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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和平、张鹏程(环保)玩忽职守案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陇刑初字第125号
公诉机关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汪和平,男,汉族,1965年5月14日生。
被告人张鹏程,男,汉族,1971年7月10日生。
陇西县人民检察院以陇检诉刑诉(2014)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汪和平、张鹏程犯玩忽职守罪于2014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陇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爱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汪和平、张鹏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陇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5月,甘肃省环境保护厅批复2012年陇西县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项目总投资900万元,项目在陇西县7个乡镇的15个村实施。
陇西县文峰镇在实施该项目过程中,未按照项目要求对垃圾
收集房建设、绿化工程部分未实际实施,对畜禽粪便发酵池没有按计划实施,分管项目的副镇长马XX与镇长张XX、分管财务的副镇长武XX商量决定后,利用签订虚假工程合同、施工方虚报发票返还现金等方式,违规套取项目资金316000元。其中套取垃圾收集房建设资金180000元、绿化工程资金60000元、畜禽粪便发酵池资金76000元。另外,陇西县环保局返还给该镇项目资金结余款36672元,以上共计项目资金352672元,其中309981元被该镇违规用于招待费等支出。案发后,陇西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扣押剩余现金42691元。
陇西县首阳镇在实施该项目过程中,未按照项目要求对垃圾收集房建设、购买清扫工具、绿化工程和垃圾清运未实际实施,对畜禽粪便发酵池没有按计划实施,原镇党委书记韩X、原镇长范XX以及原副镇长杨X三人(均已判)商量决定后,采取签订虚假工程合同、施工方虚报发票返还现金等方式,违规套取项目专项资金1026744元,其中套取垃圾收集房建设资金300000元、绿化工程资金200000元、畜禽粪便发酵池资金260094元、清扫工具资金90000元、垃圾清运资金176650元。另外陇西县环保局返还给镇政府项目资金结余款92264元,以上共计1119453元(含利息445元),其中113120元用于环境宣传、垃圾清理、购买环卫服装、测绘费及项目审计费等支出,974525元被违规滥用。案发后,岷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扣押剩余资金31808元。
被告人汪和平、张鹏程作为项目实施监管单位的分管领导和具体负责人,在监督管理和检查验收上述两镇实施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过程中,未按照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验收暂行办法的规定认真履行监督管理、检查验收项目的职责,致使部分未实施的项目及部分建设不彻底的项目通过验收,导致1284506元项目资金被违规套取滥用。
对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被告人汪和平、张鹏程的供述,证人张XX、文XX、卢XX、马XX等人的证言,陇西县环保局项目实施的相关书证,文峰镇项目实施的相关书证,首阳镇项目实施的相关书证,任职文件,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汪和平、张鹏程在任职期间,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未认真履行其监督管理、检查验收项目职责,导致1284506元项目资金被违规套取滥用,造成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被告人汪和平、张鹏程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
被告人汪和平辩护,2012年陇西县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资金被文峰镇政府和首阳镇政府违规套取滥用造成项目资金重大损失,其作为项目实施监管单位陇西县环保局的副局长对项目资金被套取负有失察责任,在项目实施验收时没有坚持原则,其在工作中存在过失,但其认真履行了工作职责,其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被告人张鹏程辩护,指控其系2012年陇西县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实施监管单位陇西县环保局的项目具体负责人应负项目资金被套取滥用造成重大损失的玩忽职守刑事责任不当,其只是项目业务经办人,项目资金被套取滥用造成损失其虽负有一定责任,但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甘肃省环境保护厅批复2012年陇西县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项目总投资900万元,项目在陇西县7个乡镇的15个村实施。
陇西县文峰镇在实施该项目过程中,未按照项目要求对垃圾收集房建设、绿化工程项目部分未实际实施,对畜禽粪便发酵池项目没有按计划实施,经陇西县文峰镇人民政府分管项目的副镇长马XX与镇长张XX、分管财务的副镇长武XX商量决定后,文峰镇政府利用签订虚假工程合同、虚假验收表、施工方虚报发票返还现金等方式违规套取项目资金316000元。其中套取垃圾收集房建设资金180000元、绿化工程资金60000元、畜禽粪便发酵池资金76000元。另外陇西县环保局返还给文峰镇政府项目资金结余款36672元,以上共计项目资金352672元,其中309981元被文峰镇政府违规用于招待费等支出。案发后,陇西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扣押剩余现金42691元。
陇西县首阳镇在实施该项目过程中,未按照项目要求对垃圾收集房建设、购买清扫工具、绿化工程和垃圾清运项目未实际实施,对畜禽粪便发酵池项目没有按计划实施,经陇西县首阳镇人民政府原镇党委书记韩X、原镇长范XX及原副镇长杨XX(均已判)商量决定后,首阳镇政府采取签订虚假工程合同、虚假验收表、施工方虚报发票返还现金等方式违规套取项目专项资金1026744元,其中套取垃圾收集房建设资金300000元、绿化工程资金200000元、畜禽粪便发酵池资金260094元、清扫工具资金90000元、垃圾清运资金176650元。另外陇西县环保局返还给首阳镇政府项目资金结余款92264元,以上共计项目资金1119453元(含利息445元),其中首阳镇政府将套取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资金中的409694元用于购置车辆及上牌支出,484876元用于道路改造修建工程支出,113120元用于环境宣传、垃圾清理、购买环卫服装、测绘费及环保项目审计费等支出,20000元以项目验收费名义上交定西市环保局,其中59955元被违规用于办公费等支出。案发后,岷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扣押剩余资金31808元。
被告人汪和平、张鹏程作为2012年陇西县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实施监管单位陇西县环保局的分管领导和具体负责人,在监督管理和检查验收上述两镇实施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过程中,未按照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验收暂行办法的规定认真履行监督管理、检查验收项目的职责,致使部分未实施的项目及部分建设不彻底的项目通过验收,导致1342744元项目资金被违规套取,其中除陇西县首阳镇政府道路建设,环境宣传、垃圾清理、购买环卫服装、测绘费及环保项目审计费等支出及购买车辆支出1027690元,文峰镇政府、首阳镇政府被检察机关扣押的环保项目资金外,其余环保项目资金369936元被违规滥用,造成国家项目资金遭受重大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汪和平的供述证明,汪和平系陇西县环保局副局长,负责分管陇西县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该项目2012年6月开始实施,包括生活垃圾治理、水源地保护、畜禽污染治理、宣传4个项目,其中生活垃圾治理项目包括垃圾收集房等7项内容。垃圾收集房、水源地保护围栏、畜禽粪便发酵池和制作宣传牌由项目建设地点各乡镇具体负责实施,陇西县环保局负责指导。陇西县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在陇西县首阳镇、文峰镇等7个乡镇的15个村实施。在实施过程中,汪和平的职责是根据省市对项目的要求指导、监督、检查各乡镇建设项目的具体实施。陇西县环保局负责对陇西县各乡镇环保建设项目实施进度、建设质量进行日常检查,各乡镇环保建设项目实施完后首先由各乡镇自验,再由陇西县环保局、财政局组织人员进行初验,初验后报定西市环保局进行复验,定西市环保局复验后再由甘肃省环保部门抽验。在陇西县环保局和财政局对各乡镇的环保建设竣工项目进行检查验收时由乡镇工作人员陪同检查验收,陇西县环保局检查验收人员是汪和平和张鹏程、张XX三人,陇西县财政局是卢XX。检查人员对垃圾收集房、粪便发酵池、水源地围护栏、宣传牌建设质量和数量是否符合项目实施要求进行检查验收,经过检查验收乡镇环保建设项目均完成建设要求,检查验收乡镇垃圾收集房建设时乡镇人员称是新建的垃圾收集房。文峰镇和首阳镇垃圾收集房和畜禽粪便发酵池建设经检查数量和质量基本符合项目要求,个别建设质量有问题的检查人员都提出了整改意见,粪便发酵池检查时除了家中无人的外全部进行了检查,家里没人的粪便发酵池乡镇干部说已全部建好,该部分按照全部完成验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后没有进行专门检查验收,但已全部整改。陇西县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资金实行报账制,陇西县环保和财政部门对乡镇环保建设项目检查验收后出具验收表,乡镇凭验收表和施工合同等项目材料在财政部门进行报账。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张鹏程作为陇西县环保局业务股股长,其工作职责是负责项目具体业务、制定实施方案、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环保设备采购按照80%采购,按照项目要求的100%报账,报账由陇西县环保局和环保设备供货商协商决定,供货商将多报的20%资金扣除税金后以现金形式全部返还到陇西县环保局,在扣除定西市环保咨询服务评审费、陇西县环保局项目管理费和环卫服装费后其余资金返还给各乡镇。
2、被告人张鹏程的供述证明,张鹏程任陇西县环保局业务股股长,负责陇西县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业务工作,项目于2012年6月开始实施,项目建设具体包括生活垃圾治理、水源地保护、畜禽污染治理、宣传4个项目,其中生活垃圾治理项目包括垃圾收集房建设等7项内容。垃圾收集房、水源地保护围栏、畜禽粪便发酵池和制作宣传牌由项目建设地乡镇具体负责实施建设,该项目在陇西县首阳镇、文峰镇等7个乡镇的15个村实施,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陇西县环保局职责是组织实施项目,监督、检查项目实施情况。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张鹏程作为陇西县环保局业务股股长,职责是根据领导安排,开展项目具体业务工作。陇西县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检查验收首先由实施项目的各乡镇自验,然后陇西县环保局和财政局初验,再由定西市环保局、财政局、审计局联合复验,甘肃省环保局抽验。陇西县环保局对项目实施情况在实施过程中进行过检查,但检查次数少,2012年12月乡镇环保建设项目实施完后陇西县环保局和财政局组成验收小组进行初验,陇西县环保局验收人员是张鹏程和汪和平、张XX三人,陇西县财政局参与验收人员是卢XX。验收人员在各乡镇由乡镇有关人员陪同对垃圾收集房、粪便发酵池、水源地围护栏、宣传牌建设质量和数量是否符合项目要求进行检查验收,初验后陇西县环保局制作验收表,验收表由陇西县环保局、财政局和各实施乡镇分管领导和参与检查验收人员签字、相关单位加盖公章后表示项目初验通过。检查验收的文峰镇、首阳镇垃圾收集房、粪便发酵池、宣传牌项目建设基本完成要求,当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整改意见,乡镇是否进行整改张鹏程不知道,陇西县环保局对整改情况没有进行过检查。文峰镇、首阳镇粪便发酵池建设检查时除了家中无人的外全部进行了检查,家里没人的粪便发酵池乡镇干部说已全部建好,该部分按照全部完成验收,垃圾收集房是否系乡镇新建,当时检查验收人员没有深入了解,在检查验收时张鹏程没有发现不符合项目规定的情况。陇西县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乡镇负责实施项目的资金报账在项目竣工通过陇西县环保局和财政局初验后,由项目实施乡镇凭验收表和相关合同、发票等材料到财政报账、拨付资金。陇西县文峰镇、首阳镇部分项目实际没有按要求完成,存在虚报套取项目资金情况是项目实施乡镇有意虚报欺骗。项目绿化工程是用环保设备采购结余资金实施的用于环保建设增补项目,陇西县环保局没有进行过绿化工程项目检查验收,当时文峰镇和首阳镇是否实际实施了绿化工程建设张鹏程不知道,汪和平要求张鹏程出具绿化工程建设验收表,张鹏程便向乡镇出具了检查验收表并签了字。环保设备采购按照80%采购,按照项目要求的100%报账,报账由陇西县环保局和环保设备供货商协商决定,供货商将多报的20%资金扣除税金后以现金形式全部返还到陇西县环保局,在扣除定西市环保咨询服务评审费12万元、陇西县环保局项目管理费10.5万元和环卫服装款53568元后其余资金168767元返还给了各乡镇。
3、证人张XX的证言证明,张东祺系陇西县环保局业务股职工,陇西县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内容及实施情况张XX不清楚,陇西县首阳镇、文峰镇项目实施由张XX、汪和平、张鹏程及财政局的人检查验收,主要检查了粪便发酵池和垃圾收集房建设情况,当时检查的垃圾收集房基本都是彩钢房,上面挂着牌子和规章制度,张XX在项目验收表上签过字。项目检查验收由陇西县环保局副局长汪和平带队,陇西县环保局业务股股长张鹏程具体负责业务。
4、证人文XX的证言证明,文XX2007年3月至2013年11月任陇西县环保局局长,陇西县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2012年7月开始实施,该项工作由陇西县环保局副局长汪和平全面负责,具体组织项目实施是业务股股长张鹏程。汪和平和张鹏程没有给文XX汇报过项目实施存在虚假情况,在陇西县首阳镇实施过程中有不到位的地方,陇西县环保局督促过,检查验收时各乡镇都按项目要求组织实施了,没有发现虚报的情况。陇西县环保局环保设备采购实施部分按项目的80%采购,以100%报账,虚报20%经过局务会议研究决定,虚报资金中除上交定西市环保局环保咨询服务评审费12万元、陇西县环保局项目管理费10.5万元和环卫服装款53568元后其余结余资金168767元按比例返还给了各乡镇。陇西县文峰镇、首阳镇的绿化工程和垃圾清运是结余资金的增补项目,陇西县环保局对增补实施项目有检查验收职责。
5、证人卢XX的证言证明,卢XX系陇西县财政局监审股股长,卢XX参与了陇西县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验收工作,检查验收由陇西县环保局副局长汪和平带队,另外有一名环保局的股长(张鹏程)和女工作人员(张XX)参加。在项目实施乡镇检查验收时由乡镇人员带领陇西县环保局人员检查验收,项目实施经检查验收是否合格卢XX不清楚。卢XX没有参与过文峰、首阳两镇的绿化、垃圾清运项目验收。
6、证人张XX的证言证明,张XX系陇西县文峰镇镇长,陇西县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2012年5月左右开始实施,文峰镇项目实施由副镇长马XX负责。项目中化粪池实施了85%,垃圾收集房没有全部修建,只修建了二、三个,文峰镇绿化工程基本没有实施,环保项目资金是按100%实施完毕进行报账。文峰镇共虚报环保项目专项资金31.6万元、陇西县环保局返还3万多元,总计资金35万余元,支出近31万元。文峰镇虚报项目资金的行为不符合相关规定。
7、证人马XX的证言证明,马XX系陇西县文峰镇副镇长,2012年陇西县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文峰镇实施项目由马XX分管,项目要求乡镇建设畜禽粪便发酵池、垃圾收集房、环境绿化和活动宣传牌四个方面。其中文峰镇粪便发酵池分别与梁XX签订了100个发酵池建设合同、与米XX签订了110个发酵池建设合同,合同标的共计210个发酵池,每个单价2000元。签订合同时马XX让该二人按照合同要求建设数量的80%建设,梁XX实际修建80个、米XX修建92个,共计修建了172个发酵池,但在报账时文峰镇决定按照210个发酵池数量报账,减去给梁XX、米XX实际修建的172个发酵池款项,文峰镇虚报套取38个(每个2000元)发酵池项目款76000元。垃圾收集房文峰镇与郭XX签订了11间的建设承包合同,但郭XX实际超标准修建了1间,按2间付的款,文峰镇报账时按11间报帐,项目报账款除了郭XX的应付款外,其余资金如何使用的马XX不知道。环境绿化工程和谁签的合同记不清,文峰镇凭合同虚报套取资金6万元,虚报套取款如何使用的马XX不清楚。文峰镇环保建设项目实施情况陇西县环保局检查人员检查过,检查畜禽粪便发酵池时是抽样检查的,检查垃圾收集房时文峰镇带领看了几个村民自己修建的彩钢房,检查人员以为是文峰镇修建的没有查问,文峰镇人员谎称垃圾收集房已全部修建,检查验收人员没有全部检查验收。环境绿化工程陇西县环保局的检查验收人员没有检查验收。除上述文峰镇套取的项目款外,陇西县环保局给文峰镇返还了一部分项目结余款,具体多少记不清。陇西县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实施的检查验收由陇西县环保局副局长汪和平负责。
8、证人王X的证言证明,王X系陇西县文峰镇会计,2012年国家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给文峰镇拨付专项资金1034000元。根据镇长张XX的安排,给垃圾收集房、绿化项目实施人郭XX实际支付工程款40000元,文峰镇截留240000元;支付化粪池项目实施人梁XX160000元,文峰镇截留40000元;支付化粪池项目实施人米XX184000元,文峰镇截留36000元;环保局转入项目实施结余现金36672元。镇长张XX安排张X管理使用从国家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套出专项资金共计352672元。镇长张XX给王X安排支付郭XX修建2个垃圾收集房的4万元工程款,但签订的合同是11个垃圾收集房共计22万元,后用郭XX的身份证和存折将虚报套取的18万元和绿化工程6万元交给王X保管用于文峰镇烟酒费、招待费等各项支出。畜禽类粪便发酵池梁XX实际修建80个,合同要求100个,支付了80个化粪池建设工程款;米XX实际修建化粪池92个,合同要求110个,支付了92个化粪池工程款,梁XX和米XX将未修建化粪池的项目款交到文峰镇由张X保管供文峰镇使用。
9、证人郭XX的证言证明,郭XX系陇西县文峰镇安家门村党支部书记,陇西县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在安家门村实施的项目有安装垃圾箱、建设垃圾收集房、畜禽粪便发酵池,郭XX负责实施安装垃圾箱和建设垃圾收集房。郭XX修建彩钢垃圾收集房1间,修建安家门村彩钢垃圾收集房前郭XX和文峰镇政府当时没有签合同,领取彩钢垃圾收集房和垃圾箱项目建设款时签了一份合同,项目完成后文峰镇给郭XX支付项目工程款。郭XX再没有修建过垃圾收集房,也没有做安置区绿化项目。郭XX和文峰镇签订的修建11间彩钢垃圾收集房和安置区绿化项目合同是郭XX根据文峰镇政府的要求签订的,合同金额总计是28万元,当时文峰镇使用了郭XX的身份证和存折。
10、证人米XX的供述证明,米XX系文峰镇畜禽粪便发酵池承包方,2012年米XX承包了文峰镇尉家店村和迎春堡村的粪便发酵池项目共计110个,每个发酵池的价格为2000元,米XX实际修建92个,但米XX在打发票时按照文峰镇的要求打了110个化粪池共计22万元的发票,事后将没有修建的18个发酵池项目资金3.6万元现金交给了文峰镇财务室,没有写收条。
11、证人梁XX的证言证明,梁XX系文峰镇畜禽粪便发酵池承包方,2012年梁XX与文峰镇签订了在安家门村和孙坪村修建100个发酵池合同,每个价格2000元。梁XX按照文峰镇副镇长马XX的要求实际做了80个发酵池,按照100个发酵池开具发票报账,梁XX将虚报的20个发酵池项目资金4万元以现金形式交到文峰镇。
12、证人武XX的证言证明,武XX系陇西县文峰镇副镇长,2012年陇西县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文峰镇建设项目由文峰镇副镇长马XX分管,该项目没有全部按照要求实施完工,项目报账经张XX、马XX和武XX三人商量后决定按全额报账,虚报套取的项目资金由会计王X保管,不进入单位的财务账户。虚报套取的资金主要用于文峰镇政府接待费等支出。
13、证人史XX的证言证明,史XX系陇西县文峰镇尉家店村党支部副书记,陇西县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在尉家店村只实施了畜禽粪便发酵池和垃圾箱安装项目,没有修建过彩钢垃圾收集房,共修建了80个发酵池,垃圾箱安装了多少不知道。村上的垃圾由文峰镇环卫队负责清运。
14、证人曲XX的证言证明,曲XX系陇西县文峰镇孙坪村党支部书记,陇西县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在孙坪村只实施了粪便发酵池项目,具体修建了多少不清楚,没有修建过垃圾收集房。
15、证人陈XX的证言证明,陈XX系陇西县文峰镇迎春堡村党支部书记,陇西县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在迎春堡村只实施了畜禽粪便发酵池和垃圾箱安装项目,共修建了13个左右的发酵池、安装了20多个垃圾箱,没有修建彩钢垃圾收集房,村上的垃圾由文峰镇环卫队负责清运。
16、证人杨XX的证言证明,杨XX系陇西县首阳镇原副镇长,陇西县首阳镇实施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过程中陇西县环保局对垃圾收集房建设没有检查过,陇西县环保局副局长汪和平在项目实施中要求对化粪池完成80%,垃圾箱是环保局投放的、垃圾收集房建设是首阳镇政府决定实施的项目。首阳镇垃圾收集房建设实际未实施,化粪池完成80%,当时验收时陇西县环保局汪和平、张鹏程、张XX和市县有关部门负责验收,具体项目验收负责人是汪和平和张鹏程,当时验收时垃圾收集房是首阳镇政府找农户的彩钢房顶替验收的,验收人员没有详细核查。环境连片整治项目中,首阳镇实际没有实施绿化和垃圾清运工程,但首阳镇政府制作了相关虚假资料进行了报账,首阳镇畜禽粪便发酵池、垃圾收集房及环保宣传项目进行过验收,但绿化和垃圾清运工程没有进行验收。对2012年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未实施和未完全实施部分首阳镇利用虚假工程合同和工程款发票等虚假资料向陇西县环保局进行了报帐,其中畜禽粪便发酵池建设资金为73万元,每个2000元,首阳镇决定每个按1500元实施,由梁XX、安斌乾承包,二人实际建设了48万元左右,首阳镇套取资金25万元左右;垃圾收集房没有实施,首阳镇套取资金30万元;垃圾清扫工具实际没有购买过,首阳镇套取资金9万元;垃圾清运及绿化工程项目没有实施,首阳镇分别套取资金17万余元和20万元。陇西县首阳镇环境连片整治项目套取资金和陇西县环保局拨付首阳镇环保项目结余资金大约111万余元,该资金用于镇政府购买本田CRV越野车和金杯面包车辆支出40多万元,用于永宁路人行道改造工程款47万多元,另外一部分用于购买环卫服装、清理垃圾及办公费、税金等支出,余31808元。
17、证人范XX的证言证明,范XX系陇西县首阳镇原镇长,范XX任陇西县首阳镇镇长期间,经范XX和时任首阳镇党委书记韩X、首阳镇政府副镇长杨XX商量,首阳镇政府利用虚假报账资料套取2012年首阳镇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资金,套取的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资金和陇西县环保局返还给首阳镇的结余资金共计110万元。后经首阳镇党委决定将其中约41万元用于单位购买车辆支出,将47万余元用于永宁路人行道改造工程。陇西县首阳镇实施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过程中畜禽粪便发酵池项目安排每个修建费2000元,首阳镇在实施过程中每个按1500元承包给施工队修建,结算时按照2000元支付给工程队,套取部分由施工队返还给首阳镇政府,留作镇政府开支用,该部分套取的项目资金共26万余元。垃圾收集房项目首阳镇政府没有实际修建共套取项目资金300000元,其余约20多万元用于办公费支出。
18、证人刘XX的证言证明,刘XX系陇西县市政公司城建建筑工程队负责人,2012刘小林没有承揽过陇西县首阳镇政府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工程,陇西县首阳镇人民政府2012年环境连片整治项目账务凭证中《绿化工程合同》承包方刘XX印章和签名经刘XX辨认不是刘XX本人的签名和印章,《绿化工程合同》刘XX没有见过该合同,不知道是谁签的名。陇西县首阳镇人民政府2012年环境连片整治项目账务凭证中《建筑业统一发票》(收款方:刘XX,工程项目名称:绿化工程,金额:200000元)经刘XX辨认发票非刘XX开具,发票印章和签名不是刘XX本人签名,不知道是谁签的名。
19、证人李X的证言证明,李X系陇西县首阳镇人民政府会计,2012年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预付报账表中各部门相关负责人签名时间及报账情况。
20、证人张XX的证言证明,张XX系陇西县首阳镇人民政府城镇办出纳,环境连片整治项目中购买垃圾清扫工具结余9万元;建垃圾收集房结余30万元;建造畜禽粪便发酵池结余260094元;陇西县环保局给首阳镇环保项目拨付项目资金结余款92264元。
21、证人安XX、梁XX的证言证明,安XX、梁XX系陇西县首阳镇畜禽粪便池工程承包方,二人均以每个1500元的价格修建发酵池(合同价2000元),其中安斌乾实际修建150个(合同175个),首阳镇政府按合同付款35万元,其返还首阳镇120500元;梁XX实际修建160个(合同190个),首阳镇政府按合同付款38万元,其返还139594元。经杨XX安排梁XX与首阳镇政府签订了30万元的垃圾收集房工程虚假合同,并将合同套取项目资金款30万元返还到首阳镇。陇西县首阳镇政府通过安XX、梁XX套取畜禽粪便发酵池项目资金260094元、套取垃圾收集房项目资金30万元。
22、证人吴XX、王XX的证言证明,吴XX、王XX分别系陇西县首阳镇南门村、董家堡村村书记,两村没有修建过垃圾收集房,检查验收时在农户的彩钢房前挂上了垃圾收集房牌子,检查人员也没有问收集房主详细情况,检查人员没有提出异议。
23、证人汪XX的证言证明,汪XX系陇西县首阳镇首阳村书记,没有人来检查验收过该村发酵池和垃圾箱,该村没有修建过垃圾收集房,也没有人来检查验收过。
24、证人冯XX的证言证明,冯XX系陇西县首阳镇樵家河村党支部书记,该村没有实施垃圾收集房建设,化粪池是否实施完不清楚,陇西县环保局等部门的检查人员只抽查了6户的化粪池,垃圾箱和垃圾收集房再没有看。
25、证人李XX的证言证明,李XX系陇西县首阳镇三十铺村村主任,该村没有修建垃圾收集房,垃圾箱和化粪池施工过程中环保局的工作人员没有来检查过,验收时垃圾收集房是使用专业合作社的两间彩钢房顶替的,化粪池和垃圾箱抽查了几户。
26、《关于对定西市七县区2012年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陇西县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实施方案》、《关于下达2012年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中央及省级配套资金的通知》证明,甘肃省环境保护厅批复同意实施2012年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及陇西县2012年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实施方案和各级财政资金900万元来源和陇西县7个乡镇15村的分配数额。其中实施方案要求对资金保障等进行监督和验收,关于资金使用政策要求加强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27、《定西市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验收暂行办法》证明,暂行办法关于该项目验收内容、验收组织和程序(申请验收提供的材料)、验收评价、验收奖惩等内容规定。
28、《定西市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证明,暂行办法关于项目申报、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项目资金管理、项目考核验收等内容规定。其中规定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内容一经审核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不得降低治理目标要求、压缩投资规模等,如需调整须报省市级环保、财政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执行;专项资金管理实行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公开透明、专款专用、强化监督原则。
29、陇西县环境保护局“关于对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部分建设内容进行统一招标采购的函”证明,该项目总投资900万元,其中垃圾收集房、水源地保护围栏、粪便发酵池、宣传由项目实施地各乡镇自行组织实施。
30、中标通知书、政府集中采购项目明细表、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审批表及凭证、政府集中采购项目验收报告单证明,西安盛久鸿贸易有限公司于2012年8月20日中标环卫设备采购合同。
31、产品买卖合同、购销合同证明,陇西县各乡镇垃圾清运车购置情况。
32、陇西县人民政府关于报送陇西县2012年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自查验收报告及申请进行复查验收的函证明,其中自查验收项目实施情况记载清扫工具400套、建设水源地围栏700米、畜禽粪便发酵池740个、简易垃圾收集房32间、30万元的宣传设施;上述自查验收由陇西县环保、财政等部门组成联合验收组进行。
33、陇西县环境保护局、陇西县财政局关于报送2012年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实施工作总结报告证明,陇西县环境保护局、陇西县财政局关于2012年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实施工作总结报告报送情况。
34、陇西县环境连片整治项目乡镇环卫服装领取表证明,陇西县环保局套取资金支付环卫服装款53568元情况。
35、陇西县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验收表、定西市环保局现场抽验表、关于对陇西县2012年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复查验收情况的反馈意见证明,定西市环保局对陇西县环保局在项目实施完成后乡镇自验、县级初验未按照规定进行存在问题要求进行整改。
36、陇西县环境保护局关于陇西县2012年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结余资金使用方案的请示及呈报陇西县政府后分管领导的批示证明,陇西县2012年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结余资金91万元的来源和对各乡镇后续资金分配情况。
37、陇西县环保局局务会议记录、电话记录证明,定西市环保局电话通知陇西县环保局以每个村8000元上缴环境评审费;陇西县环保局召开局务会议研究对采购环保设备虚报套取的44万余元分配;2013年1月7日陇西县环保局对陇西县该项目考核前进行研究,但负责项目工作的汪和平、张鹏程未就陇西县文峰、首阳两镇在2012年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实施中存在的严重问题发现并汇报。
38、张鹏程提供的陇西县环保局套取项目款447336元支出记录及票据复印件、采购设备发放乡镇收条复印件证明,陇西县环保局将套取447336元项目资金给定西市环保局上交评审费12万元,支付环卫工人服装款53568元,剩余项目资金168768元返还陇西县环境连片整治项目实施各乡镇及陇西县环保局支出10.5万元的明细记录。
39、文峰镇人民政府关于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剩余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证明,陇西县文峰镇在实施该项目过程中陇西县环保局返还文峰镇结余资金24.4万元,陇西县环保局同意作为新增绿化工程项目使用。
40、陇西县文峰镇人民政府2012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财务资料复印件、财政拨款凭证、文峰镇政府与梁XX、米XX、郭XX、薛X签订施工合同及垃圾收集房订购协议、宣传版面合同、垃圾清运合同、绿化协议及合同、项目资金审批表、供货发票、集中采购项目明细表及采购合同、审计报告、结余资金使用验收表证明,陇西县文峰镇在实施该项目过程中,分管该项目的副镇长马XX与镇长张XX、分管财务的副镇长武XX三人商量后,部分项目未按照项目要求组织实施,部分项目没有实施,利用虚报发票、签订虚假工程合同等方式套取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专项资金316000元(其中化粪池套取76000元、垃圾收集房套取180000元,新增绿化工程项目套取60000元)。此外陇西县环保局返还文峰镇政府该项目资金结余款36672元。
41、文峰镇会计王X制作的陇西县文峰镇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资金帐外支出明细表证明,文峰镇政府对项目实施中套取资金316000元及陇西县环保局返还结余款36672元,共计352672元项目资金被文峰镇政府用于招待费、烟酒费支出309981元。
42、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清单、中国农业银行现金缴款单证明,陇西县文峰镇政府案发时套取资金余款42691元被陇西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扣押并上缴专户。
43、陇西县首阳镇政府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财务记账凭证复印件、陇西县首阳镇政府与梁XX、安XX、刘XX等人签订垃圾收集房施工合同、化粪池修建工程承包合同、宣传牌制作合同、验收表、绿化工程合同、垃圾清运合同、项目资金审批表、结余资金使用验收表、审计报告、陇西县首阳镇政府2012年环保项目结余资金账目及支出记账凭证复印件、施工合同、陇西县国有资产管理局证明、首阳镇会议记录、银行交易明细清单、存折复印件、首阳镇人民政府关于首阳镇2012年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结余资金使用方案的报告证明,陇西县首阳镇在2012年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实施过程中,经时任镇党委书记韩X(已判)、镇政府副镇长杨XX(已判)先后与镇政府原镇长张XX、镇政府镇长范XX(已判)等人商议,陇西县首阳镇政府对垃圾收集房建设、购买清扫工具、绿化工程和垃圾清运没有实际实施,对畜禽粪便发酵池建设没有按项目计划实施。后受韩X、范XX和杨XX三人决定和安排,陇西县首阳镇政府利用签订虚假工程合同、虚报发票及虚假验收表等资料进行报账,套取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资金1026744元(其中套取垃圾收集房资金300000元,套取化粪池建设资金260094元,套取购买垃圾清扫工具资金90000元,套取绿化工程资金200000元,套取垃圾清运资金176650元),此外陇西县环保局返还给首阳镇政府环境连片整治项目资金结余款92264元,共计1119453元(含利息445元)。其中113120元用于环境宣传、垃圾清理、购买环卫服装、测绘费及环保项目审计费等支出。
44、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明,2012年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中陇西县首阳镇原党委书记韩X、原镇长范XX、原副镇长杨XX因滥用职权决定和安排利用虚假项目资料套取项目资金滥支滥用,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岷县人民法院判决犯滥用职权罪。
45、陇西县人民政府关于董XX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陇西县人民政府关于文XX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陇西县环境保护局关于领导班子成员及副科级以上干部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陇西县环境保护局关于局系统工作岗位、人员和职责调整的通知、陇西县环保局证明、陇西县环境保护局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汪和平任陇西县环境保护局副局长,负责农村环境整治工作;张鹏程任陇西县环境保护局业务股股长,全面负责业务股工作。
46、户籍证明,汪和平,1965年5月14日生;张鹏程,1971年7月10日生。
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证实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汪和平、张鹏程犯玩忽职守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对证据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和平、张鹏程作为2012年陇西县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实施监管单位陇西县环保局的分管领导和具体负责人,在担任陇西县环保局副局长、业务股股长职务期间,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未按照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验收暂行办法的规定认真履行监督管理、检查验收项目职责,致使陇西县文峰镇和首阳镇部分未实施的项目和部分建设不彻底的项目通过验收,导致国家环保项目资金被违规套取滥用,造成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被告人汪和平、张鹏程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汪和平辩护认为2012年陇西县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资金被文峰镇政府和首阳镇政府违规套取滥用造成项目资金重大损失,其作为项目实施监管单位陇西县环保局的副局长对项目资金被套取负有失察责任,在项目实施验收时没有坚持原则,其在工作中存在过失,但其认真履行了工作职责,其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的意见,因本案证据证明被告人汪和平作为项目实施监管单位的分管副局长在文峰镇政府和首阳镇政府实施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过程中,在垃圾收集房、绿化工程、购买清扫工具及垃圾清运项目未实施和畜禽粪便发酵池项目未按计划实施的情况下,没有认真履行监督管理、检查验收项目的职责,致使上述项目通过验收,导致项目资金被违规套取滥用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故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张鹏程辩护认为指控其系2012年陇西县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实施监管单位陇西县环保局的项目具体负责人应负项目资金被套取滥用造成重大损失的玩忽职守刑事责任不当,其只是项目业务经办人,项目资金被套取滥用造成损失其虽负有一定责任,但不构成玩忽职守罪的意见,因被告人张鹏程作为陇西县环保局业务股股长,其具体负责2012年陇西县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实施,其工作职责非项目业务经办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鹏程系陇西县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实施监管单位陇西县环保局的项目具体负责人符合本案事实。被告人张鹏程在项目实施监督管理、检查验收过程中未认真履行职责,在文峰镇政府、首阳镇政府部分项目没有实施和部分项目没有按计划实施的情况下致使项目通过验收造成项目资金被违规套取滥用,被告人张鹏程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故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汪和平、张鹏程玩忽职守案件中陇西县文峰镇政府、首阳镇政府违规套取环保项目资金1342744元,但首阳镇政府将其中1027690元用于道路建设,环境宣传、垃圾清理、购买环卫服装、测绘费及环保项目审计费等支出及购买车辆支出,环保项目资金369936元被文峰镇政府和首阳镇政府违规滥用,造成环保项目资金重大损失的犯罪事实,综合本案被告人汪和平、张鹏程在2012年陇西县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监督管理、检查验收过程中玩忽职守犯罪情节、犯罪数额及被违规套取的项目资金主要用于道路改造建设、环境宣传和垃圾清理等项目及购买车辆等支出的实际情况,其玩忽职守犯罪情节轻微,可对被告人汪和平、张鹏程免予刑事处罚。为维护国家工作人员正确履行职务、打击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三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汪和平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张鹏程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三、扣押涉案款42691元,依法没收,由陇西县人民检察院上缴财政。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康 诚
审 判 员  董雄伟
人民陪审员  魏世雄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军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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