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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将货物掉包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作者: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肖佑良

来源:正义网

 

【案例简介】

 

一个河沙厂和一个建筑公司签订了河沙买卖合同,河沙厂请一个体司机进行运输。司机在运输过程中,多次将自己车上的河沙运到一个海沙场换成海沙赚取每车400元的差价,金额巨大。      

 

【分歧意见】

 

对于司机的行为应如何定性,主要存在如下四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构成盗窃罪。在运输途中河沙被掉包时,被害人并不知情,司机是秘密窃取了被害人的财物。 

 

第二种意见认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司机在履行运输合同的过程中,产生了非法占有的故意,采取掉包的方式以次充好,取得河沙与海沙之间的差价,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第三种意见认为构成侵占罪。司机承运河沙,属于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司机将河沙掉包换成海沙欺骗建筑公司,是拒不返还的行为。 

 

第四种意见认为构成诈骗罪。司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海沙冒充河沙运到建筑公司,建筑公司上当受骗而支付了河沙货款。 

 

【案例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本案构成合同诈骗罪。理由如下: 

 

河沙在运输途中被司机掉包了,在掉包行为实施时被害人当然应是河沙厂。如果没有后面的虚假交货行为,就不容易对受骗人是谁产生认识错误。表面上看,河沙似乎是被盗了,其实是一种误解。因为河沙是司机承运的,河沙就在司机驾驶的货车上,货物的所有权是河沙厂的,但控制权是司机的,你能说自己盗窃自己控制的东西,所以第一种意见盗窃罪的观点并不成立。由于双方是运输合同关系,司机对于河沙具有代为保管的义务,这里的代为保管义务仅是附属的,主要还是运输合同关系,不能简单地认为河沙是司机“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再者本案司机也没有拒不返还河沙的客观行为。故第三种意见关于侵占罪的观点也是不成立的。尽管司机欺骗了建筑公司,建筑公司也上当受骗了,但是建筑公司并没有因上当受骗而支付财物给行为人,不符合诈骗罪的行为结构组成。因此,第四种意见诈骗罪的观点同样不能成立, 

 

当司机打算将一车河沙掉包成海沙时,就是产生了非法占有的故意,当司机付诸行动实施这一行为时,符合“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构成要件,也就是对当初双方达成口头协议的违约。当初双方达成合意时,司机是承诺将河沙按质按量安全运输到建筑公司的。当司机实施掉包行为时,就是违反了先前承诺,意味着先前的承诺其实是虚假的欺骗行为,承运的河沙实际为骗取的。因此,司机中途掉包的行为是典型的合同诈骗犯罪行为,成立合同诈骗罪。另外,司机将河沙掉包运送海沙到目的地的行为,是合同诈骗犯罪即遂后的掩饰行为,因其未直接获得建筑公司的财物,故不成立诈骗罪,只成立民事欺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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