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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某某(家电下乡)玩忽职守案
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顺刑初字第12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石某某,,大专学历,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3年10月16日由顺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检察院以顺检刑诉字(2013)第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庭审理了本案。顺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巍、葛敬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顺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石某某于2010年至2013年担任顺平县商务局国内贸易股股长期间,未严格执行有关家电下乡的相关文件规定,对顺平县宜鑫商贸、尧乡商城、供销商场、兴源电器和平安家电五家家电下乡产品销售网点疏于检查、监管,且对其上报资料审核不严,致使财政补贴311126.14元被骗,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对于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视听资料、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据以认定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构成玩忽职守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建议对石某某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石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的《家电下乡政策执行监管及违规处理办法》的通知及《关于做好家电下乡补贴兑付工作防止骗补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地方财政部门对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审核兑付工作以及财政资金安全负有监管职责,县乡财政部门对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显示已领取补贴的农民,要采取电话回访、实地调查等方式按一定比例进行定期抽查,要会同商务部门对信息系统数据分析常态化,发现异常数据或疑似骗补行为,要及时核查处理并做好核查记录。地方商务部门对行政区域内中标销售企业及其备案销售网点家电下乡产品销售、中标生产企业标识卡申领及使用负有监管职责,县级商务部门要加强监督和抽查。顺平县政府成立了家电下乡工作领导小组,被告人石某某任顺平县商务局国内贸易股股长,自2010年1月4日开始负责家电下乡日常工作。2010年至2013年期间,未严格执行有关家电下乡的相关文件规定,对顺平县宜鑫商贸、尧乡商城、供销商场、兴源电器和平安家电五家家电下乡产品销售网点疏于检查、监管,且对其上报资料审核不严,致使财政补贴311126.14元被骗,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案发后,骗取的补贴款已由上述销售网点全部上缴顺平县人民检察院。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供,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视听资料
讯问光盘1张,记载讯问被告人石某某的音像资料。
(二)书证
1、从商务局调取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电话回访、调查记录,载明回访或调查人为孟某某、江某、魏某;调查对象为供销商场、宜鑫商贸、久云家电、兴源家电、平安家电五家供销商的客户;时间为2011年度。
2、从商务局调取的商务局对家电下乡销售网点检查情况表,载明检查人员为李某甲、刘某甲、冀某、王某甲、田某、石某某、王某乙。检查表的第一种格式主要检查是否私自留用标识卡,留取或复印农民户口簿、身份证等领取补贴的有关资料,录入虚假购买信息等。有问题的商家是宜鑫商贸梁某,供销商场张某甲、北街家电的张某乙,平安家电的边某某。检查表的第二种格式主要检查是否存在非家电下乡产品冒充家电下乡产品销售的行为;是否存在虚假宣传,欺骗农民消费者行为;是否存在借用家电下乡名义骗取国家财政补贴等行为;是否存在抽取家电下乡产品标识卡擅自降价销售,私自留用标识卡骗取补贴行为;是否存在高于中标零售价格销售等行为。有问题的商家是新建太阳能田某乙、鼎好家用电器马某、志涛水暖裘某、海涛水暖师某某、金石电脑王某丙、林岩家电翟某。
3、自商务局调取的顺平县第一批、第二批家电下乡网点备案统计表,载明尧乡商城负责人彭某甲(国美电器实际经营者卢某甲、久云电器徐某乙)、宜鑫商贸负责人梁某、供销商场负责人李某甲(实际经营者张某甲)、平安家电负责人边某某、兴源电器负责人候某甲(实际经营者徐某甲),徐某乙与卢某甲以尧乡商城的名义与财政局签订协议。
4、户籍证明,载明石某某基本情况。
5、商务局局机关股长以上会议记录,载明石某某兼任市场运行股股长。
6、顺平县商务局证明,载明该局于2010年1月4日召开局机关股长以上人员会议,经研究决定,由石某某兼任市场运行股股长。
7、商务局证明,载明石某某自2010年1月4日开始负责家电下乡日常工作。
8、从商务局调取相关政策
(1)财政部等11部委于2009年4月16日下发、保定市于2009年5月21日转发《家电下乡操作细则》,相关条款载明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中标销售企业及销售网点的监督管理,防止地方保护和市场垄断,协调中标生产企业的产品供应及中标销售企业的网点建设,维护家电市场流通秩序。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大对销售网点的检查力度,重点检查政策宣传的规范性与准确性,以及开展促销活动的情况;履行投标承诺和中标协议以及提供销售、服务等情况;使用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和销售信息录入情况;发票使用情况等。
第四十二条,销售网点出现:店内没有家电下乡产品公示栏和农民购买须知;未在规定时间内给购买农民开具发票,未将家电下乡产品销售信息及时录入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造成农民申领补贴延迟或无法申领补贴;对农民的服务要求不能及时响应,以各种理由拖延,违反国家关于家电产品“三包”规定的不良行为,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立即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限期内家电没有改正的,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其家电下乡销售网点资格。销售网点出现:抽取产品标识卡,将家电下乡产品作为非家电下乡销售;擅自更换家电下乡产品型号,或以家电下乡名义销售非家电下乡产品;在家电下乡产品销售过程中虚假宣传,误导或欺骗农民;未遵守家电下乡产品价格规定,终端销售价格高于中标价格;私自留用标识卡,留取或复印农民户口簿、身份证等领取补贴的有关资料,录入虚假购买信息等,骗取补贴。在家电下乡产品销售过程中,销售网点由于不良行为造成购买农民的损失,由相关中标销售企业全部承担等严重不良行为,或出现不良行为累计超过三次,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取消其家电下乡销售网点资格。
(2)保定市财政局、商务局管关于加强家电下乡销售网点代垫直补工作管理的通知,附有家电下乡财政补贴资金电话回访、调查记录表;家电下乡销售网点抽查记录表。相关规定同上个文件。
(3)文件批示卡片,载明由内贸股石某某负责抓好落实财建(2010)271号文关于转发《财政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做好家电下乡补贴兑付工作,防止骗补有关问题通知》。
财建(2010)271号文相关内容载明:县、乡商务部门要会同财政、工业和信息化、税务等相关部门对销售网点进行经常性抽查,每月抽查比例不得低于10%;对实行代理审核或垫付补贴资金的销售网点,每月抽查比例不得低于20%,年内实现对辖区内所有销售网点检查。检查内容应包括:家电下乡产品进销存情况、销售真实性、发票真实性及税收缴纳情况等。检查结果应专门造册备案。财政局主要负责补贴资金的审核回访录入,商务局主要是对经销网点审核检查。
(4)经商务局领导批示,由内贸股严格按文件精神执行、请石某某同志阅的《家电下乡政策执行监管及违规处理办法》相关规定载明:(一)地方商务部门对行政区域内中标销售企业及其备案销售网点家电下乡产品销售、中标生产企业标识卡申领及使用等负有监管职责。要加大监督检查和重点抽查力度,切实规范企业家电下乡行为。
(二)县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和抽查。要督促销售网点特别是代垫补贴网点建立完善家电下乡产品进销存台帐管理制度,定期核查台帐,确保真实销售,严防“机卡分离”。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备案网点进行经常性抽查,每月抽查比例不得低于10%;对采取商家代垫补贴方式的备案网点,每月抽查比例不得低于20%,并建立《家电下乡检查记录》。
(5)《顺平县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方案》和《顺平县家电下乡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载明县政府成立家电下乡工作领导小组,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张铁柱任组长,县政府党组成员、县长助理、总工会主席刘志永任副组长,商务局、财政局、监察局、工商局、质监局、地税局、国税局、公安局及各乡镇政府一把手为成员。工作两道小组办公室设在商务局,办公室主任由商务局局长刘某乙同志兼任,具体负责加点下乡组织实施工作。
(6)2009年10月12日下发的《顺平县家电下乡销售网点代理审核并垫付补贴资金实施方案》相关内容,载明经报上级财政部门批准,我县家电下乡补贴资金领取办法采用“销售网点代办申领并垫付方式”。即:农民持身份证及户口薄到指定的销售网点购买家电下乡产品,补贴资金申领手续由销售网点代办补贴资金由销售网点直接垫付。
销售网点在销售产品时,要认真审核购买人相关申报材料原件,留存复印件(复印费由销售网点负担,“家电下乡产品标识卡”应保留原件),将购买信息即时录入信息管理系统并初审,按销售原价(销售价格不得高于政府规定此类中标产品最高限价)向购买人开具发票,根据销售原价的87%收取农户购买价款。
销售网点把购买人相关补贴申报材料复印机和“家电下乡产品标识卡”原件送交购买人户籍所在地乡镇财政所复核,办理补贴资金清算手续。
销售网点代办申领并垫付方式从2009年11月1日起执行。
任何单位和各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严禁虚报冒领、贪污等违规、违法行为发生
县财政局要会同商务局、国税局等相关部门,对销售网点代理审核,垫付补贴资金以及财政所核查家电下乡补贴等情况,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如发现网点有弄虚作假、骗补等行为,应立即停止该网点所有垫付资金的拨付,并提请相关部门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7、本院(2014)顺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书,载明徐某乙于2009年11月至2013年1月31日以顺平县尧乡商城的名义与顺平县财政局签订了《家电下乡代理审核并垫付补贴资金协议书》,接受顺平县财政局委托,行使家电下乡下乡申报、领取财政补贴款的相关职权。在此期间,被告人徐某乙弄虚作假、虚报冒领,以李亚苏等86户农户信息骗取家电下乡财政补贴69865.64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责令被告人徐某乙退赔犯罪所得69865.64元(已上缴顺平县人民检察院)。
8、本院(2014)顺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书,载明徐某甲于2009年11月至2013年1月31日以顺平县兴源家电城的名义与顺平县财政局签订了《家电下乡代理审核并垫付补贴资金协议书》,接受顺平县财政局委托,行使家电下乡下乡申报、领取财政补贴款的相关职权。在此期间,被告人徐某甲弄虚作假、虚报冒领,以王文广等51户农户信息骗取家电下乡财政补贴39749.46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责令被告人徐某甲退赔犯罪所得39749.46元(已上缴顺平县人民检察院)。
9、本院(2014)顺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书,载明张某甲于2009年10月至2012年6月28日以顺平县供销商场的名义、2012年6月28日至2013年1月31日以顺平县博奥电器经销有限公司的名义与顺平县财政局签订了《家电下乡代理审核并垫付补贴资金协议书》,接受顺平县财政局委托,行使家电下乡申报、领取财政补贴的相关职权。在此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弄虚作假、虚报冒领,以刘亮亮等43户农户身份信息骗取家电下乡财政补贴32640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责令被告人张某甲退赔犯罪所得32640元(已上缴顺平县人民检察院)。
10、本院(2014)顺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书,载明边某某于2009年11月至2013年1月31日以顺平县平安家电销售有限公司的名义与顺平县财政局签订了《家电下乡代理审核并垫付补贴资金协议书》,接受顺平县财政局委托,行使家电下乡申报、领取财政补贴的相关职权。在此期间,被告人边某某弄虚作假、虚报冒领,以王白旦等65户农户身份信息骗取家电下乡财政补贴48961.64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责令被告人边某某退赔犯罪所得48961.64元(已上缴顺平县人民检察院)。
11、本院(2014)顺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书,载明梁某、于新平共同出资,于2009年1月5日设立顺平县宜鑫商贸有限公司,梁某但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于新平任监事、公司共同经营人。自2009年10月至2013年1月期间,被告人梁某、于新平以顺平县宜鑫商贸有限公司的名义与顺平县财政局签订了《家电下乡代理审核并垫付补贴资金协议书》,接受顺平县财政局委托,行使家电下乡申报、领取财政补贴的相关职权。在此期间,被告人梁某伙同于新平利用行使家电下乡申报、领取财政补贴的相关职权之便,弄虚作假、虚报冒领,以王彦中、高俊花、刘福群等69户农户身份信息骗取家电下乡财政补贴75089.30元,梁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于新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责令被告人梁某、于新平退赔犯罪所得75089.30元(已上缴顺平县人民检察院)。
12、本院(2014)顺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书,载明卢金保于2009年11月至2013年1月31日一顺平县尧乡商城的名义与顺平县财政局签订了《家电下乡代理审核并垫付补贴资金协议书》,接受顺平县财政局委托,行使家电下乡下乡申报、领取财政补贴款的相关职权。在此期间,被告人卢金保弄虚作假、虚报冒领,以齐金斗、韩占卯等56户农户信息骗取家电下乡财政补贴44820.10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责令被告人卢某甲退赔犯罪所得44820.10元(已上缴顺平县人民检察院)。
(二)证人证言
1、刘某乙(商务局局长)证言,其2005年任商务局局长。家电下乡是全国性的工作,2009年3月县政府成立了家电下乡领导小组,副县长张铁柱任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商务局,办公室主任由其兼任,财政局和商务局联合制定家电下乡实施方案。开始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兑付由各个乡镇负责,2009年底为了方便群众和销售网点,商务局和财政局组成家电下乡审核兑付办公室联合办公,成员有商务局和财政局两个部门组成。日常工作有商务局内贸股的石某某股长和财政局经济建设股的裘某乙股长共同主持,但是侧重点不一样,财政局主要负责补贴资金的审核回访录入,商务局主要是对经销网点检查,两个部门可以相互配合。家电下乡刚成立的时候商务局由谭某主管后来由杨某主管,财政局有段某副局长主管。补贴兑付办公室人员的工作由财政局的裘某乙和商务局的石某某商量着安排。
2、段某(财政局主任科员)证言,其在顺平县财政局工作,主管经济建设股、企业股、国有资产股。家电下乡主要有商务局和财政局两个部门负责。2009年底或者2010初为了方便群众和销售网点,商务局和财政局两个部门组成家电下乡审核兑付办公室联合办公,成员有商务局和财政局两个部门组成。日常工作有商务局内贸股的石某某股长和财政局经济建设股的裘某乙股长共同主持。家电下乡审核兑付办公室主要工作职责:一个是对网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然后回访,最后录入信息。第二就是对经销网点督导检查,这些职责上级的文件都有规定。这些工作职责一般都是联合执行,但是侧重点不一样,财政局主要负责补贴资金的审核回访录入,商务局主要是对经销网点检查,但是两个部门可以相互配合。
家电下乡补贴审核工作流程是先审核资料是否齐全,手续齐全后打电话回访,打电话回访后录入电脑,录入电脑后就可以领取补贴了。购买两件以上的用户都打电话回访,购买一件的用户抽查百分之十回访。补贴兑付办公室人员的工作由财政局的裘某乙和商务局的石某某商量着安排。关于补贴资料的审核工作裘某乙股长没有汇报过出现什么问题。我到补贴兑付办公室就去过一次,要求他们认真做好工作。家电下乡期间都是由石某某和裘某乙负责,中间没有更换过别人。
3、杨某(商务局副局长)证言,其在顺平县商务局工作,主管内贸股,商务局内贸股负责家电下乡工作,股长是石某某。其他内容同上述二证人证言一致。
4、裘某乙(财政局经建股股长)证言,其2005年至今任顺平县财政局经建股股长。顺平县财政局有关家电下乡方面的职能由经建股具体负责。家电下乡办公室由县财政局会同商务局共同组成。财政局派其负责,商务局派石某某负责。根据相关文件精神,两个部门共同对家电下乡办公室负责,联合办公。财政局先后有赵某丙、梁某丙、,商务局姚某等工作过。《家电下乡操作细则》、财政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做好家电下乡补贴兑付工作防止骗补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10)271号)文件以及省、市的转发通知由其和石某某及时传达给了家电下乡办公室所有工作人员。
顺平县家电下乡办公室成立后,没有做到按照财建(2010)271号文件规定对实行网点代理审核和网点垫付补贴资金的地方,每月抽查比例不得低于10%。对补贴2台(含2台)以上及他人代领补贴的农民,要实现100%抽查。为保证落实财建(2010)271号文件规定,开会布置工作,加强日常检查,其去的少,石某某去的多。
对网点抽查都是商务局石某某安排的,在家电下乡刚开始的时候也就是2010年左右,跟着石某某还有几个商务局的人去过一次。一个是对经销网点门市是否有家电下乡经销网点牌子,再就是看看经销网点台账,还有就是检查门市上摆放的家电下乡产品是否有标示卡,就是检查这几项内容。有的有台账,有的没有。当时抽查的情况没有做记录。没有核实过经销网点的库存情况。那一次都是在门市上检查的,大概抽查了十家左右经销网点。对经销网点销售的真实性这方面没有检查过。财政局好像就其和王某甲去过。
5、王某甲(财政局经建股副股长)证言,跟着商务、税务、工商、公安等部门联合抽查过一次,和商务局的石某某去过两三次。都是裘艳青安排其去的。一是对经销网点门市是否有家电下乡经销网点牌子,再就就是检查门市上摆放的家电下乡产品是否有标示卡,个别的经销网点还检查过库存情况。没有统一检查过经销网点的进货销售库存情况,个别的经销网点看过库存情况。检查情况有商务局人员带着表格填写并保存。没有发现过家电下乡网点的时候是否发现过有的经销网点有骗补行为。因为都是石某某他们拿着表格,具体他们怎么填的,填写的什么内容就不知道了。没有在网点发现有骗补嫌疑而进一步认真核实的情况。在个别的网点打过电话核实过,没有发现什么问题,具体哪些网点说不清楚了。
跟着石某某到久云家电、宜鑫商贸、平安家电、兴源家电、供销商场等商场检查过,主要看指定标志、家电产品有没有标示卡、有没有购买须知、是不是集中摆放,个别的还到库房检查过,就是检查这些内容,别的没有检查过,检查也没有发现问题。
6、刘某甲(工商局城关分局局长)证言,跟着家电下乡办公室人员到家电下乡经销网点进行过抽查检查过一次,大概是2010年左右,是商务局牵头组织的,有好几个部门参加。跟着商务局的人及其他单位的人到经销网点转了转,查了几个网点记不清了,就检查过这一次。其主要检查销售网点的营业执照情况,我印象中其他单位就是看了看有没有标识牌子,摆放的家电产品有没有一张卡,再就是网点有没有挂着工作流程,这次检查没有查出什么问题。
7、冀某(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科科长)证言,跟着家电下乡办公室人员到家电下乡经销网点进行过抽查检查过一次,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到商务局开会后就跟着商务局的人及其他单位的人到经销网点转了转。其主要看销售网点发票情况,他们就是看了看有没有标识牌子,摆放的家电有没有标识卡,再就是网点有没有挂着工作流程。
8、刘某丙(药监局办公室副主任)证言,记得有一次单位让其到商务局开会,当时还签到了,跟着商务局的人到经销网点转了半天。
9、王某乙(发改局企管科科长)证言,2010年至2013年间,有一次跟着商务局人员到家电下乡经销网点进行过抽查检查,那次单位通知其到商务局开家电下乡会,我到商务局后有一张签到表,让我签到后开了一会儿会,当时有好多单位。后来还跟着商务局及其他单位的人到经销网点转了半天。这几年来就去过那一次。
10、肖某(质监局稽查队队长)证言,2010年至2013年间,有一次跟着商务局人员到家电下乡经销网点进行过抽查检查,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单位办公室通知其到商务局开家电下乡会,我到商务局后还让我签到了,当时有好多单位。开了一会儿会后就跟着商务局的人及其他单位的人到经销网点转了半天。这几年来就去过那一次。
11、王某丁(商务局办公室工作人员)证言,没负责过家电下乡事项,跟着家电下乡办公室人员到家电下乡经销网点进行过抽查检查,当时跟着石某某去的,但是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就去过这一次。
12、赵某乙(财政局综合股)证言,从2009年底家电下乡办公室成立至2013年3月结束,一直在那工作,同时负责着财政局综合股的工作。在家电下乡办公室传达过2010年6月财政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文件《关于做好家电下乡补贴兑付工作防止骗补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10)271号文,裘艳青和石某某两位股长知道文件精神,督导过具体工作,要求细心审查,按文件规定办理业务,没有具体措施。
其主要负责录入工作,对账,制作汇总表,有时也审核回访。实行网点代理审核和网点垫付补贴资金的地方,对补贴2台(含2台)以上及他人代领补贴的农民,应该全部抽查,负责审核的这部分申报材料要求按照规定审核,不能确保全部回访。当时工作量太大,人员少,有时只抽查回访一部分没发现问题,其余就不回访了,盖审核章后就拿来录入,但我也分不出来哪个没回访,材料交过来了,我还得赶进度,没想太多,就录入了。
各自的印章就是放在桌子上,谁用谁拿。互相拿用错用这种情况常有。忙不过来时网点人员也帮着盖章。一般都查看申报表上核人盖章及家电下乡网点代领补贴审核专用章,也有缺少盖章的我把它录入系统了,我觉得都是一起工作的人员送过来的,没想太多。
其它要求或规定让大概看看身份证、户口本、标示卡、税票等是不是都有,财政所人员当初教我们时要求过这些,裘艳青和石某某股长也给我这么说过。没有别的。日常工作过程中,石某某、裘艳青经常去检查工作,发现问题说过让我们改正,一忙起来就又原样了。
13、孟某某(家电下乡办公室工作人员)证言,2011年4月份至2012年8月在家电下乡办公室工作。石某某和裘艳青股长给开会提了工作要求和简单的工作流程。石某某具体讲了工作流程,还制作了张明白纸。其余证言与赵莹证言一致。
14、裴旭生(商务局内贸股)证言,2012年7月到家电下乡办公室负责信息录入,直到家电下乡结束。有时帮忙审核。日常工作中办具体工作都是裘艳青和石某某两位股长负责安排。上岗前裘艳青和石某某两位股长开会提过要求,要求按文件规定办。赵莹从家电下乡办公室成立时就在那工作,一直干到家电下乡办公室结束,负责录入,有时也帮忙审核回访工作。其余证言与赵莹证言一致。
15、魏某(家电下乡办公室)证言,2005年到县商务局工作。内容与赵莹证言一致。
16、姚淑静(家电下乡办公室)证言,从2010年11月到2012年6月份在家电下乡办公室工作。石某某安排其录入信息。审核人员把资料审核完后交给我,其在电脑上录入。当时从事录入信息的有其和财政局的赵莹两个人。审核人员忙不过来的时候其也帮着审核资料。程序就是经销商把补贴信息资料给提交后,先审核是否手续齐全,购买一件家电的单卡用户抽查百分之十电话回访审核,如果购买两件以上家电的用户电话回访核查是百分之百,回访完后交给信息录入人员录入。审核时对购买两台家电以上的用户是不敢保证全部回访。电话回访都有记录。段仲恺、裘艳青、石某某经常去检查工作,传达上边文件精神。也拿着部分资料入户实地调查过。财政局的主管局长和股长都去过。商务局人员也去过。
17、程某(商务局内贸股)证言,2002年在顺平县到县供销社工作至今,曾在商务局内贸股工作。工作不忙时,石某某让其到家电下乡办公室帮着录入,没有核查回访过。
18、江某(家电下乡办公室)证言,2011年3月底到2011年8月份在家电下乡办公室工作过。负责审核资料,是石某某安排的。工作要求是先审核资料是否齐全,手续齐全后打电话回访,打电话回访后就把资料给了姚淑静他们录入。裘某乙股长和石某某要求对购买两件以上的用户都打电话回访,购买一件的用户抽查百分之十回访。当时因为数量比较大,购买两件以上的用户大部分都电话回访了,也有一部分没有打电话直接审核通过了,当时没有回访的也在回访记录本上做了记录。
19、徐某甲(兴源电器)证言,其店铺名称是兴源电器城,属于个体户,法人是候某甲,其是实际经营者。兴源电器城是家电下乡中标销售企业的直营、加盟或授权的网点。具备在卖场进行销售信息审核系统录入和信息打印条件。家电下乡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到其销售网点进行过检查。去过几次记不清了,每次都六、七个人。就是在店里面转转,看产品,看标识等。商务局没有查出过问题,也没有提出过任何整改意见。
20、李某丙(兴源电器销售经理)证言,兴源电器城是家电下乡销售网点,是家电下乡中标销售企业的直营、加盟或授权的网点。具备在卖场进行销售信息审核系统录入和信息打印条件。2012年3月后家电下乡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到兴源电器城销售网点进行过检查,就是在店里面转着看,看产品,看标识,看价格等。县商务局没查出过问题,没有提出过任何整改意见。兴源电器城向家电下乡办公室的申报资料有审核不过关的情况,有时打电话来了,说是被撕了几张卡。有时他们撕几张也不知道,谁也不详细数那个。出示网点检查情况表同为候某甲签字,但笔迹不一致。
21、边某某(平安家电)证言,其家电门市全称叫顺平县平安家电销售有限公司。销售的具体工作从家电下乡开始由其负责,2009年被指定为家电下乡销售网点。申报补贴主要是其录入信息,其不在的时候别人也帮着录入。把家电下乡补贴材料都报到顺平县商务局家电下乡补贴办公室,先录入信息,然后把申报材料放到那就行,不需要办理什么手续。家电下乡审核补贴办公室审核后录入信息,然后财政局就将补贴资金打到账户上,不需要签字等手续。
家电下乡办公室工作人员到平安家电门市检查过几次。主要是看门市有没有挂有家电下乡的标识牌,是否有家电下乡顾客购买须知,家电下乡产品有没有标示卡,有没有标明中标价、补贴价、补贴后的价格,有时候简单看一下家电下乡台账。没有检查过别的。
22、徐某乙(久云家电)证言,顺平县久云家电门市部是我2008年12月31日注册的,实际由其负责。租赁的顺平县尧乡商城的摊位。顺平县尧乡商城在2009年10月份被指定为家电下乡代理审核并垫付补贴资金销售网点。久云家电在出售家电下乡产品中,存在卖少报多的情况,利用农户的购买信息虚报、多报家电下乡产品的数量套取补贴。家电下乡补贴领款条主要由其填写,我店里的员工也填过。按照标识卡填写,虚报多报的,领款人的签字都是其和员工们签的,大部分不是购买户自己签的字。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申报表中,购买人的电话号码大部分是真的,个别是店员的。家电下乡补贴材料都报到顺平县家电下乡补贴办公室,先录入信息,然后把申报材料放到那就行,不需要办理什么手续。家电下乡审核补贴办公室审核后录入信息,然后财政局就将补贴资金打到账户上,不需要签字等手续。
家电下乡办公室传达过相关文件规定,录入员也培训过。家电下乡办公室工作人员到我门市检查过,检查多少次记不清了。主要是看门市有没有挂有家电下乡的标识牌,是否有家电下乡顾客购买须知,家电下乡产品有没有标示卡,有没有标明中标价、补贴价、补贴后的价格。没有检查过别的。没有检查过进销存账目。没有入库检查过。
23、张某甲证言,其卖家电下乡产品的店铺名称为供销商场,属于个体户。供销商场是家电下乡中标销售企业的直营、加盟或授权的网点。具备在卖场进行销售信息审核系统录入和信息打印条件。顺平县家电下乡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到供销商场销售网点进行过检查。石某某带队的时候多,别人不认识。2009年检查过三、四次,2010年检查过三、四次。后来几年检查的次数就很少了。每次四、五个人。就是在店里面转着看,主要看家电下乡网点授权牌,操作流程图,家电产品集中摆放。就2012年查过一次库房,就打开一台冰箱看了看标识卡。通知说过要查家电下乡产品进销存的账目,其应付着做账,做的也不全,后来也没有实际查过。没查出过问题,没有提出过任何整改意见。
24、卢某甲(尧乡商城国美家电)证言,其店铺名称是尧乡商城国美家电,属于个体户。顺平县家电下乡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到其销售网点进行过检查。石某某带队去过几次,每次都去六、七个人。就是在店里面转转,看产品,看标识等。检查过库房,抽查了几台家电,看了看标识卡是否抽出。始终就没有建家电下乡产品进销存账目。其店内买卖台账不规范,不完善,县商务局曾经提出让我规范登记册,没有查出其它问题。有几份向家电下乡办公室的申报资料有审核不过关的情况,不多,是因为身份证号不对,还有别的原因,记不清什么原因了。
25、梁某(宜鑫商贸)证言,其店铺名称是宜鑫商贸有限公司。顺平县家电下乡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到其销售网点进行过检查。石某某带队,每年都去二、三次,每次都去五、六个人。就是在店里面转转,看产品,看标识等。检查过库房,抽查了几台家电,看了看标识卡是否抽出。其店内始终就没有建进销存账目,买卖台账不规范,不完善,县商务局曾经提出让其规范登记册,没有查出其它问题。有几份向家电下乡办公室的申报资料有审核不过关的情况,不多,是因为身份证号等内容不符,被点了退货。
(四)被告人供述,2010年至今任顺平县商务局国内贸易股股长。顺平县商务局有关家电下乡方面的职能是由国内贸易股具体负责。家电下乡办公室由我县财政局会同商务局共同组成。
财政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做好家电下乡补贴兑付工作防止骗补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10)271号)文件以及省、市的转发通知,给其传达了。其清楚文件中规定的县、乡商务要会同财政、工业和信息化、税务等相关部门对销售网点进行经常性抽查,每月抽查比例不得低于10%;对实行代理审核或垫付补贴资金的销售网点,每月抽查比例不得低于20%,年内实现对辖区内所有销售网点的检查。此项抽查工作日常由我会同财政局裘艳青负责组织,绝大多数情况我去销售网点检查来,其它部门的人各负其责。曾去过家电下乡销售网点检查的人,有其和王永生,工商局有刘某甲,财政局王某甲、田某,发改局王某乙,国税局冀某,物价局李志朋。对实行代理审核或垫付补贴资金的销售网点,每月抽查比例达不到20%,对边远地方的销售网点没有做到年内抽查到位。抽查过程中发现了进销台账不规范、标识牌没悬挂、店内没有设公示栏和农民购买须知、没有家电下乡专柜。发现上述问题后,对他们限期进行了整改,并进行了监督。对是否私自留用标示卡,留取或复印农民户口薄、身份证等领取补贴的有关资料,录入虚假购买信息等,骗取补贴情况,商务局和县财政局组织人员入户调查过,发现有真有假,对假的让销售网点在系统上点退货,这样就支不出补贴了。没有其它措施。没有处罚过相关人员。没有向纪检监察、检察院或公安机关报过案。
履行职务期间,对顺平县宜鑫商贸店面、顺平县尧乡商场徐某乙门市和卢金保门市、顺平县供销商场店面、兴源电器、平安家电销售有限公司店面没有检查出骗补行为。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未能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家电下乡财政补贴资金兑付发放的审核权主要在财政部门,被告人石某某作为商务部门的负责此项工作的人员,并不实际参与补贴资金兑付的审核工作,而着重于对销售网点的监管。故被告人石某某在家电下乡补贴资金被骗取过程中,疏于监管,属次要因素;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且涉案赃款已全部追缴,给国家造成的损失已经挽回,依法对被告人应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石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张新科
审 判 员  肖 霄
代理审判员  周 琳
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王海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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