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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安监站长)玩忽职守案
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元刑初字第177号
公诉机关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专科文化,系赤峰市资源型城市经济转型开发实验区综合管理股股长(原安监站站长)。2014年3月24日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被取保候审。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赤元检刑诉(2014)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4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单久祥、汪建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某身为赤峰市资源型城市经济转型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安监站站长,具体负责开发区内建筑安装工程安全管理工作。在安全检查过程中,发现内蒙古伊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热电联产项目烟囱工程,由山东省滕州市建筑安装工程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滕州公司)承建。滕州公司在施工过程中使用没有经过检验合格的自制的卷扬机、吊笼等提升设备,同时任用无卷扬机操作资质的工人进行操作,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只是对施工单位口头告知,要求其整改,没有向上级领导汇报,也没有监督整改。以致造成2013年6月29日7时许,没有特种作业人员资质的工人滕国忠违规操作卷扬机,在工人乘坐施工用吊笼升至大烟囱高146米处的检修平台时,未能及时准确操作,致使罐笼没有实现可靠停止,导致罐笼继续上升,撞击到检修平台顶部钢梁,钢丝绳断裂,吊笼坠落,造成三人死亡、一人受伤的重大事故。被告人刘某某在侦查机关找其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之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被告人刘某某主动投案,属自首。提请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惩处。
被告人刘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某为赤峰市资源型城市经济转型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安监站站长,具体负责开发区内建筑安装工程安全管理工作。在安全检查过程中,发现由山东省滕州市建筑安装工程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滕州公司)承建内蒙古伊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热电联产项目烟囱工程。在施工过程中滕州公司使用没有经过检验合格的自制的卷扬机、吊笼等提升设备,同时任用无卷扬机操作资质的工人进行操作,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但只是对施工单位口头告知,要求其整改,没有向上级领导汇报,也没有监督整改。以致造成2013年6月29日7时许,没有特种作业人员资质的工人滕国忠违规操作卷扬机,在工人乘坐施工用吊笼升至大烟囱高146米处的检修平台时,未能及时准确操作,致使罐笼没有实现可靠停止,导致罐笼继续上升,撞击到检修平台顶部钢梁,钢丝绳断裂,吊笼坠落,造成三人死亡、一人受伤的重大事故。被告人刘某某在侦查机关找其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秦某某的证言证实,他是东北电业管理局第二工程公司内蒙古伊品项目经理部经理。与山东滕州公司是2012年9月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资质、手续都是齐全的,是他们公司和中咨监理审批。他们对山东滕州公司进行安全监管。2013年6月29日罐笼坠落事故死3名工人,伤一个人。卷扬机是滕州公司自己的,不是国家标准产品,施工人员都是滕州公司自己雇佣的,死者没有高空作业证。烟囱施工过程中园区安监站去检查过,没有下达过整改指令,事故发生后,安监站告诉他们停工一个月,没有交书面文书。
2、证人彭某某的证言证实,他是东北电业管理局第二工程公司内蒙古伊品项目经理部副经理,分管安全,负责现场指挥、设备安装。滕州公司是承包方,死亡的3人没有高空作业证。罐笼、卷扬机设备是滕州公司的,他们检查过,卷扬机符合国家标准,当时发现吊笼不符合规定,有安全隐患,他们给王伟下达过停工通知单。该公司安全设施不合格,技术监督局没给检验,市技术监督局的工作人员去过,下没下达停工指令他不清楚。
3、证人袁某某的证言证实,他是内蒙古伊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安监部经理。负责内蒙古伊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所有项目的设备、施工安全、现场安全,进行安全检查。检查时发现东电二公司存在安全隐患比较多,下达过定期整改通知书。市、区安检部门来检查过,对吊笼设备是否检查他不清楚。对吊笼的使用之前必须经过试验和有关部门批准,山东滕州公司的吊笼没有经过有关部门认证。公司只对签订合同的单位进行监管,山东滕州公司是和东电二公司签订合同,他们不直接管理。
4、证人董某某的证言证实,他是内蒙古伊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是民营企业,法人是闫小平,他分管项目建设、安全。2012年4月开工建设。“6.29.”事故发生时他在北京。他来到公司后,市、区安监部门来检查过很多次。此次事故发生的原因主要是吊笼不合格导致的。
5、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他是赤峰市资源型城市经济转型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副局长,是今年9月任职的。没办手续之前,伊品公司就开始施工了,这是违法的。对于非法施工建筑施工管理部门发现后责令其停止建设。他们局没有执法权,只负责材料审批。
6、证人姚某某的证言证实,他是中咨工程监理公司伊品公司烟囱工程热电监理部负责人。对东电二公司所有工程项目进行监理,监理依据监理规范、监理合同和住建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进行现场监理。检查时,发现施工单位存在问题,现场制止纠正,同时给施工单位下达整改通知。在烟囱项目,他们对东电二公司下达的《停工通知单》,因为二公司是总承包单位,滕州公司是分包单位。“6.29”事故原因是提升机钢丝绳断裂,导致罐笼掉下来,致人死亡。他是今年3月份接手这个项目的监理,来之后发现滕州公司使用的是没有经过检验的提升设备。
7、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他是赤峰市资源型城市经济转型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局长。职责是给入住园区的企业办理规划建设手续,园区内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等。下设质监站、安监站等职能部门。安监站站长刘某某,刘某某负责安监站全面工作,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履行职责。烟囱工程是2012年10月开工建设的,当时没有取得开工许可证,2013年9月份补办的。他没有向上级领导汇报过,但是上级领导应当知道。也没有人向他汇报过没有开工许可证的情况。“6.29”事故原因是吊笼是自制的,没有经过检验合格,由于操作人员违规操作,导致吊笼钢丝绳断裂,吊笼从高空坠落,造成3人死亡,一人轻伤的事故。安监站工作人员没有向他汇报过烟囱项目的提升机设备是自制的,没有经过合格检验,存在重大隐患的情况。安监站人员应当检查特种岗位、特种人员的资质情况,烟囱施工人员不具备资质这一情况没有人向他汇报过。
8、证人滕某某的证言证实,“6.29”事故原因是卷扬机操作开关虚连造成的,不是他没按实。事故发生前提升设备就存在安全隐患。提升设备是滕州公司自制的,没有经过检验合格。园区安监站的工作人员是否去施工现场检查过他没看见,没有人检查过他的资质。伊品公司和东电二公司也没检查过他的资质。
9、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他负责卷扬机操作和给施工人员记工时。在现场没有看见园区安监站的工作人员到施工现场检查。他没有特种作业资格证,也没有人让他办理过。
10、证人王吗的证言证实,伊品烟囱工程项目,他负责施工和技术。“6.29”事故原因主要是卷扬机操作人员违规操作。他们使用的提升设备是自制的,没有经过检验合格,也不符合安装规范。区安监站的工作人员是否到过施工现场监督检查,他在现场时没见过。安监站没有给他们提出过整改意见。东电二公司向他们提出过整改意见。因为他们的卷扬机是自制的,质检部门不给他们检测,所以就没检测。特殊岗位、特殊工种都需要有特殊作业证等资质,死亡的三人没有资质。区安监站的工作人员没有检查过资质情况。
11、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他是赤峰市资源型城市经济转型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实验区规划内施工单位的安全监督检查由规划建设局安监站负责。安监站或建设局的相关人员没有向他汇报过烟囱项目的提升设备是自制的、没有经过合格检验、施工人员不具备相应资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1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他是赤峰市特种设备检验所机电二部部长。内蒙古伊品生物有限公司联产项目的工作人员到机电二部找过,让去检验一下盖烟囱的设备。他和工作人员到现场去检验,待检验的是一个卷扬机带着一个料斗儿式的提升设备,经过观察,该设备不属于特种设备,不在特种设备名录中,且无合格证、生产厂家、技术资料的“三无”产品,就未对该设备进行检验,并告知找其它部门进行检验。
1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他是中国能建东电二公司内蒙古伊品热电项目部安监部部长。安监部工作职责: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对该项目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对建筑安装的施工现场、安装场所等进行监督检查。包括现场的施工设备、施工机具、人员行为等内容进行检查。“6.29”事故是设备不合格和设备操作人员操作失误造成的。对于发生事故的提升设备他们经过多次检查,该设备属于“三无”产品,属于私自建造未经检验的产品。他们发现这些问题后向彭经理进行汇报,经彭经理同意向山东滕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下达了《停产整改通知书》,停产10多天,不知怎么复工的,后来没过多久就出事了。死亡的3人是什么工种是否有资质他不知道。园区安监站的工作人员去施工现场检查过,没发现什么问题。
14、证人任某的证言证实,他从吊笼下来时,吊笼还没停止,待他坐到吊盘上往后一仰时,钢丝绳就断了。
15、证人苏某某的证言证实,他是赤峰市资源型城市经济转型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安监站副站长。工作职责:协助站长分管园区内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主要是对进驻园区的施工企业进行日常安全检查和质量监督。站长刘某某负责站里的全面工作,李景利负责建筑工程实施全过程安全监督管理。他们发现企业存在安全隐患后,要求其限期整改,施工单位不落实整改要求,就向站长刘某某汇报。他和李景利对“6.29”事故的提升设备进行过检查,发现吊笼是自制的,没有经过合格检验,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没有下达整改指令,只是向站长刘某某汇报了,然后站长他们三人去检查过。自检查完后到事故发生前就再也没去过。对工人是否有资质没检查过,也没向站长刘某某汇报过。对于“6.29”事故他应当承担的责任是没履行职责,安全检查不到位,也没有提醒站长刘某某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
16、赤峰市质量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检验所和赤峰市住建委安全科组成专家组对山东滕州市建筑安装工程集团公司“6.29”高处坠落事故原因分析鉴定报告证实,直接原因:提升机罐笼上升至工作平台附近时,罐笼没有实现可靠停止,导致卷扬机(冒顶)事故的发生。间接原因:提升机是未经专业设计制造的简易产品,安全保护装置不全。
17、责任认定及处罚意见证实,刘某某系赤峰市资源性城市经济转型开发试验区规划建设局安监站站长,负责对园区内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检查等工作。对热电烟囱工程提升设备存在安全隐患等问题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对本起事故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建议任免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18、事故调查报告证实,(1)滕州市建筑安装工程集团公司内蒙古伊品生物项目部未按照《烟囱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078-2008等有关规定安装提升设备,卷扬机没有设置防止过卷和墩罐的限位开关以及行程高度指示器;罐笼无断绳安全卡和保险钢丝绳,底部无缓冲器,无法对危险状态实施有效的保护。(2)罐笼上升至烟囱内部工作平台附近时,滕某某未能及时准确操作致使罐笼没有实现可靠停止,导致罐笼继续上升,撞击到钢梁,造成钢丝绳断裂。
19、被告人刘某某自首材证实,2013年6月29日自书材料(称自首材料),由于工作疏忽大意,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的发生。愿意主动配合检察机关的调查及处罚。
20、元宝山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出具的到案情况说明证实,2013年6月30日元宝山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办案人员找刘某某调查案件情况时,刘某某提交了自首材料。
21、赤峰市资源性城市经济转型开发试验区规划建设局文件【赤开规建发(2013)4号】关于调整干部的通知证实,任命刘某某为安全监督站站长。
22、安全监督站站长工作职责,第二条,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工程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有关规定。第五条,对受监工程开展常规巡回监督抽查,组织或参与专项检查。
23、赤峰市元宝山区殡仪馆火化证证实,死者马中春、王彦鹏、常慧伟尸体已火化。
24、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刘某某的自然身份情况。
25、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证实,他是赤峰市资源型城市经济转型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安监站站长。负责园区内土建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每天巡视入住企业的施工现场,发现安全隐患的构成及时要求整改,口头告知或者下发整改通知单。“6.29”事故原因是提升设备是施工单位自制的,没有安全保障,卷扬机操作人员违规操作。苏英辉、李景利对该烟囱项目进行过检查,发现提升设备存在安全隐患,回来告诉他后,他们三人又去的现场,发现使用的提升设备是自制的,没有经过合格检查,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他们口头告诉施工单位设备不能用,要求其整改,没有下达整改通知书。施工单位没有听取整改要求,也没有整改。以后他再也没去过。施工单位存在安全隐患他没有向上级汇报。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系原赤峰市资源型城市经济转型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安监站站长,对园区内建设工程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在日常安全检查时发现滕州公司使用没有经过检验合格的自制卷扬机、吊笼等提升设备,同时任用无卷扬机操作资质的工人进行操作,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只是对施工单位口头告知整改,没有监督整改,也没有向上级汇报,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三人死亡一人受伤的重大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主动投案,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案发后,在侦查机关调查此案时,被告人刘某某向侦查机关递交自书自首材料,不属主动投案,故自首不予认定。被告人刘某某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经社会调查,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适用缓刑。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高兴强
审 判 员  董立贺
人民陪审员  夏美芳
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 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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