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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振帮玩忽职守案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佛三法刑初字第451号
公诉机关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振帮,男,43岁。因本案于2012年12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逮捕,2014年1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邱建平,广东商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姚志兵,广东昊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以佛三检刑诉(2013)4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振帮犯玩忽职守罪,于2013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期间,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12月19日向本院建议对本案延期审理,本院于次日决定延期审理;2014年1月17日,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提请本院恢复审理,本院于同日决定恢复本案的法庭审理。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廖玄、代理检察员李欣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振帮及其辩护人邱建平、姚志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振帮在2010年初至2011年5月担任佛山市某某区公安局某某派出所某某社区民警中队(下称某某中队)中队长期间,面对以廖某一(已判刑)为首的“老虎机”赌博犯罪团伙在其辖区内滋生,群众大量举报的情况,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其职责,始终没有对辖区内“老虎机”的实际数量、规模及摆放“老虎机”人员进行摸底调查,始终没有搜集到赌博犯罪团伙的情报上报给治安中队,始终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对辖区内的“老虎机”赌博行为进行清查和打击,始终没有领导某某中队制定和出台过针对“老虎机”赌博行为的防控措施和具体方案,对其多名下属违法违纪包庇“老虎机”赌博团伙的行为疏于监管,致使该赌博犯罪团伙成员在被告人吴振帮任期内从未被民警查获,违法犯罪规模日益扩大,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在法庭上提供了如下证据:
一、被告人吴振帮的供述。
供述的主要内容:我于2008年10月至2011年5月在某某派出所民警中队担任中队长,负责全面工作。针对辖区内的老虎机赌博行为,我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和任务指标来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首先,通过由区局和镇派出所的联合行动进行统一查处和清理;其次,在年中和年终会议中强调加强老虎机的查处;第三,规定治安队每查处一台老虎机就奖励10元或30元,如不查处就予以罚款,以此方式鼓励、督促治安队加强查处力度。但没有出台过具体的、书面的整改和查处措施,没有书面统计过清查行动的次数。对提供场所摆放老虎机的士多店老板和参赌人员进行行政拘留、劳教等处罚。日常工作中,李某一口头向我汇报过辖区内老虎机的大概情况,我也口头安排过李某一对辖区内老虎机的数量、规模进行摸底调查,后来李某一汇报说已经对辖区内老虎机全部清查。我没有向中队民警传达过要消极查处老虎机的话,没有说过“老虎机资源很少,不要一下子查完”这样的话。我对廖某一没有印象,2010年中秋节前几天,辖区的一名老板请中队民警吃饭,饭后一起去某某夜总会喝啤酒,期间有三个人进入包厢,李某一把他们介绍给我,但我当晚喝了很多酒,不确定其中有没有廖某一。
二、证人证言。
1、证人李某一的证言。
证言的主要内容:我于2008年8月至2012年5月担任某某中队副中队长,分管治安工作。2010年5月至2012年3月,我共收受赌博团伙老板赵某一送的44万元。平时与赵某一聊天时,曾听其称吴振帮和其他民警均有收受赌博团伙的钱财,赵某一说每个月给吴振帮2.5万元。某某中队没有积极查处老虎机,只是为了应付上级指标和接到举报才去查。民警中队没有针对老虎机制定专门的工作方案或采取一些积极的查禁措施。
2、证人廖某一的证言。
证言的主要内容:我们于2010年3月份开始在某某社区摆放老虎机,开始时是几十台,后来发展到了100多台。刚开始的前几个月因为不敢摆放太多老虎机,营利的资金都用于疏通关系,2011年10月份加大投入后经营越来越好才开始有分红。我们团伙每个月都有送钱给某某社区的民警和治安员,所以从2010年3月至2012年3月,我们团伙的人都没有被查处过。
3、证人赵某一的证言。
证言的主要内容:2008年廖某一、李某二就开始在某某社区摆放老虎机,除了严打期间避风头外,每年断断续续经营几个月,2009年在某区、某某市陆续摆放了约100多台老虎机,但经常被民警、治安队查扣,后来在2009年底,他们知道我和李某一关系好,就通过我疏通李某一的关系,分一份利润给李某一。李某一曾经问我有没疏通好吴振帮,我不认识吴振帮,但曾听廖某一说过已经疏通好。廖某一有一本笔记本,上面记着“3A、2A+5、8B”等,分别代表的是3万元、2.5万元、8000元,表示送钱数目是中队长每月3万元,主管治安的副中队长每月2.5万元,其他中队领导每月8000元。2010年4月,我和廖某一等人疏通了某某民警中队和治安队的关系后,才顺利在某某社区摆放老虎机。因为之前查得厉害,很多士多店老板都不敢摆,刚开始放了约几十台,然后逐步增多。2011年5月到2012年3月,在某区、某某市大约摆放了300至400台。
4、证人吴某一的证言。
证言的主要内容:我于2003年调入某某中队工作,主要负责某某市和某区的刑事案件,有时也根据工作安排参与辖区内一些重大刑事案件的协查工作。吴振帮任中队长期间有说到对辖区内赌博行为进行查处的话,但没有提及具体查处的赌博行为是什么,也没有具体提到要民警去查处老虎机,没有以书面文字制定并下发过针对老虎机的查处措施和方案。2010年亚运会召开不久后,在一次中队例会上,吴振帮说过“我们的查处对象资源有限,不可以一下子扫光”之类的话。我在和赵某一接触的过程中,听赵某一说过他们已经将上面的关系搞定了,我也见过两次吴振帮和中队民警在某某夜总会喝酒时,廖某一和赵某一到场,并与吴振帮有敬酒和交谈。吴振帮作为中队长,对辖区内的老虎机赌博活动应该是清楚的,但没有专门就如何查处老虎机赌博团伙进行过部署和安排。2010年底,我在某某市查处了很多台老虎机,李某一知道后责备我说一下子查那么多干嘛,这样对指标数的达标会造成影响的,并叫我收工,但没有叫我放人。之后一个声称是李某一战友的叫“阿利”的人打我手机,问能否将抓获的涉案人员放了,我说那个人已经放了。一个月后,“阿利”约我见面,塞给我3000元。后来“阿利”陆续给钱我,并于2011年4月介绍了廖某一给我认识,廖某一也陆续给了我几次钱。
5、证人鄞某某的证言。
证言的主要内容:我于2009年12月开始担任某某中队某某市警务室警长。吴振帮任中队长期间,没有要求对老虎机进行查处,从他的字里行间我领会到他的真实意思是要求对老虎机的查处力度不要太大,理由是李某一和赵某一关系非常好,李某一和吴振帮关系也非常好;其次,大概在2010年和2011年的两次中队例会上,吴振帮讲到老虎机时说“我们查处对象资源有限,不可以一下子铲除干净,这样对我们以后的工作没什么好处”之类的话;第三,我和赵某一是老乡,平时会聚在一起打麻将,有次提到吴振帮时,赵某一说“吴振帮没有李某一爽快,胃口太大,不好搞定”,我听了之后就更加确定赌博团伙已经将吴收买了。我听赵某一说过廖某一已经把整个中队的民警都搞定了。按正常来说参赌人员和士多店老板都要被行政拘留的,但有几次都将涉赌人员放掉了,只是收缴了老虎机,释放决定是由中队领导作出的。我听赵某一说过如果老虎机被查,会直接打电话给中队领导,一般都是扣机器,人放掉。吴振帮没有针对老虎机问题作过任何规定,布置任务只是口头上提一下,大家也只是应付一下交差,除了在区局和某某派出所领导下对老虎机进行过统一查处外,吴振帮在工作中没有安排过专门针对查处老虎机的具体措施和行动。2010年5、6月份左右,李某一带我到某某夜总会喝酒,看见赵某一也在房间里喝酒。期间赵拉我到洗手间,塞给我3000元并说民警中队人人有份。吴振帮对辖区内老虎机赌博违法活动肯定是清楚的。因为民警都要把老虎机查封带回中队。中队有安排警力对辖区内的士多店、小吃店等有可能摆放老虎机的地方实施清查,也会根据群众举报和110报警指示赶赴现场查处,中队领导也会亲自带队巡逻并查处老虎机赌博行为。
6、证人梁某一的证言。
证言的主要内容:我于2009年12月调到某某中队某区警务室当警长,现任某某中队普通民警。平时有群众举报老虎机,中队会安排民警处理,民警在巡逻中发现老虎机会扣押回中队,由当日值班领导安排人员处理,因此中队领导是知道辖区内存在摆放老虎机的情况的。2011年上半年,某某派出所治安中队在某某辖区发现一些老虎机,我作为驻区民警没有及时发现和处理,因而被通报批评,并罚款200元。我被问责后,中队领导也没有组织警力对老虎机问题进行专项整治,也没有对我的工作提出整改意见。我曾将辖区内存在老虎机的情况向吴振帮等领导反映,但领导没有回应,也没有具体指示。2010年吴振帮组织全体人员开会,李某一在会上说辖区内资源较少,不要将辖区内的老虎机一次查完,留一些到下一年查,避免完成不了指标,大家听后没有发表意见便散会了。吴振帮从来没有就如何查处老虎机赌博团伙进行部署和安排,中队也没有出台过任何具体的、书面的查处措施。中队于2011年安排过两次专项行动,都是李某一去某某派出所开完会后回来部署的,查处了十几台老虎机。
7、证人梁某二的证言。
证言的主要内容:我于2008年10月至2012年5月在某某中队任指导员,期间有对查处老虎机制定工作方案,比如对查处进行奖励等。我民警中队有开会讨论查处方案、调查摸底方案及问责方案,落实上级要求,并将落实情况上报上级。2011年5月,中队民警梁某一、鄞某某因查处老虎机不力受到考核扣分的处分。2012年3月查处特大摆放老虎机赌博团伙,之前两年没查获,是因为工作措施、方法不完善,查处力度不够,赌博团伙摆放隐蔽。另外时任中队长的岑某某及分管治安的副中队长有管理责任。某某中队除了在上级的部署下对老虎机进行查处外,自己也会根据辖区内的老虎机情况或群众投诉开展查处行动,加之公安系统内部也有倒查制度,如果被上级发现工作中有疏漏,也会对工作考核扣分,这也促使中队自行开展查处,每次查处都有成效,几乎每次都查扣到老虎机,但还是屡禁不止,之后才知道原来是队伍内部出现问题。吴振帮安排对老虎机进行查处时一般是直接向分管刑事、治安的副队长吴某二、李某一下达命令,我负责管理队伍、后勤、枪支、车辆、涉案财物等方面的工作。我曾多次按照上级的部署、带队在某某辖区内进行查处。
8、证人吴某二的证言。
证言的主要内容:我于2009年7月起任某某中队副中队长,分管刑侦组。2009年7月至2012年初,根据上级针对老虎机的查处任务,民警中队有相应的部署及查处行动。另根据每月行政拘留数量任务指标,有针对辖区内赌博行动进行清查。民警中队也有针对老虎机查处的书面文件。
9、证人朱某某的证言。
证言的主要内容:我是某某中队治安组民警。一直都有群众举报老虎机的情况,2010年年中至年尾,很多群众打110举报,每次出警都能查扣5、6台老虎机回来。2011年、2012年也有群众举报,但次数比以前少很多。2011年开始按上级指示,对摆放老虎机的士多店老板进行行政拘留,2011年前则只是收缴老虎机。每次查处一段时间后,老虎机又会重新摆放在原来的士多店里。在巡逻制度上没有相关的工作规范,大家是在做完自己的手头工作后自发地出去巡逻,领导不会叫大家出去巡逻,中队也没有对巡逻工作制定硬性规定。近两三年来,中队有几次配合上级部门对辖区内的老虎机进行查处,但中队内部没有针对老虎机作专项清查。2008年开始,大概有30、40个士多店摆放老虎机,摆放的士多店数一直比较稳定,平时也一直在查,查完后同一个士多店又会再摆,如此反复。中队领导对这个情况肯定是了解的,因为地方不大,作为该地区的民警中队负责人,对自己辖区的情况肯定有所了解,但至于为什么没有加大查处力度,不清楚背后的原因。我认为多年来一直抓不到幕后成员的原因是摆放老虎机的团伙太狡猾。2009年年底和2011年10月,李某一曾经叫我去某某龙舟河路群众举报很多的士多店附近伏击,但没有抓到人。
10、证人陈某一的证言。
证言的主要内容:2007年5月至2012年7月,我任某某中队治安组民警。中队领导有以例会形式要求加紧对辖区内老虎机进行查处,但没有出台过任何实际的、具体的查处措施和方案,也没有针对性的专项行动。2010年时通常对第一次抓获的店主和涉赌人员进行罚款,如果有前科的就处以行政拘留。2011年开始,为完成工作指标,都是以行政拘留为主,并处罚款,所有老虎机都要收缴。2008年奥运期间老虎机摆放较少,2009年后老虎机又开始多起来,2010年、2011年的情况和2009年的差不多。一直没抓到摆放的团伙。有次差点抓到,几个团伙成员对不配合摆放老虎机的士多店进行打砸,附近民警赶到现场后,肇事人员已逃跑。摆放老虎机的老板受到团伙成员的威胁,不敢反对摆放,不敢指认,只是很模糊地说团伙成员是外地人,以致不能掌握团伙人员资料。不蹲点抓获的原因是因为治安组工作繁琐,蹲点抓获力不从心,另外中队领导没专门安排,所以不做。近两三年辖区内老虎机案件越来越多,可能存在保护伞。负责某某市的警长鄞某某和某区警长梁某一曾向中队领导反映过问题,中队长吴振帮应该也是掌握了这一情况。因为在召开例会时,吴振帮说过,“你们警长要对老虎机盯紧点”。
11、证人何某某的证言。
证言的主要内容:2004年至2012年我任某某中队治安组民警。近年来有群众向110举报某某辖区存在老虎机问题。民警中队有针对老虎机采取专项行动,但具体次数和参与人员不记得了,是按中队领导通知行动的,不知道有无工作记录。我有参与老虎机案件的问话、做笔录,但士多店老板说摆放老虎机的是外地人,不知道姓名和联系电话。中队没有对辖区内老虎机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平时由李某一和黎某某安排我的工作,没有接到吴振帮的指示。
12、证人何某二的证言。
证言的主要内容:2006年至今,我任某某中队民警。据士多店的人反映,每次到士多店摆放老虎机的是一到两人,估计是有一伙人专门到士多店摆放老虎机。士多店没有提供放机人的详细资料,我就将掌握的情况报告中队领导,由领导安排人员跟进。但没有安排我去跟进。中队没有针对老虎机的全面摸底调查,主要是日常巡逻时抽查,发现可疑店铺就进行检查。吴振帮在例会上说过老虎机投诉多,要治安组多巡查。
13、证人黎某某的证言。
证言的主要内容:我于2001年至今任某某中队民警,2010年底前我驻某某市,2010年底后任治安组组长。民警中队有针对辖区内的老虎机进行过一两次专项行动,但具体时间、参与人员记不清了。记忆比较深的一次行动是2011年李某一带队专门针对辖区内的老虎机巡查士多店,巡查了十几个士多店,扣押了2、3台老虎机,带回约3个士多店老板。专项行动没有工作记录,是中队领导口头通知的。士多店老板没有讲清楚摆放老虎机的人是谁。
14、证人周某一的证言。
证言的主要内容:我于2008年1月至2012年5月任某某派出所治安中队中队长。治安中队查处黄赌毒案件的流程、分工,对社区民警中队进行业务指导。根据某某派出所查处涉黄涉赌案件责任倒查工作暂行规定的规定,社区民警中队如发现涉案人数较多的治安案件要将案件情况上报治安中队,由社区民警中队主管治安的副中队长自己或者安排内勤经过手机短信或者邮件方式发给治安中队,治安中队会对上报的情况进行暗访。各个社区民警中队都没有向治安中队报告老虎机的情况,治安中队在平时巡查中发现存在老虎机赌博的会组织集中统一查处。110黄赌毒警情多的时候,治安中队会组织社区民警中队主管治安的领导开会,提出开展对老虎机打击查处,并形成常态化治理的工作意见。
15、证人何某三的证言。
证言的主要内容:我于2010年5月任某某派出所治安中队副中队长。各个社区民警中队都没有向治安中队报告老虎机的情况。2011年,治安中队在巡查时在一条街上查处了7、8台老虎机,发现某某辖区内老虎机现象严重,于是对相关民警进行了责任倒查,并就该情况和时任某某中队中队长吴振帮、副队长李某一开座谈会,提出加强对老虎机的打击查处。
16、证人肖某一的证言。
证言的主要内容:我于2012年2月至3月13日在某某区某某市帮助他人看管老虎机。每天早上9时30分到摆放老虎机的士多店查看是否有人捣乱,运作是否正常,并和士多店的老板核对每天的收入,收取当天的收入交给沈某某。我、“阿林”、肖某二三人负责看管某区的老虎机,每人各自看管20多台。我经手的20多台老虎机每天有1000多元收入,好的时候有2000多元。2012年2月底的一天,沈某某让我将其看管的所有老虎机从士多店搬出来,说是上面有人要过来检查。我将这些老虎机藏到各个士多店隐密的地方约二三天后,待沈某某再通知时才重新摆放。那二三天里,我曾到摆放老虎机的士多店查看过,发现经常有穿着警服的公安人员驾驶警用摩托车在南区巡逻,并下车到各个士多店内检查。此外,还有两次是沈某某电话通知我有消防检查,让我立刻收机,等收到沈某某电话后才能重新摆放,时间也是在2012年2月底3月初。
17、证人沈某某的证言。
证言的主要内容:廖某一是我表哥。2011年11月底,廖某一请我去帮忙看护用来赌博的老虎机,负责范围是某某市新地塘,而某某市和某区共设7个组的老虎机经营团队,这7个组赚取的现金和单据每天晚上11时左右都要交到我手上,收到钱后就全部上交给廖某一,单据就交给财务廖珍。我负责看管的新地塘共摆放了18台老虎机,摆放在13或14个士多店、小食店。在某某市和某区摆放老虎机的其他6组的钱分别由阿六、阿生、阿牛、阿旺、阿周、阿坤交给我,每组负责看20台左右的老虎机。我负责收取7组的总数,生意好时每天的赢利有7000至8000元左右,生意差的时候也有1000至2000元左右。我在看机期间没有和治安人员及公安人员接触过,不认识这些人,我曾问过廖某一找过哪些关系,廖某一叫我不要问那么多,说知道也没好处。在我工作的三个半月里,负责的这18台老虎机摆放的地方没有被检查过。我收到过三次廖某一的电话通知,说上面有人下来检查,让我将摆放在士多店或小食店位置明显的老虎机移到隐蔽的地方。其他6组的情况我不清楚,但从收钱人向我反映的情况来看,应该是没有被查过,因为在他们看管区内出现老虎机损坏或经营过程中发生什么纠纷都要打电话给我或廖某一,如果被查了,一定会告诉我。
18、证人肖某二的证言。
证言的主要内容:我知道有4个士多店老板因摆放老虎机被公安部门拘留,有的只是没收老虎机而不拘留人员,这些都是士多店的人打电话告诉我或从其他人那里听说的。2012年过年前,沈某某告诉我说有消防检查,要把所有的老虎机都拖走避开检查,我就照做,大概停止了10天至15天,就又把老虎机摆放到士多店里了。
19、证人周某二的证言。
证言的主要内容:2012年2月下旬到3月14日,我在某某市帮助他人看管老虎机。沈某某安排我跟李某三去看管老虎机,后李某三离职,由我接手李某三之前所看管的老虎机,一直做到3月14日被抓,所负责的区域是某某市的霸头市场一带、容里交界一带。我看管20台老虎机,多时每天有3000或4000元收入,少时也有1000元左右,收到钱后交给沈某某。在我看管期间没有被查扣过,沈某某或其他人没有通知过我有相关部门要检查,并让我藏好老虎机。我每天早上去摆放老虎机的士多店查看,并和士多店老板核数,收取当天的收入,晚上回出租屋后交给沈某某。
三、书证。
1、被告人吴振帮的户籍材料及干部履历材料。证实:(1)被告人吴振帮的身份情况;(2)被告人吴振帮于2008年10月至2011年5月担任佛山市公安局某某分局某某派出所某某社区民警中队中队长,于2011年5月5日被任命为佛山市公安局某某分局某某派出所某某社区民警中队中队长,岑某某被任命为佛山市公安局某某分局某某派出所某某社区民警中队中队长。
2、到案经过及说明。证实2012年8月,中共佛山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查办某某区某某街道摆放老虎机团伙背后“保护伞”案件时,发现被告人吴振帮涉嫌违法违纪,于2012年9月4日对吴采取“两规”措施。审查期间,被告人吴振帮对抗调查,拒不交代违纪违法问题。同年12月3日,中共佛山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将吴振帮涉嫌犯罪的问题和线索移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
3、某某公安部门内部工作规定。
(1)社区民警中队中队长工作职责。证实社区民警中队中队长工作职责第六条规定“督促、带领中队民警查处‘黄赌’以外的其他治安案件,协助治安中队查处‘黄赌’案件”。
(2)某某派出所社区警务工作方案。证实社区民警的工作任务有:管理治安耳目、信息员,及时收集、上报涉及社会政治稳定和治安稳定的社情动态和刑事治安信息;定期排查、分析社情动态和突出治安问题;将收集、掌握的各类情报信息录入计算机,进行积累、分析、比对,切实做到基层工作信息化。
(3)《关于追究公安机关领导在查处“黄、赌、毒”工作中失职、渎职责任的规定》。证实该文件第三条规定“公安派出所辖区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被上级公安机关查处的,视为在查处‘黄、赌、毒’违法犯罪活动工作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二)在同一间场所一次查获5台(含本数,下同)以上赌博游戏机或一次行动查获赌博游戏机总数15台以上的。”
(4)《某某区公安局查处“黄赌毒”活动工作实施细则》。证实该细则规定“…第七条:派出所社区民警中队配备兼职‘三扫’工作民警不少于3人(一名中队领导分管‘三扫’工作)。…第十条:社区民警中队驻区民警应该积极履行职责,对辖区内可能发生‘黄赌毒’活动的场所加强巡察,对巡察中发现需要查处的,应当根据情况立即组织查处或者书面报请所属社区民警中队领导要求查处。”
4、涉及廖某一赌博团伙的刑事判决书。
(1)(2012)佛顺法少刑初字第261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廖某一因构成开设赌场罪和行贿罪被判刑。判决认定2010年初,廖某一团伙开始在某某街道的华口、南区、上佳市、红星、细窑、海尾等地摆放老虎机。2010年10月开始,廖某一团伙先后在某某街道辖区的店铺或出租屋摆放供人赌博的老虎机共105台。案发后,民警在某区上南路聚龙街七巷某号仓库缴获老虎机30台及现金人民币3700元。
(2)(2012)佛顺法少刑初字第159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廖某一团伙中的沈某某等17人均被判处开设赌场罪。判决中认定沈某某负责容桂某区、某某市片区,肖某一、肖某二、周某二负责看管该片区的老虎机,赵某二、廖某二负责维修老虎机。
(3)(2012)佛顺法少刑初字第102号、140号刑事判决书。证实陈某二、黄某某等某某街道某区、某某市治保会成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廖某一的钱财,为廖某一赌博团伙谋取利益,均被判处受贿罪。
5、对廖某一团伙开设赌场涉案金额的专项审计报告。证实廖某一团伙从2011年10月至2012年3月12日共收得赌资9628321元。其中负责某区、某某市片区的沈某某组只有2012年2月份赌款收入的数据49665元。
6、媒体材料。证实某某老虎机的相关媒体报道。
7、查处涉赌游戏机情况统计。
(1)某某中队关于老虎机的接警处警情况及统计、查处老虎机案件情况及统计。证实2008年10月至2011年5月5日,接群众举报94次,发现8次(2009年2次,2010年6次)。2008年10月6日至2011年5月5日查处情况如下表:
年份宗数人数处罚情况20095358罚款52人
行拘5人
劳教1人20105067罚款54人
行拘13人20111313罚款12人
行拘1人(2)某某派出所查处涉赌游戏机案件情况统计。证实某某派出所2007年查结涉赌游戏机赌博团伙51宗,抓获109人,其中行政拘留10人、罚款99人;2007年查结涉赌游戏机赌博团伙51宗,抓获109人,其中行政拘留10人、罚款99人,缴获涉赌游戏机627台;2008年查结涉赌游戏机赌博团伙133宗,抓获205人,其中行政拘留30人、罚款171人,刑事拘留4人,缴获涉赌游戏机1851台;2009年查结涉赌游戏机赌博团伙1054宗,抓获1166人,其中行政拘留124人、罚款1042人,缴获涉赌游戏机2154台;2010年查结涉赌游戏机赌博团伙740宗,抓获821人,其中行政拘留284人、罚款537人,缴获涉赌游戏机1955台;2011年查结涉赌游戏机赌博团伙329宗,抓获359人,其中行政拘留249人、罚款110人,缴获涉赌游戏机1844台;2011年社区民警责任倒查3人(2011年5月26日李某一、梁某一、鄞某某)。
8、会议记录。证实被告人吴振帮在某某中队会议上多次传达打击黄赌毒违法犯罪活动。
9、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相关笔录。证实2009年3月8日起,某某中队查处老虎机赌博案件的场地提供者和参赌者,并制作询问笔录,场地提供者均未能向公安人员提供有效的摆放老虎机人员的信息,均称摆放老虎机人员没留下联系方式。
10、《关于某某派出所部分民警对辖区涉赌问题监管不力的情况通报》、《关于某某派出所鄞某某等民警收受他人利益的情况调查》。证实:(1)2012年3月14日某某区公安局在某某捣毁廖某一团伙后,对相关责任领导和责任民警进行相应处理。原某某中队中队长吴振帮被通报批评一次;(2)鄞某某、梁某一、吴某一各因收受廖某一钱财,被某某区公安局、某某区纪委进行了相应的处分。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振帮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吴振帮辩称其职责是协助治安中队查处赌博行为,不负主要责任,另称没有放松打击摆放“老虎机”行为,不认识廖某一等人,对廖某一团伙没有进行包庇,故其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被告人吴振帮的辩护人辩护称被告人吴振帮在任某某中队中队长期间,一直积极查处赌博行为,没有失职,另外廖某一团伙的违法犯罪损害后果与被告人吴振帮的职务没有必然的联系,故指控被告人吴振帮犯玩忽职守罪的证据不足,请求法院判处被告人无罪。
经审理查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对于被告人吴振帮提出其职责是协助治安中队查处赌博行为,不负主要责任,另称没有放松打击摆放“老虎机”行为,不认识廖某一等人,对廖某一团伙没有进行包庇,其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的意见,以及被告人吴振帮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吴振帮一直积极查处赌博行为,没有失职,另廖某一团伙的违法犯罪损害后果与被告人吴振帮的职务没有必然的联系,指控被告人吴振帮犯玩忽职守罪的证据不足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吴振帮作为某某中队的中队长,负有领导中队民警查处辖区内赌博违法犯罪行为的职责,据廖某一赌博团伙成员的证言,证实该团伙在被告人吴振帮任内成立与发展,但吴一直未能采取有效措施打击摆放“老虎机”致其泛滥,另据某某中队多名民警的证言,证实该民警中队多名民警曾向被告人吴振帮汇报过辖区内摆放“老虎机”的问题,但被告人吴振帮对下属查处不力的工作表现听之任之、置之不理,使得主管治安的副中队长李某一得以长期包庇廖某一赌博团伙,被告人吴振帮对摆放“老虎机”的查处不力及对下属的放任,是造成辖区内赌博违法犯罪猖狂、不能破获的原因之一,其行为符合玩忽职守罪的犯罪构成。故被告人吴振帮的该辩解意见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振帮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辖区内赌博违法犯罪活动猖狂、不能破获,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吴振帮的失职行为只是造成本案危害后果的原因之一,根据其责任大小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被告人吴振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振帮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唐毅军
人民陪审员  陈枝花
人民陪审员  何永权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碧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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