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刘国学、勾某某玩忽职守案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绵刑终字第27号
原公诉机关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国学,男,汉族,硕士研究生,原系九三学社绵阳市副主委,绵阳市第六届政协常委,绵阳市交通运输局总工程师。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3年9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江油市看守所。
辩护人贾道强,四川蜀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兴(曾用名周鑫),男,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原系绵阳市交通运输局党委副书记、公路管理处处长。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3年9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逮捕,10月21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11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江油市看守所。
辩护人郭建,四川道融民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马波,四川联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勾某某(曾用名勾长),男,汉族,大学文化,原系绵阳市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处副主任科员。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3年7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江油市人民法院审理江油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国学、周兴、勾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一案,于2013年12月4日作出(2013)江油刑初字第38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刘国学、周兴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12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绵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旅军代理检察员曹毅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刘国学及其辩护人贾道强,上诉人周兴及其辩护人郭建、马波,原审被告人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查明,绵阳市交通局公路管理处为市交通局管理的正县级监督管理类事业单位,被告人刘国学系绵阳市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市交通局)总工程师,被告人周兴系市交通局党委副书记、交通局公路管理处(以下简称局公管处)处长,被告人勾某某系局公管处工程技术科工作人员。
2013年4月28日,江油青莲大桥发现病害。绵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绵阳市政府)关于青莲大桥应急维修工作现场办公会议议定:由市交通局负责……以应急工程方式抓紧维修;同时对全市所有桥梁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测。当天市交通局局长段某将该项工作交由被告人周兴、刘国学具体负责。刘国学随即安排局公管处总工程师杨某某联系了检测单位中交三公局(北京)工程试验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交三公局)到场对青莲大桥进行检测。4月29日,绵阳市政府研究落实江油青莲大桥应急处置工作会议议定:由市交通局负责,在2013年5月3日前完成青莲大桥和盘江大桥的安全检测工作。
2013年5月2日,市交通局召开党委会议,明确由周兴总牵头负责青莲大桥维修工作,刘国学具体负责检测工作。5月6日,中交三公局根据荷载试验做出了检测报告(初稿),其中载明在对盘江大桥调查时发现加固时未按照设计施工的两个问题,结论为:根据荷载试验结果,按“汽车-10”荷载等级进行限载。5月7日,被告人刘国学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对中交三公局出具的检测报告初稿进行评审,形成纪要:1.……应增加对桥梁基础的检测内容……4.盘江大桥根据荷载试验情况限载10t通行使用。
被告人周兴获知了评审会意见后向段某进行了汇报,后按段某要求,安排杨某某向绵阳市政府拟写关于青莲大桥、河西大桥维修加固的请示,杨某某安排被告人勾某某根据会议纪要拟写请示。勾某某遂于5月7日起草了“市交通局关于青莲大桥、河西大桥维修加固初步方案的请示”,周兴、刘国学等人先后在发文稿上签字,但该请示因故未签发。5月10日,局公管处工作人员田某某以“市交通局关于青莲大桥、河西大桥维修加固相关工作的请示”重新制作文件,周兴签署“拟同意”后由段某签发。市交通局以绵交(2013)78号文件将该请示上报绵阳市政府,请示载明:5月7日完成检测工作,市交通局已组织专家对检测报告进行了评估(详见附件1)。具体情况如下:盘江大桥检测结果,根据荷载试验结果,按“汽车-10”荷载等级进行限载……(详见附件3)。专家意见为“盘江大桥根据荷载试验情况限载10t通行使用”(详见附件1)。该请示附附件三份,但未写明盘江大桥检测报告系初稿及初稿中载明的盘江大桥荷载试验前对桥梁调查发现的问题以及专家认为应增加对桥梁基础的检测等内容。
绵阳市政府收到市交通局请示后,于2013年5月16日由肖某副秘书长组织召开了青莲大桥应急处置推进工作会,被告人周兴、刘国学参加会议。会议中周兴、刘国学仍未汇报请示报告中未说明的内容。
2013年5月17日,肖某根据会议情况以“关于青莲大桥应急处置推进情况的报告”建议“在确保安全通行的情况下,按照交通通行标准启用盘江大桥,仅限10吨以下车辆通行”。该报告经绵阳市政府同意后发市交通局执行。被告人周兴、刘国学一直未再催问、追踪正式检测报告,被告人勾某某亦未按其科长何某某离任时的安排催要正式检测报告。
2013年5月21日,中交三公局工作人员丁某某、黄某军将正式检测报告送达被告人勾某某处。该报告中增加了基础检测情况,载明桥墩及调治结构物有病害,结论中增加了“建议在汛期来临前对基础进行防护或加固处置”。勾某某收到正式报告后,仅通知田某某领取而未向相关领导汇报。后田某某将该报告送市交通局办公室存档。
2013年7月4日,盘江大桥正式启用;7月9日,盘江大桥发生垮塌,致5人死亡,7人下落不明,6车坠河,现江油市政府已代偿412万余元。经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技术中心司法鉴定,盘江大桥“7.9”垮塌是由调治构造物及桥墩基础防护未按设计施工图要求和国家相关规范进行施工和监理而造成的责任事故。
原审判决采信下列证据认定上述事实:
1.案件来源、被告人刘国学、周兴、勾某某的归案经过及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证据
(1)绵阳市人民检察院对勾某某涉嫌玩忽职守一案立案侦查的立案决定书,绵阳市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案件交办通知书;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同意绵阳市人民检察院请示将刘国学、周兴涉嫌玩忽职守案指定江油市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批复;江油市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案件线索来源说明”,绵阳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决定书;江油市人民检察院对刘国学、周兴涉嫌玩忽职守一案立案侦查的立案决定书,证明案件来源。
(2)江油市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出具的“归案说明”、绵阳市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出具的“勾某某归案情况说明”、传唤通知书,证明三被告人均被侦查机关传唤至讯问地点接受讯问。
(3)拘留证、逮捕证、取保候审决定书、释放证明书,证明三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
2.证明被告人刘国学、周兴、勾某某身份、职务、工作职责及刘国学、周兴负责盘江大桥检测工作的证据
(1)被告人刘国学、周兴、勾某某的人口信息。
(2)市交通局关于周兴同志姓名用字的情况说明,证明周兴与“周鑫”系同一人。
(3)绵阳市政府绵府人(2010)11号职务任免通知,干部任免审批表,绵阳市委组织部绵组调(2003)8号通知,公务员登记表,绵阳市政协办公室出具的证明,九三学社绵阳市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明刘国学的任职时间及职务。
(4)绵阳市委组织部绵组任(2010)110号通知,干部任免审批表,国家公务员登记表,证明周兴的任职时间及职务。
(5)绵阳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绵职改办函(2005)256号通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人员登记表,证明勾某某的职称及职级情况。
(6)绵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绵编发(2003)15号通知,关于印发绵阳市交通局公路管理处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证明市交通局公路管理处为市交通局管理的正县级监督管理类事业单位,其内设机构包括工程技术科等。
(7)市交通局党委绵交党(2012)103号关于局领导分工的通知,证明周兴、刘国学的工作职责。
(8)绵交办发(2008)16号转发《四川省行政机关首问负责制度》、《四川省行政机关限时办结制度》、《四川省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及所附制度;绵委办发(2008)20号绵阳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印发《绵阳市行政机关首问负责制度》、《绵阳市行政机关限时办结制度》、《绵阳市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及所附制度;绵交发(2013)67号绵阳市交通运输局关于修订印发《市交通局首问负责制(试行)》等制度的通知及所附制度,证明被告人勾某某的工作职责。
(9)绵阳市政府关于江油青莲大桥应急维修工作现场办公会纪要(绵府纪要(2013)32号),绵阳市政府关于研究落实江油青莲大桥应急处置工作的会议纪要(绵府纪要(2013)33号),市交通局办公室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绵阳市政府将青莲大桥维修加固及盘江大桥的检测工作交由市交通局负责;2013年5月2日市交通局党委会议纪要及会议记录,证明该次会议中明确由周兴总牵头负责青莲大桥、河西大桥维修工作,刘国学具体负责检测工作。
(10)证人段某、洪某某、黄某钢、肖某、何某某、汤某某、杨某某的证言及证人梁某出具的说明,证明根据绵阳市政府关于青莲大桥相关工作的会议要求及市交通局党委会议纪要,明确盘江大桥检测工作由被告人周兴、刘国学负责,且二人随即开展工作。
(11)被告人周兴的供述,证明肖某要求市交通局将盘江大桥一并检测后,段某局长要求技术上由刘国学负责,工程上由周兴负责,周兴随即安排相关工作。
(12)被告人刘国学的供述,证明市政府现场办公会决定对青莲大桥、河西大桥、盘江大桥一并纳入检测范围。段某安排周兴、刘国学负责此项工作。
3.证明市交通局根据盘江大桥检测报告初稿及专家评审意见向绵阳市政府书面请示对盘江大桥限载通行及正式检测报告送达局公管处过程中被告人刘国学、周兴、勾某某相关失职行为的证据
(1)2013年5月6日中交三公局出具的盘江大桥荷载试验检测报告(初稿),其中载明,在荷载试验前对桥梁调查时发现存在加固时未按照设计施工的两个问题,结论为根据荷载试验结果,按“汽车-10”荷载等级进行限载,证明盘江大桥经检测存在问题。
(2)绵江路青莲大桥、盘江大桥、河西大桥检测报告评审及加固方案研讨会议纪要、会议签到表,证明专家提出应增加对桥梁基础的检测内容及盘江大桥根据荷载试验情况限载10t通行使用。
(3)绵交(2013)78号市交通局关于青莲大桥、河西大桥维修加固相关工作的请示及发文稿纸2份,证明勾某某拟写的请示未签发;市交通局向绵阳市政府报送的请示系田某某拟写,并有周兴、段某签字。
(4)2013年5月16日青莲大桥应急处置推进工作会的会议记录,证明周兴、刘国学在会上未汇报盘江大桥检测工作的相关情况。
(5)5月17日肖某“关于青莲大桥应急处置推进情况的报告”及领导批示处理单,交通局收文单,证明绵阳市政府根据肖某的报告同意在确保安全通行的情况下启用盘江大桥。该报告后发市交通局执行。
(6)绵交通告(2013)4号绵阳市交通局、绵阳市公安局关于绵江路实行交通管制的通告,证明启用盘江大桥的时间。
(7)田某某提供的2份青莲大桥、河西大桥维修加固相关工作的请示并在其上自书说明;绵阳市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关于收集勾某某起草的《关于青莲大桥、河西大桥维修加固初步方案的请示》签批文稿经过的说明”;扣押勾某某、田某某办公室电脑中的硬盘的扣押决定书、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资阳市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电子物证检验意见书,证明向绵阳市政府报送的请示系田某某拟写。
(8)盘江大桥荷载试验正式检测报告,报告中增加了基础检测情况,载明桥墩及调治结构物有病害,结论中增加了“建议在汛期来临前对基础进行防护或加固处置”,证明正式检测报告与初稿在内容及结论上存在差异。
(9)顺丰快递运单,田某自书的说明传真件及绵阳市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情况说明,勾某某、丁某某、黄某军的通话详单,黄某军提供的机票,证明包括盘江大桥正式检测报告在内的材料于2013年5月21日寄到绵阳,由丁某某签收,当日下午丁某某与勾某某曾经通话。黄某军5月22至5月29日未在绵阳。
(10)证人丁某某、史某某、黄某军的证言,证明中交三公局对盘江大桥进行检测,5月7日就检测报告初稿进行专家评审,按照评审会要求补充了桥梁基础检测,正式检测报告于5月21日寄到绵阳由丁某某签收,当日丁某某与黄某军到局公管处向勾某某送达了正式检测报告。之前市交通局及局公管处无人催问过正式检测报告。
(11)证人彭某某、雷某某、郑某某、李某甲、刘某甲的证言,证明参加5月7日专家评审会提出增加桥梁基础检测的经过及勾某某曾在会场的事实。
(12)证人肖某、王某、李某乙、赵某、陈某、徐某某、荣某某的证言,证明周兴、刘国学参加了5月16日青莲大桥应急处置推进工作会,二人均未汇报过盘江大桥检测报告系初稿、盘江大桥调查时发现的问题及应增加对桥梁基础的检测等内容。
(13)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明其受周兴安排后叫勾某某根据专家评审会纪要拟写维修加固初步方案的请示。
(14)证人何某某的证言,证明其在5月13日离任时要求勾某某催收正式检测报告,有事向分管领导汇报。
(15)证人潘某某、马某的证言,证明勾某某未曾汇报过收到正式检测报告。
(16)证人田某某的证言,证明勾某某拟写了关于青莲大桥维修加固的请示报告后因出差,由田某某到市交通局拿回该报告重新拟写了相关工作的请示,经领导签字后送绵阳市政府。5月底,勾某某电话通知田某某拿正式检测报告,后田将正式检测报告送局办公室存档。
(17)证人魏某、黄某的证言,证明勾某某报送的请示报告未印发,田某某5月10日报送的请示印制后和检测报告一并报送了市政府,局里无存档报告,要求田某某补送检测报告存档。
(18)被告人周兴、刘国学的供述,证明其在桥梁检测、维修加固中所做的工作。
(19)被告人勾某某的供述,证明其受杨某某安排拟写了维修加固初步方案的请示,该请示未被签发,后由田某某另行拟写相关工作的请示向市政府报送及科长何某某离任前曾安排其催收盘江大桥正式检测报告。
4.证明盘江大桥垮塌原因及所造成的严重后果的证据
(1)江油市盘江大桥“7.9”洪灾垮塌情况评估专报,盘江大桥垮塌原因分析会议纪要,证人郑某某、康某某的证言,证明在事故分析会中仅通过现场观测、查阅相关资料即得出盘江大桥系受洪水泥沙冲刷导致垮塌的结论。
(2)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技术中心川安技(2013)鉴字第00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其中载明了对盘江大桥垮塌原因分析,鉴定意见为:盘江大桥“7.9”垮塌是由调治构造物及桥墩基础防护未按设计施工图要求和国家相关规范进行施工和监理而造成的责任事故。
(3)鉴定人刘某乙出庭,当庭对司法鉴定的资质、程序及相关技术问题作出说明。
(4)通口河“7.9”暴雨洪水调查分析报告,2013年“7.9”洪水绵阳水文局通口河监测站点监测情况说明,证明盘江大桥垮塌时段的洪水流量。
(5)江油市人民法院对“7.9事件”下落不明人员中6人申请宣告死亡的案件情况说明;江油市公安局“7.9”盘江大桥垮塌事件中坠河车辆、下落不明和死亡人员的调查报告,发现死亡人员的证明,证明盘江大桥垮塌,确认有6辆机动车辆坠河、7人下落不明、5人死亡。
(6)江油市民政局关于江油市“7.9”事件代偿金发放统计表及领条、付款凭证、代偿协议、身份证件等,证明事发后江油市已向死者或申请宣告死亡者共8人的亲属代偿损失费共4120554.2元。
针对被告人刘国学、周兴、勾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解、辩护意见,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原审法院评判意见如下:
1.被告人刘国学、周兴及其辩护人均提出二被告人对盘江大桥的检测工作不负有具体职责的辩解、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市交通局党委会议纪要明确了周兴是青莲大桥维修总牵头人,刘国学具体负责检测工作,党委会议记录亦载明由周兴总负责。虽然该会议纪要只记录了周兴负责青莲大桥、河西大桥的维修工作,且未涉及盘江大桥,但结合市政府将青莲大桥、河西大桥、盘江大桥的检测工作都交由市交通局完成的会议纪要及证人段某、洪某某、黄某钢、肖某、何某某、汤某某、杨某某的证言和被告人周兴、刘国学的供述,均能证明周兴、刘国学在接受检测任务后所开展工作的情况,能够确认周兴是青莲大桥维修加固系列工作包括盘江大桥检测工作的总负责人、刘国学是检测工作的负责人。该辩解、辩护意见,原审法院不予采纳。
2.被告人刘国学及其辩护人所提刘国学就检测工作组织了二次会议,也在5月下旬电话催促杨某某跟踪检测报告,向绵阳市政府报送的启用盘江大桥的请示未经刘国学核稿,5月16日参加青莲大桥应急处置推进工作会时因工作原因提前离开会场,无失职行为。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国学作为技术专家及检测工作负责人,在其参加应急处置推进工作会时未就其明知的检测报告系初稿、报告中桥梁存在问题及专家评审要求增加桥梁基础检测,尚未得到正式检测结论等情况做出汇报,系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该辩解、辩护意见,原审法院不予采纳。
3.被告人周兴及其辩护人所提周兴如实以附件形式将盘江大桥的检测初稿及专家意见向市政府做了汇报,周兴没有催问正式检测报告的职责,周兴在请示报告发文稿上签署“拟同意”,最终意见是由上级领导决定的,属于认真履职的辩解、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周兴作为青莲大桥维修加固系列工作的总负责人,掌握盘江大桥的检测、专家评审等工作进展是其工作职责。其不仅系行政领导,且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在请示报告未写明检测报告系初稿、初稿中已反映出盘江大桥存在问题、专家评审认为应增加基础检测情况等内容,仅将纪要及初稿作为附件附后的情况下即签署“拟同意”,已属失职。周兴对仅以初稿作出盘江大桥启用请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应当明知,在应急处置推进工作会上仍未对上述情况予以报告,会后亦未对正式检测报告进行催问,系不尽职责的行为。该辩解、辩护意见,原审法院不予采纳。
4.被告人勾某某的辩护人提出勾某某拟写的请示报告未经正式签发而否决,向市政府报送的请示系田某某拟写,指控勾某某拟写了向市政府的请示报告的事实不能成立的辩解、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勾某某拟写的青莲大桥、河西大桥维修加固初步方案的请示虽有刘国学、杨某某等人在发文稿纸上签名,但无拟写的稿件文本;侦查机关虽在勾某某电脑硬盘中恢复了2份维修加固的初步方案请示,但其内容截然不同,且改动痕迹在盘江大桥垮塌之前,不能确认勾某某拟写请示的内容即与田某某拟写的请示内容一致,虽然田某某称从其QQ邮箱内下载的请示系勾某某拟写,但无相关证据印证,故向绵阳市政府报送的请示系田某某拟写。该辩解、辩护意见,原审法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勾某某及其辩护人所提勾某某收到检测报告后及时告知领导,并按规定送市交通局存档的行为并无不当的辩解、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证人何某某、潘某某、马某、田某某、史某某、丁某某的证言能够证明何某某要求勾某某催收正式检测报告并向相关领导汇报,勾某某并未催问过且收到正式报告后仅交田某某用于存档,而未向领导作出汇报,勾某某具有失职行为。该辩解、辩护意见,原审法院不予采纳。
5.被告人刘国学、周兴、勾某某及其辩护人均提出盘江大桥垮塌系突发自然灾害、维修加固未按要求施工等原因所致,即使对盘江大桥基础进行了加固,由于检测时已经发现的调治结构物病害的原因,盘江大桥启用后依然会垮塌,故盘江大桥垮塌与三被告人的行为无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经审理查明,三被告人在盘江大桥启用过程中具有相关工作职责,在工作中均有失职行为,且系列失职行为直接导致存在病害的盘江大桥被启用,后在“7.9”洪水中垮塌,造成了特别严重后果,其行为与后果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该辩解、辩护意见,原审法院不予采纳。
6.被告人刘国学的辩护人以司法鉴定意见书委托程序不合法,未按照委托鉴定事项要求进行鉴定,做出了超越要求的责任事故鉴定,故该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均具备法定资质、鉴定意见形式要件完备,鉴定意见中对垮塌原因进行的分析与本案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鉴定人亦出庭对鉴定程序及相关技术问题作出了说明,该鉴定意见应当作为证据予以采信。对该辩护意见,原审法院不予采纳。
原判认为,被告人刘国学、周兴、勾某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玩忽职守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原审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国学、周兴犯罪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勾某某犯罪情节轻微。遂根据三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刘国学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被告人周兴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被告人勾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上诉人刘国学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刘国学主观上无过失、客观上无玩忽职守行为;2.盘江大桥垮塌与刘国学的工作职责无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3.川安技(2013)鉴字第004号司法鉴定意见委托程序不合法,鉴定机构没有按照委托鉴定事项要求进行鉴定,做出了超越要求的责任事故鉴定,不能作为本案的依据。
上诉人周兴及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是:1.周兴的职责是青莲大桥的维修加固工作,没有对盘江大桥的启用进行技术把关的责任,因而由盘江大桥检测工作引起的后果不应由周兴承担责任;2.周兴签署“拟同意”意见是正当履职行为,并无过错,其行为不属于严重不负责任或不认真履行职责;3.川安技(2013)鉴字第004号司法鉴定意见没有针对盘江大桥启用的责任认定意见,该鉴定意见不能证明周兴工作失职而造成盘江大桥垮塌;4.周兴的行为与盘江大桥垮塌造成严重后果之间没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二审采信的证据和以此认定的案件事实,与一审判决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的相关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证明刘国学、周兴、勾某某在盘江大桥启用过程中具有相关工作职责,在工作中均有失职行为,且其失职行为与存在病害的盘江大桥被启用、在“7.9”洪水中垮塌、造成重大的人员死亡和财产损失的特别严重后果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刘国学、周兴、勾某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玩忽职守罪。上诉人刘国学、周兴及其辩护人关于二上诉人对盘江大桥的检测工作不负有具体职责、主观上无过失、客观上无玩忽职守行为、盘江大桥垮塌与二人的工作职责无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上诉主张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出具的川安技(2013)鉴字第004号司法鉴定意见的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均具备法定资质、鉴定意见形式要件完备,鉴定意见中对垮塌原因进行的分析与本案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鉴定人亦出庭对鉴定程序及相关技术问题作出了说明,该鉴定意见应当作为证据予以采纳。二上诉人关于该鉴定意见不能作为本案的依据、不能证明是二上诉人工作失职造成了盘江大桥垮塌的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本院亦不予采纳。综上,原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的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一)项即“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蒋明文
审判员  谭 红
审判员  杨春芳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婷婷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四川大桥启用5天即垮塌 责任人仍签合格报告
江油盘江大桥垮塌案26日两地开审 13人受审
四川绵阳交通局总工程师自杀 曾因盘江大桥垮塌被调查
惊险视频曝光!女子身体已完全悬空,幸亏他们果断出手……
周兴传
温州交通局回应50余领导亲属进事业编制网帖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