具体规定,就是不定期对自己管辖的区域进行巡视,一般处理林政方面事情的时候由两人一起执法,别的事情都是各管各片。按照规定如果出现非法开垦林地的行为,他们站有行政处罚权,发现这种行为,包片站员首先对非法开垦行为进行制止,看看是否有手续,确认私开参地的责任人然后将情况向站长汇报,如果是林业其他部门正在处理的林业站就不再处理了,如果没有进行处理的,他们站里就进行处理。对于已经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按照属地原则进行监督,收到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之后,按照包片划分,各包片责任人对自己包片区域内的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执行,主要是监督行政处罚决定的恢复原状(一般就是监督违法者进行还林)和停止违法行为(就是监督违法者停止作业和防止违法者继续进行违法行为)。马某某负责东北岔村、吴家营村,2014年1月份,因为马某某有病请了病假,他便安排徐某某负责管护东北岔村和吴家营村。马某某包保东北岔村和吴家营村期间,向他汇报过吴家营的王某某、史某某、张某某、东北岔村有个姓刘的和姓林的私开参地的情况,还有其他人的他记不清了。徐某某和马某某改变管护区域的时候没有进行交接工作,就是他在开会的时候安排了一下。马某某请的长假,需要临江市林业局主管局长和一把手批,他没有权利批,只是给其签字后让马某某自己去临江市林业局办的,站里有假条。他们请假制度是站长只有一天假的批准权,主管局长只有三天假的批准权,长假必须局长批。马某某从1月份一直到现在都没上班,请假之前都是正常上班的。
25、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他是四道沟林业站护林员。李某某到林业站之后对每个人的管护片区进行了重新划分,他主要负责管护吴家营村和东北岔村。他从2012年开始一直到2014年1月份负责管护这两个责任区,2014年1月份他以为脑出血、脑血栓请假看病,一直到2014年9月15日才开始上班,请假期间李某某安排徐某某接管他负责的两个片区。按照规定他应该对管护的责任区进行巡视,发现有滥砍盗伐、私开参地的情况要及时制止并汇报,还有就是管护责任区有没有火灾隐患、病虫害等,关于巡视没有具体的规定。按照规定想要开垦林地种植人参,首先向临江市林业局资源科写申请,申请同意后还需有林地皆伐手续和种植人参的批复手续才能种植人参。如果发现非法开垦林地为参地的情况,首先得制止违法行为,将情况汇报站里。对已经非法开垦林地的区域经常进行巡视,及时发现违法行为有没有停止,如果没有构成犯罪,就要对非法开垦的人进行行政处罚,一般就是罚款,要是构成犯罪的就得上交临江市林业局森保大队。对于非法开垦参地已经给予行政处罚的要监督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主要是按照属地管辖原则,监督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一般就是监督造林情况以及监督被处罚人有没有停止违法行为,不能让被处罚人继续开垦参地。2012年至2014年1月他任四道沟林业站管护员期间,在他的管护区域出现多人私开参地的情况,发现了张某某、王某某、于某某、史某某等人非法开垦参地的情况,发现后就跟站里汇报了,他们都是以罚代批的。
26、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他在四道沟镇吴家营村前偏脸子地西头开垦过参地,是他很多年前从王某某手里买了块林地,有林照,是王某某的名字。他想将该地开垦成参地挣点钱,后来开超了。2013年8月末他雇人清林,9月份开始找钩机钩的土,10月份播的参籽,现在那块林地大部分已经种上参了,也种上树了。开垦这块参地他没有批复手续,2013年9月份,临江市四道沟林业站上去几个人发现他私开参地就要处罚他,不让他继续开了,工作人员测量了一下他开垦的面积要他交罚款,后来他就交了62700元的罚款,他们一共去了三四次,除了第一次让他交罚款之后,他们去的几次就是看看参地栽树的情况,没有测量和处罚他。他对现场勘验结果是他开垦的参地面积是10.2亩没有异议。因为四道沟林业站处罚完他之后,他又接着偷开了一百丈左右的土,所以现在面积要比林业站处罚他的面积要多。他知道开垦林地超过十亩构成犯罪了,开垦的时候没有考虑到结果这么严重,现在挺后悔的,所以来自首了。
27、公民户籍信息证明:证实被告人马某某出生于1961年04月22日;被告人王某某出生于1953年08月16日。
28、临江市林业局工作鉴定:证实被告人马某某的工作表现。
上述证据,证据与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且被告人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担任临江市四道沟镇林业站护林员,负责吴家营村、东北岔村林政资源监督管理期间,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致使吴家营村辖区内发生私开参地行为,使国家森林资源遭受严重破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4678.00元,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被告人王某某违反法律规定,在未取得林业部门参地批复手续的情况下私开参地,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罪名成立,应当予以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犯罪较轻,依法可免于刑事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合理部分予以采纳。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被告人王某某在种植人参后,能及时种植树木,实行参林兼做,与其他采石、挖沙、采矿、取土等非法占用农用地的危害后果有一定区别,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于刑事处罚;
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周立伟
审 判 员  朱崇艳
代理审判员  赵彦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贺鹏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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