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看《刑事诉讼法》中关于搜查、查封扣押等侦查措施的条款,则发现这些条文中除了要求出示“搜查证”等法律文书外,并未特别要求侦查人员出示工作证件或“证明文件”。窃以为唯一解释过去的地方则是,盖有公章的“法律文书”即是办案机关的“证明文件”。
文 | 壁立千仞
来源 | 壁立千仞的法律博客
《刑事诉讼法》第122条在关于询问证人的规定中,有一段话这样表述:“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第128条又规定:“侦查人员执行勘验、检查,必须持有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遍观《刑事诉讼法》侦查章节中的全部条款,只有以上两条中提及到侦查人员应当出示“证明文件”这一词组。
司法实务中,笔者对条文中所说的,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究竟是个什么样式,拟或说具体是个什么东西产生了困惑。
在以往十多年的侦查工作中,只要是不出县域管辖的范围,无论是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进行询问,还是执行勘验、检查,可以说都是出示一下办案人员的工作证件就OK了,从来未涉及到还要弄个什么侦查机关的“证明文件”。即使是到外地进行询问,也都是持单位介绍信先与当地检察机关取得联系,在人家安排专人配合的情况下,出示一下工作证件就能开始询问,实在未经历过还要给“证人”看一个“证明文件”这档子事。
当然,《刑事诉讼法》修改前上述条文中并未有出示“证明文件”的要求。“证明文件”这个词组是2012年全国人大作出的修改《刑事诉讼法》之后新增加的内容。既然是新要求,说明它一定有不同于“工作证件”的程序性意义在里边。
然而,翻遍相关书籍,又专门用百度搜一搜这个词语,竟没有找到条文中所指的“证明文件”具体是一个什么样的“法律文书”?或者说有一个什么样的具体样式?因为久为办案,所以便特意向从事自侦一线的同事请教,得到的答复是:现在询问证人除了增加证人可以自主选择方便地点接受询问外,其他与以往没有什么不同。至于“证明文件”从来没有见过,更没有用过。
咨询的结果显然使笔者越发想弄明白,《刑事诉讼法》中新增加的“证明文件”到底是个什么东东呢?
首先可以排除“证明文件”不是工作证件。这从第122条中“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这样的规定中可清楚地看出,不同询问地点出示的证件内容是不一样的。同执行勘查、检查任务一样,这两种场合仅出示“工作证件”是有违法条规定之意的。
其次可以排除“询问通知书”之类的法律文书。理由是,办案实践中,“询问通知书”只用于把证人通知到办案机关询问时才使用,像诸如此类的“查询通知书”等,不会仅因为上面盖着办案机关的公章就称作了“证明文件”了吧。
最后,想来想去,这个“证明文件”最可能的就是单位“介绍信”了。要说,到其他单位去时,像律师一样需持一份律所介绍信与律师证不能说属多此一举,因为介绍信上面有单位的公章,所以有了介绍信,外加出示工作证件,会更加有力地证明办案人员的身份,以防冒充办案机关人员实施诈骗的人钻空子。
说到这里时,再看《刑事诉讼法》中关于搜查、查封扣押等侦查措施的条款,则发现这些条文中除了要求出示“搜查证”等法律文书外,并未特别要求侦查人员出示工作证件或“证明文件”。窃以为唯一解释过去的地方则是,盖有公章的“法律文书”即是办案机关的“证明文件”。
如果这样来理解,那么上文中的“介绍信”从形式上,或者从更易让人相信的角度来说,好象比不上“法律文书”。如此,笔者觉得,像122条和128条中的“证明文件”不妨专门设计成“询问证人决定书”、“勘验检查决定书”这样的法律文书,以此作为“证明文件”来对应《刑事诉讼法》的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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