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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视点53:16年1月1日新车险条款的8 大变动及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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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帅 北京中伦文德(成都)律师事务所

杨志敏 四川法奥律师事务所


阅读提示:从今年6月1日起,商业车险改革在黑龙江、广西、陕西、山东、重庆和青岛六个地区展开试点。从2016年1月1日起,天津、内蒙古、吉林、安徽、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四川、青海、宁夏和新疆等12个保监局所辖地区将纳入商业车险改革试点范围。作者杨志敏个人微信号:18109050936。



随着商业车险改革的推进,ABC三套车险条款将退出历史舞台,主险条款[1]全国统一 。

新的商业三者险条款(下文简称为新条款),有利于更好地保护被保险人利益,有利于解决司法审判实践中反映出来的突出问题以及社会反响强烈的热点问题。其内容表述更为规范,结构更为合理。具体到条款的含义,诸如 “ 开车撞了自家人,撞了也白撞 ” 等困惑将得到解决;“指定驾驶人”、“指定区域” 的 “双指” 概念亦将不复存在……

然而遗憾的是,有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条款[1]仍然未能得以修改:主车与挂车发生保险事故时,赔偿金额总和仍以主车的责任限额为限。

条款重大变动及解读

变动删除 “ 驾驶证有效期届满,驾驶证未审验 ” 免责条款。

解读按新条款规定 “ 驾驶证有效期届满,驾驶证未审验 ”,可获赔偿。但以上情况一旦落入“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 ”等情况时,即同时属于机动车驾驶证注销的情形,[3]保险人仍可依据 “驾驶证被注销期间” 而免责。

变动删除 “ 依据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保险车辆的其他情况下驾车”免责条款。

解读:对于 “实习生单独上高速 ”[4]等现象,导致司法裁判严重不统一的现象得以解决,实习上单独上高速等情况明确可获赔偿。

变动删除 “ 被保险机动车拖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含挂车)或被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其他机动车拖带 ” 免责条款。

解读:新条款之中,“拖带” 明确属于保险赔偿的范围。实践中,因 “ 拖带 ” 而产生纠纷较少,即使该条款未删除,依然因其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的无效条款而备受争议。

变动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可获赔偿;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可获赔偿。(被保险人及驾驶人仍然是保险人免责人员范围)

解读:新条款明确了 “ 家庭成员人身伤亡 ” 的可以获得赔偿。解决了旧条款家庭成员人身伤亡不赔,引发社会强烈不满的问题。旧条款约束下,为了达到家庭成员伤亡得到赔偿的目的,出现诸如 “假离婚” 之类的社会现象。

变动增加 “被保险机动车被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被保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且因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免责条款。

解读:旧条款仅有保险车辆 “ 转让 ” 他人,未通知保险人,因转让导致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免责条款,新条款增加了 “改装、加装、改变使用性质” 的原因。要规避新条款的免责,做到以下两点中的任意一点即可:一、及时通知保险人;二、加装、改装或改变使用性质不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变动“ 事故发生后 ,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 ” 改为 “……离开事故现场”。

解读:此处改动虽一字之差,但实践操作迥异。新条款施行后,只要满足出现事故后未采取措施离开(不问原因)现场的情况,则保险人一拒律赔。[5]而在旧条款中,只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未认定 “逃离”,保险人几乎不可能完成拒赔。

变动增加 “吸食或注射毒品” 免责条款。

解读:适用新条款后,吸食或注射毒品情形下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变动在总则之中,对于车上人员的定义相较旧条款更为详细:“ 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解读:虽然新条款总则对车上人员的位置进行了更为明确的表述,但是与旧条款同样没有解决 “ 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 ” 中瞬间的定义。在实践中,交通事故认定书将驾驶员采取措施的时间点作为确定事故责任的时点,而审判中,通常以发生事故后各人员所处地点来判断此人是第三者还是车上人员,这一点将继续成为案件争议的焦点。

商业车险是财产保险行业的当家险种,消费者数量众多且呈不断攀升趋势。车险条款[6]改革更是关系数以亿计消费者根本利益。总体来说,“新条款” 利好多,各位且享受本次改革带来的红利。

注:

[1]《2014版商业车险示范条款》。

[2]实践中,这一条款在部分法院也因符合条款无效的情形,不被适用。案件索引: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阳中法民二终字第151号(2014.12.15)。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订)第十一条 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订)第十九条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第一款 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可以认定为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3]《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123号)(2012修订)第六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未收回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公告机动车驾驶证作废。

[4]《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123号)(2012修订)第六十五条 ……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应当由相应或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

[5]本文旨在梳理新条款的重大变动之处,是针对条款作出的解读,不考虑因保险人未尽告知义务而使免责条款不能适用的情形。

[6]考虑到篇幅所限,我们决定将各主险条款分开解读。希望大家提出宝贵意见,共同学习,共同进步

核校:简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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