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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某某(城建局新型墙体专项基金管理)玩忽职守案
山西省沁源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沁刑初字第13号
公诉机关沁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席某某,男,196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任沁源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主任。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沁源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3年5月20日由本院取保候审,2014年1月16日被本院再次办理取保候审。
沁源县人民检察院以沁检刑诉(2013)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席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3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3年8月8日作出(2013)沁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判后,沁源县人民检察院在上诉期内提出抗诉,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5日作出(2013)长刑终字第283号裁定,裁定:一、撤销沁源县人民法院(2013)沁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沁源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案件发回后,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3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沁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春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沁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至2011年,被告人席某某在任沁源县住建局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主任期间,不认真履行征收职责,致沁源县城鑫源小区、裕苑小区等7项工程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633790元未征收到位,经长治市政府办公厅及市墙改办等上级部门多次下文要求征缴,其仍未认真履行征收职责,给国家造成633790元的经济损失。指控认为被告人席某某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请求依法惩处,并提供受理案件登记表、文件、征收明细表、户籍证明、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被告人席某某辩称:一、我所在的墙改节能办只是属于沁源县住建局的一个内设股室,是受县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领导组办公室及住建局的领导,且征收专项基金的工作是由政务大厅城建窗口把关;二、沁源县住建局虽然根据省、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制定了基金征收工作流程,但由于没有相关可遵循的法律法规,在实施过程中存在把关不严的现象;三、我省尚未出台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具体收费标准,我市墙改办为了开展此项工作、不造成基金流失,暂时决定以标准上限10元/m2进行征收,建设单位对征收标准多次提出质疑,县局报请墙改办予以答复,是影响征收工作的一个原因;四、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工作一直在进行中,至今还有10.7万元未征收到位,但原因是该建设单位已经预交8万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且大量使用了新型材料,按照规定,如果使用新型材料的,应当将预收的专项基金退还建设单位,故应当再收还是退还,还应待核实相关资料后才能确定。
经审理查明,2010年至2011年,被告人席某某在担任沁源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主任期间,对沁源县开工建设的裕苑小区等7项工程,应当征收的新型墙体专项基金778790元,仅征收145000元,案发时有633790元未征收,经长治市政府办公厅及市墙改办等上级部门多次下文要求征缴,其仍未认真履行职责,给国家造成严重经济损失。
另查明,2012年6月30日,沁源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曾下达催缴通知,要求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建设单位于2012年11月1日前到县住建局墙改办缴纳所欠基金。案发后沁源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组织相关人员追缴回沁源县鑫源小区、裕苑小区等7项工程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共计526234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及被告人当庭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在案佐证,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认可。
1、受理案件登记表,证明案件来源系群众电话举报。
2、身份证明资料(包括户籍证明、关于墙改节能办公室立编的请示、编办关于成立“沁源县墙改节能办公室”的通知、关于调整沁源县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领导组成员的通知),证明被告人席某某的个人基本情况及其系国家工作人员,于2008年至今任沁源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办主任。
3、墙改办工作职责,证明被告人席某某的工作职责共八项,其中包括收取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职责。
4、沁源县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明细表,证明2010年-2011年裕苑小区等7个小区建筑面积77879平方米,应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778790元,实际征收145000元,未征收633790元的情况。
5、沁源县财政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支情况说明,证明沁源县财政局2008年至2012年共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53万元,支出13万元。
6、沁源县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关于墙体材料专项资金征收情况说明,证明2008年至2012年沁源县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共收64.233万元墙体材料专项资金。
7、一般缴款书,证明2010年共计征收墙改基金6.7万元,2011年共计征收16.2万元。
8、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放情况汇总表,证明裕苑小区、泰安小区等7个小区建设工程在规划许可范围内。
9、建设规划许可证、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2份),证明沁丰苑住宅小区的建设单位是潞城市居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程面积24353.63平方米,验收合格。
10、山西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长治市建设工程报建表,证明长途汽车公司住宅楼建设情况。
11、山西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长治市建设工程报建表,证明鑫源小区建设情况。
1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长治市建设工程报建表,证明泰安小区住宅楼建设情况。
13、建设规划许可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建设工程报建表,证明滨河源B区住宅楼建设规模25477平方米。
14、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证明百货公司小区住宅楼建设规模1872.6平方米。
1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证明裕苑小区的建设单位是潞城市居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程面积1978.33平方米,验收合格。
16、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证明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标准为按照规划审批确定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最高不超过10元,征收单位是地方各级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
17、长治墙改办文件:①关于催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通知(长墙办字(2012)19号)、②关于开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检查的通知、③关于转发《关于对“十一五”期间全省“禁实”工作及新型墙材专项基金征收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的通知,证明长治市墙改办多次行文要求征收墙改基金,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18、沁源县住建局沁建字(2012)203号文件(《关于催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通知》),证明2012年6月30日,沁源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下达催缴通知,要求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建设单位在2012年11月1日前到县住建局墙改办将所欠基金一并缴纳,如若在规定时间内仍未办理,将严肃处理。
19、长治市人民政府文件(长政发(2008)30号),证明长治市人民政府曾行文要求加强征收墙改基金。
20、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实施意见,证明省人民政府曾行文要求加强征收墙改基金。
21、长治市政府办公厅关于禁止减免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通知,证明长治市政府曾行文通知“对建设单位未足额缴纳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各级规划、城建部门一律不得办理规划、招标、施工等审批手续。”
22、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进一步推进全市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证明长治市政府曾行文要求加强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缴,“建设单位必须凭山西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缴款认定书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规划施工许可手续。对建设单位未足额缴纳墙改专项基金的,市县级规划、城建部门一律不得办理规划、招标、施工等审批手续。工作失职造成专项基金流失的,监察部门将追究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23、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退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证明有关新型墙体材料的返退规定:“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建筑工程必须在办理规划、施工许可之前按规定标准足额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专项基金实行先征后返,由市墙改办在受理工程建设单位申请后,组织现场验收,按规定进行返退。”
24、李某某的询问笔录,2008年其分管的其中一个科室墙改办,主任是席某某。2008年的一天,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席某某和其在局长办公室商量墙改基金征收的事,其说住建局收取各项费用应该捆绑在政务大厅,在办理各项许可证时统一收取。2008年沁源县住建局驻政务大厅窗口的负责人是王某某。2008年的一天,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其把席某某、王某某叫到办公室,让席某某把收取墙改基金的文件、手续等都给了王某某,让王在政务大厅代收。因为工队在政务大厅办手续时能卡住他们,方便和他们收墙改基金。2008年至2009年席某某没有给其汇报过墙改基金的征收情况,王某某也没有给我汇报过,政务大厅办证、收费的事情王某某直接请示局长,从来没有通过他。征收墙改资金是墙改办的职责,2008年由政务大厅代收情况。
25、王某某的询问笔录,证明2007年5月中旬其任住建局驻政务大厅窗口负责人,主要职责是负责住建局驻政务大厅的全面工作,办理、核发施工许可证、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选址意见书等证件。2008年至2009年期间,曾经按局里领导的交代,代替住建局墙改办收取过一段时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到了2009年的一天,席某某来到政务大厅找见其说市墙改办要换新的收费票据,让其把收费票据还给席。其就把墙改基金的收费手续都给了他,从那以后政务大厅就再没有代收过墙改基金。
26、栗某某证言,证明2009年12月成立县治公办,至2013年3月5日由其负责治公办工作,2010年后半年市治公办的几次会议上要求各县治公办要督促各县成员单位催收住建局配套费、墙改费和国土局土地出让金等费用,但无正式文件。后来其办大约于2010年10月份以后与县住建局墙改办席某某交流关于催收墙改费的现状和意见,建议联合催收。在后来的几次上报市治公办收缴费用数据中,其都是安排办公室电话通知要求县墙改办上报收缴花名及数据,联合收缴费用的工作一直未实现。2013年春节过后,因县委办要求上报专项治理三年收缴各项费用的数据,其又于墙改办席某某要求报近三年来墙改费要数据,在报来数据的同时席某某一并报来1份住建局下达的催收文件,附有欠缴单位的花名,留于治公办。在其负责治公办期间,各成员单位所报费用数据都是其安排办公室主动打电话通知他们报送的。
27、刘某某的证明材料,证明与栗某某的证明一致。
28、李某某证言(关于滨河源小区砖混结构面积等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席某某与其了解滨河源小区砖混结构面积情况。
29、被告席某某的讯问笔录,关于沁源县县2008年至2012年墙改基金征收情况、关于建设单位主体工程竣工验收情况、及其墙改办的职责、工作流程。
30、追缴明细表,证明2013年4月下旬沁源县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追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共计234704.7元。
31、进账单,证明案发后沁源县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追缴回墙改基金共计76.94万元,其中包括2010年至2011年的墙改基金526234元。(2013年4月25日追缴沁丰苑小区3.5674万元、2013年4月26日追缴滨河源小区10.356万元、2013年4月22日追缴泰安小区4万元、2013年5月3日追缴鑫源小区7.2万元、2013年5月7日追缴长治运输小区17.5万元、2013年5月11日追缴百货公司小区2万元、2013年5月11日追缴居泰小区8万元,共计526234元。)
被告人席某某提供以下证据:
1、收据7份、进账单5份、现金缴款单2份,证明案发后沁源县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追缴回墙改基金共76.94万元,其中包括2010年至2011年的墙改基金526234元。
2、荣誉证书6份,证明其个人在任住建局墙改办主任期间,多次受到表彰。
3、山西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证明征收和使用管理专项基金的主体为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领导组办公室,该领导组办公室是县里设立的,而被告人所在的墙改节能办只是属于沁源县住建局的一个内设股室,是受县墙改办及住建局领导的,故其不是第一责任主体。
4、沁源县2010年-2011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应收未收明细表,证明在沁源县开工建设的项目未收取的基金数额。
5、沁源县住建局关于催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情况说明,证明催缴专项基金的情况。
6、沁源县住建局关于被告人席某某的工作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席某某工作表现良好,得到了工作单位的认可。
7、裕苑小区新建住宅楼投标文件、山西康伟集团建材有限公司收据两支、销售合同,证明未征收完专项基金的裕苑小区有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事实,按照相关规定,使用新型材料的,是应当退还建设单位预收的专项基金的,故应当再收还是退还,还应待核实相关资料后才能确定。
公诉人对被告人席某某提供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证据3的证据内容有异议,被告人所在的墙改节能办是征收专项基金的执行单位,被告人也应是直接责任人。对于证据7,虽然裕苑小区有使用新型材料的事实,但按照规定及工作流程,是应当先预收再退,而不是施工后核算后再收取,被告人违反了工作规程。
对于被告人提供的上述证据,来源客观、真实,对其效力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席某某作为沁源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主任,负有征收新型墙体专项基金的工作职责而未完全履行,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予以认定。对于被告人席某某辩称其非第一责任主体的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负责的墙改节能办是征收专项基金的执行单位,负有下达缴款决定书及开票收取专项基金的职能,而县里成立的墙改领导小组并不直接负责具体事项的承办,故对被告人这一辩解意见不予采纳。纵观全案,致使专项基金征收不到位的原因与整体征收工作流程不完备及实际操作过程不规范存在一定关联,且我县按照标准上限每平米10元征收专项基金,也是造成征收困难的原因之一,结合2012年县住建局曾向相关单位下发过催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通知,案发后被告人席某某及所在单位已积极挽回大部分经济损失等实际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席某某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可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席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  韩云辉
审判员  孙艳平
审判员  程 丽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 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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