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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城建监察人员玩忽职守案
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内刑初字第75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9年6月19日出生于河北省内邱县,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系河北省内邱县,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4年10月10日被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0月31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6年9月11日出生于河北省内邱县,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系河北省内邱县。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4年10月10日被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0月31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被告人韩某某,男,1974年3月6日出生于河北省内邱县,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系河北省内邱县。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4年10月10日被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0月31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2年4月17日出生于河北省内邱县,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系河北省内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稽查科工作人员,住内邱县。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4年10月10日被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0月31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检察院以内检刑诉(2014)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韩某某、李某甲犯玩忽职守罪,于2014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成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韩某某、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河北福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福联公司)在河北省内邱县投资开发御景城小区住宅项目(下称御景城项目),其中有26.30亩土地为内邱县西关村集体土地,福联公司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在该土地上施工建设。被告人张某某在巡查时发现该项目没有土地使用手续,但未对该项目进行监管;被告人刘某某在御景城项目开工后发现该项目没有办理开工许可证,只是口头告知其停止并责令限期改正,并在2013年以后下达了四次责令整改通知书,却一直未采取有效的处罚措施;被告人韩某某、李某甲发现御景城项目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开工的情况后,仅下达了停工通知书和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未按规定采取有效的处罚措施。四被告人没有按照规定对御景城项目采取立案、行政处罚、申请强制拆除等有效措施,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御景城项目长期无证、违规建设,并已完工。从而造成福联公司开发的御景城项目非法占地26.300亩,逃避土地出让金1344700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韩某某、李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均构成玩忽职守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韩某某、李某甲均当庭自愿认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均没有提出辩解。
经审理查明,2011年福联公司在河北省内邱县投资开发御景城项目,其中有26.30亩土地为内邱县西关村集体土地,福联公司在未办理任何用地、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等手续的情况下,就擅自施工建设,截止2014年3月该项目所有楼盘主体均已完工。2011年7、8月,时任内邱县国土资源局城关中心所所长的被告人张某某在日常巡查时发现该项目正在挖槽施工,张某某通过询问该项目负责人与查看内邱县政府会议纪要,认为该项目是内邱县正在建设的三年大变样工程,没有依法查看该项目的用地手续,也未对该项目进行监管;2011年御景城项目开工后,被告人刘某某发现该项目没有土地和规划的相关手续,也没有办理施工许可证,当时刘某某只是口头告知该项目负责人停止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2013年之后,刘某某又数次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但一直未采取立案调查、罚款等有效的处罚措施;2013年12月20日,时任内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稽查科长的被告人韩某某与时在内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稽查科工作的、负责检查御景城项目所在区的被告人李某甲在发现御景城项目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楼盘已基本完工的情况下仅向该项目下达了停工通知书和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未依法采取立案调查、申请强制拆除等处罚措施。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韩某某、李某甲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造成福联公司开发的御景城项目非法占地26.30亩,逃避土地出让金1344700元。2014年3月11日,河北省内邱县国土资源局对福联公司作出了退还非法占用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新建的总面积为17553.256平方米的1#、5#、6#、8#、9#楼;并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共计人民币175313.6元罚款的行政处罚。2014年9月29日,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韩某某、李某甲到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检察院院反渎职侵权局投案。
另查明,被告人张某某在2009年8月至2013年7月任内邱县国土资源局城关中心所所长;被告人刘某某系内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产和建筑市场稽查大队大队长;被告人韩某某自2013年11月任内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稽查科科长;被告人李某甲自2013年11月到内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稽查科工作。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韩某某、李某甲在各自单位平时表现良好。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当庭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张某某供述,他是2009年8月至2013年7月到内邱县国土资源局内邱镇国土资源所任所长。他们国土资源所的职责主要是宣传和贯彻执行土地、矿产、测绘等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协助上级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土地、矿产、测绘行政管理职能;做好耕地保护的动态巡查工作;承担农村宅基地及乡镇企业用地审核的前期工作;做好土地、矿产等基础性统计工作;协助县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开展执法监察工作,承担有关信访接待工作,配合做好村镇和个人等国土资源权属纠纷的调处核实工作;参与统一征地、建设项目农用地专用、具体建设项目用地报批及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承办上级国土资源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他在内邱镇国土资源所任所长期间,该所一共有六个人,他是所长,副所长是石某甲,工作人员有段某某、吴某乙、杨某某、董某某。他们开展日常巡查,主要是对辖区的违法占地情况进行查处,他们不定期用两三天时间对辖区巡查一次。2011年7、8月份,他和石某甲等人,具体是谁不记了,巡查时发现内邱县御景城项目正在挖槽施工,他们就找到该项目的负责人问是否有用地手续,该项目负责人说该项目是旧城改造项目,有县政府的会议纪要,他们看了该项目负责人提供的会议纪要,就认为该项目是县里正在搞的三年大变样工程,不属于他管了,所以后来他一直就没进行监管。按照法律规定,他们应该检查该项目有没有国有土地使用证的相关手续,他在内邱镇国土资源所任所长期间一直没有对御景城项目进行过任何处罚,他也未将此事向局领导报告,他没有尽到他的监管职责,他有过失行为。他们应该给他们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然后进行立案调查,现场勘验,对他们进行罚款,然后移交法院强制拆除。现在他的行为给国家造成了一定损失,他一定积极配合检察机关的工作,改正自己的错误行为,以后杜绝这种事情发生。
2、被告人刘某某供述,1998年8月至今他在河北省内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2012年至今任河北省内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产和建筑市场稽查大队大队长,对违反建筑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他们稽查大队的主要职责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授权,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和查处房产市场违法销售行为,维护住房消费者合法权益,负责对建设行政管理相对人遵守有关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行政主管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立案、调查、取证、提出具体处理建议,具体实施行政主管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会同局业务股室和局属单位对建设市场易发和多发的违法行为进行专项稽查;负责建设市场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案件的受理和局业务股室、局属单位移交以及上级部门交办的建设违法案件的查处;负责建筑工程的现场踏勘和商品房预售许可现场勘查、商品房预售资金拨付现场勘查工作,落实定期报告制度;做好建设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记录相关管理工作;承办交办的有关建设市场管理的其它工作。他们稽查大队现有四个人,他是队长,科员有张某某、李某乙、卢某某。他们开展工作是对开工项目进行巡查或接群众举报后进行检查,每个月至少对开工项目巡查1次。在2013年之前没有建立巡查台账,2013年以后,根据邢台市建设局统一的文书格式,建立了巡查台账。2011年御景城项目开工后,主体施工的时候他和李某乙去过,发现该项目没有土地和规划的相关手续,也没有办理开工许可证,当时他们只是口头告知该项目负责人停止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2013年之后,他们又去了4次,每次都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他们只是对它进行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的行政处罚,没有对它进行过罚款。他未将御景城项目的情况向局领导报告。根据《河北省建筑条例》第四条规定,在建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的,施工单位不得进行工程施工。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对于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处以罚款。因为他的监管职责没有尽到位,监管不力,造成御景城小区的楼盘在没有开工许可的情况下,都已经主体完工,如果他监管到位,这些楼盘都不会盖好,所以他觉得他有一定的过失责任,是他监管不力的行为给国家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他一定积极配合检察机关的工作,改正自己的错误行为。
3、被告人韩某某、李某甲供述,韩某某是1990年到内邱县建设局参加工作,2010年到内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法队工作任执法大队大队长,2013年11月至今任稽查科科长。李某甲是1999年到内邱县建设局工作,2010年到内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法队工作,2013年11月到内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稽查科工作。他们稽查科的职责主要是对城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行为行使行政处罚。他们稽查科一共有5个人,韩某某是科长,科员是李某甲、刘某某、张某某、于某某。李某甲负责胜利路以北区域的违章建筑的巡查,刘某某负责振兴路以南违章建筑的巡查,张某某负责胜利路到振兴路中间区域的违章建筑的巡查,于某某负责材料整理。他们每天都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后先对建筑工程进行现场勘查,然后给领导汇报请示。发现违章建筑以后他们给他们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让他们停工,如果他们不停工他们就让规划部门出具鉴定,需要拆除的他们就向政府报告强制拆除或者向法院申请强制拆除,需要罚款的进行罚款。2013年11月份他们稽查科成立,在2013年12月20日韩某某和李某甲对御景城项目巡查的时候发现该项目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当天他们对该项目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和停工通知书,这时该项目所有楼层的主体均已完工。他们除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和停工通知书处没有对该项目进行别的处罚。他们也未将御景城项目的情况向局领导汇报。由于他们监管不力的过失行为给国家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现在他们都已经认识到了自己的过错,他们一定积极配合检察机关的工作。
4、证人赵某甲证言证实,他于2012年6月至今在内邱县国土资源局任副局长。2012年6月至2014年3月分管办公室工作,协调县政府拆迁工作;2014年3月后分管办公室、基层国土资源所、执法监察大队、地籍科工作。基层国土资源所巡查发现或者群众举报违法占地行为后报执法监察大队,执法监察大队通过调查、询问当事人,作出处理决定后,由基层所送达。他们国土资源局共有5个基层国土资源所,分别是官庄镇国土资源所、金店国土资源所、内邱镇国土资源所、柳林镇国土资源所、獐么国土资源所。按照法律规定,他们国土资源局局对违法占地的处罚措施为:一是对轻微的违法占地行为进行制止,下达停建通知书;二是对已建的建筑项目下达处罚决定,符合土地规划的作出国资没收决定移交国资局执行,不符合土地规划的申请法院强制拆除,同时可以并处罚金。御景城项目整体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其中三十亩取得土地使用权,二十六亩没有土地使用权,他们对其中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部分作出了国资没收决定移交国资局执行,处罚金二十多万元。御景城项目是由内邱镇国土资源所负责的。
5、证人王某甲、石某甲证言证实,王某甲是2013年8月份到内邱县国土资源局内邱镇国土资源所任所长。他们所一共是5个人,王某甲是所长,副所长是石某甲,工作人员是滑某某、吴某丙、贾某。他们国土资源所的职责是宣传和贯彻执行土地、矿产、测绘等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协助上级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土地、矿产、测绘行政管理职能;做好耕地保护的动态巡查工作;承担农村宅基地及乡镇企业用地审核的前期工作;做好土地、矿产等基础性统计工作;协助县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执法监察工作,承担有关信访接待工作,配合做好村镇和个人等国土资源权属纠纷的调处核实工作;参与统一征地、建设项目上主要负责农用地转用、具体建设项目用地报批及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承办上级国土资源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他们基本每天都对辖区的违法用地、违法占地情况进行巡查,都有巡查记录。2013年年底左右,他们局开展对三年大变样旧城改造项目进行摸底清查核实的过程中发现御景城项目存在超面积用地现象,其中有正规用地手续的是30多亩地,26.30是没有办理相关土地手续的,发现问题后王某甲马上向主管副局长赵某甲汇报情况后,经赵某甲局长批准以后立案调查,他们于2014年1月28日对他们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对御景城项目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经现场勘测确定了御景城项目的违法占地面积,并于2014年2月27日对他们进行了行政处罚。具体包括:退还非法占用土地,没收非法占用的土地新建的1#、5#、6#、8#、93#楼总面积17553.256平方米;并处罚金175313.6元。御景城项目罚款已缴清,他们将没收的非法财物于2014年3月20日向国有资产管理局移交,国有资产管理局未予接受。2013年王某甲调到内邱镇国土资源所时御景城项目主体已经完工了,之前张某某是内邱镇国土资源所所长。
6、证人赵某乙言证实,2001年至今他在内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任副局长,主要分管城市管理和建筑市场,2011年分管稽查工作。他们稽查大队刘某某是队长,工作人员是李某乙、张某某、卢某某。稽查大队职责主要是查处建筑市场的违规行为,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的现场勘查;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违章建筑的查处;房地产预售资金监管,具体职责县里三定方案都有。稽查大队是定期和不定期的巡查,应该有巡查记录。御景城项目大概是2011年年底开工建设,该项目估计应该是没有合法手续,没有到他们局办理招投标和施工许可手续,也没有土地和规划手续。他们检查时发现该项目没有施工许可证,他们曾给该项目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稽查大队在巡查中发现问题后的程序是回到局里给他汇报,他再给局长汇报,经局长同意后再决定下达什么样的处罚。御景城项目没有施工许可证,他们除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之外,还可以让该项目停工、罚款和整改。首先是给开发企业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让其停工整改,按照行政处罚法有十五天的申诉期,如果过了十五天开发企业依然没有停工,他们就可以申请法院强制停工。但御景城项目没有申请法院。按照法律规定他们单位是有一定责任的。
7、证人张某某证言证实,他是2012年6月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产和建筑市场稽查大队工作的。他们在2013年1月份左右对御景城项目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该项目没有土地和规划手续,他们对该项目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2014年1月15日他们对该项目进行检查的时候发现他们未办理招投标和施工许可擅自开工建设,他们对该项目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2014年5月27日他们又对该项目检查时发现该项目还没有办理施工许可手续,他们又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2014年7月14日他们再次对该项目检查时,除了11号楼没有办理施工许可外,别的9栋楼都办理了施工许可,他们再次对该项目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因为在2014年6月份左右御景城项目才办理了部分土地和规划手续,在这之前他们没有见该项目有相关土地规划手续,所以对该项目的处罚权不在他们单位。对在建工程没有相关土地和规划手续,他们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后仍然施工的,他们应当告知土地和规划部门对开发企业进行处理。
8、证人李某乙证言证实,他是1998年3月在内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参加工作,2012年4、5月份至今在内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产和建筑市场稽查大队工作。他们稽查大队的职责是根据局里的授权,查开工工地有没有建筑施工许可证,如果没有建筑施工许可证,他们就下责令整改通知书,让建设单位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他们队共四个人,刘某某,张某某、卢某某和他。刘某某是稽查大队队长,负责稽查大队全面工作,他负责维修车辆,协助张某某开展工作。2013年3、4月份的时候,他们稽查大队队长刘某某对他和张某某说,发现御景城项目开始施工了,让他们去御景城项目看看有没有施工证。张某某和他在2013年3、4月份对御景城项目进行巡查时发现该项目没有施工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御景城项目的违法行为,施工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施工的,由他们发证单位责令施工单位整改,对于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处以罚款。他没有听说过他们单位对御景城项目进行罚款。
9、证人王某乙证言证实,他是2012年9月到内邱县御景城项目部上班,负责跑该项目的手续,该项目是河北福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该项目地址在西关村村西,占地大概60多亩,项目共规划14栋楼,已建成10栋。项目共60多亩,其中30多亩有手续,占西关村的20多亩手续正在办理中。按要求应当办四个证,西关村的20多亩地一个证也没办下来。他知道内邱县国土资源局对他们公司进行过处罚,内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给他发过限期整改通知书。
10、证人许某某证言证实,他是2011年9月31日到内邱县御景城项目部工作,主要负责财务工作。他来时该项目就已经开始建设了,这个项目占地60亩左右,其中有32亩是国有土地,他们已办理了相关土地手续,还有26亩多是西关村的集体土地,手续正在办理中。他知道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月28日对他们公司下达了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同年2月27日对他们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罚款175313.6元。御景城项目是由河北福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
11、书证御景城项目占地示意图、现场勘测笔录、河北诚信华夏不动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出具的土地估价报告证实,御景城项目非法占用26.30亩,土地总价3126700元。
12、书证福联公司证明材料、邢台银行电汇凭证及毕二晨、乔立身、焦振海收条证实,福联公司于2014年6月24号向西关村焦振海支付土地补偿款140000元;于2011年3月27号向西关村毕二辰支付土地补偿款800000元;于2011年4月12号向西关村乔立身支付土地补偿款842000元。
13、书证河北省内邱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3月11日作出的内国土执罚(2014)C002号行政处罚判定书证实,该局因福联公司非法占用26.30亩土地对其作出退还非法占用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新建的总面积为17553.256平方米的1#、5#、6#、8#、9#楼;并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共计人民币壹拾柒万伍仟叁佰壹拾叁圆陆角整(175313.6元)的行政处罚。
14、书证到案证明证实,2014年9月29日,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韩某某、李某甲到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检察院院反渎职侵权局投案,均主动交代了各自在工作期间对御景城小区非法占地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国有土地出让金流失1344700元一事。
14、河北省内邱县国土资源局出具的任职和现实表现情况、河北省内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的任职和现实表现情况与河北省内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出具的任职和现实表现情况证实,被告人张某某在2009年8月至2013年7月任内邱县国土资源局城关中心所所长;被告人刘某某系内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产和建筑市场稽查大队大队长;被告人韩某某自2013年11月任内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稽查科科长;被告人李某甲自2013年11月在内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稽查科工作。四被告人在各自单位平时表现良好。
15、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韩某某、李某甲户籍证明信、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停工通知书、内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内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文件等其它证据均记录在卷,对本案事实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韩某某、李某甲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均未认真履行各自工作职责对福联公司开发的、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而施工建设的御景城项目采取立案调查、行政处罚、申请强制拆除等有效措施,致使该项目长期无证、违规建设,主体工程得以基本完工,导致该项目非法占地26.300亩,逃避土地出让金1344700元,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韩某某、李某甲的基本犯罪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韩某某、李某甲均于案发后主动到检察机关说明情况,当庭自愿认罪,提交悔过书,均是自首,对四被告人可依法从轻处罚。本院为打击刑事犯罪,维护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刘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三、被告人韩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四、被告人李某甲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 判 长  石增恺
审 判 员  杨峰岭
人民陪审员  王喜静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崔少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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