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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江苏省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2022年,江苏省市场监管系统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场监督管总局部要求,紧扣“双稳双提”工作主线,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执法,全力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查处了一批有影响力、震慑力的典型案件。2023年1月15日,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公布了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01


无锡市锡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

无锡市某印刷厂侵犯“甘露”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案












2022年1月17日,无锡市锡山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无锡市某印刷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车间内堆放着包装主体部位标有“甘露特产青鱼”字样的包装盒3800只。经查,无锡市锡山区鹅湖水产协会在第31类商品“青鱼(活)”上获准注册“甘露”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当事人于2021年11月初,受无锡市某膳食公司委托,未经审核查验,且未经“甘露”商标权利人的授权,擅自加工印制在显著位置标注“甘露特产青鱼”等字样的礼品包装盒。截至案发,当事人共印制包装盒6000只,违法经营额共计1.296万元。

当事人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2022年7月14日,锡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包装盒、罚款1.296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该局对权利人的“甘露”商标授权手续予以规范,并加强对周边印刷单位、青鱼养殖销售单位的普法宣传,指导经营户合法使用“甘露”证明商标。



02

徐州邳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徐州市

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侵犯“乐辉”

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1年1月18日,邳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徐州市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及其经营或加盟的7家“乐辉”超市进行执法检查。经查,“乐辉”商标是池州乐辉超市有限公司在第35类的注册商标。当事人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擅自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乐辉”作为企业的字号突出使用,在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乐辉精彩”的集团介绍和品牌介绍上宣传“乐辉”团队和“乐辉”品牌,其经营或加盟的7家超市门头及购物小票上均突出使用“乐辉”字样。当事人的行为易使公众对商品和服务来源误认。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2022年11月11日,邳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结案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改正情况进行“回头看”,其中3家门店已停止经营活动,其余经营场所门头字号已进行了规范。



03


常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常州

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擅自

开展专利代理业务案












2022年7月18日,常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对常州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通过与客户签订合同或者口头约定的方式,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借用常州某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资质申报专利共计201件,其中实用新型专利157件、发明专利41件、外观专利3件,违法所得共计28.43万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违法行为。2022年12月9日,常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江苏省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作出罚没款合计56.86万元的行政处罚。此外,该局对全市专利代理机构负责人进行约谈,督促其不断提高代理质量和专利申报水平。



04


苏州常熟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常熟市

某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代理他人

恶意申请商标案












2022年6月23日,常熟市市场监管局对常熟市某商标代理有限公司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根据客户提供的商标名称(以中文、英文为主)为其代理商标注册业务,在明知客户提供的商标存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情况,仍为客户申请注册,注册时基本为一个商标多类别注册,收费标准为500元/件;当事人通过网店“起点商标”、QQ群、微信群等网络媒介进行商标转让销售,代理商标转让收费标准为转让费用10%;当事人为21家公司代理注册商标129个,其中多件商标因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而驳回申请。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2022年9月29日,常熟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给予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警告、罚款0.5万的行政处罚。结案后,该局组织开展全市重点商标代理机构培训,促进商标代理行业健康发展。



05

启东某起重设备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

商标专用权起重机和电动葫芦

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起重机安装案












2021年11月8日,启东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启东某起重设备有限公司的安装现场进行检查,现场发现一台起重机和电动葫芦标注“

”商标。经查,“
”商标权利人为河南卫华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经鉴定,确定当事人安装的起重机(产品编号2109101227)和电动葫芦(产品编号210901620)不是权利人生产。另查明,当事人没有起重机械安装许可资质,安装的起重机实际跨度是15.35米,额定起重量是5吨。当事人签订了两份产品买卖合同,已安装的起重机含电动葫芦的合同价格为3.7万元,第二份合同尚未履行,设备未安装。

当事人销售侵犯“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起重机械和电动葫芦、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安装活动,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八条的规定,2022年10月14日,启东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29.5万元的行政处罚。


06

连云港市赣榆区市场监管局查处

连云港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伪造专利证书案











2022年5月19日,连云港市赣榆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连云港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伪造国家发明专利证书。经查,2022年2月14日,当事人利用PS制图软件伪造专利号为ZL202122145397.2的发明专利证书,发明名称为“一种多功能写字机器人”,并将该发明专利证书上传到当事人在某平台经营的“几何三维”店铺“写字机器人”商品介绍页面中。截至案发,共销售39台写字机器人,违法所得为1.81万元。

当事人伪造发明专利证书,并将该伪造证书用于产品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2022年6月21日,赣榆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专利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罚没款合计2.81万元的行政处罚。


07

淮安市淮阴区市场监管局查处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2022年4月8日,淮安市淮阴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公安机关移送案件线索,对余某涉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依法调查处理。经查,当事人先后4次以微信支付货款后送货上门的形式,向供货方吕某(公安机关另案处置)采购白酒进行销售;公安机关在吕某家中查获大量“今世缘”“洋河”系列白酒,经商标权利人鉴定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当事人在未进行进货查验的情况下,向不具备合法资质的供货商吕某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采购“今世缘”“洋河”系列白酒共44箱进行销售。截至案发,上述白酒已全部销售,共计销售金额为6.78万元,违法所得2962元。

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明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2022年6月23日,淮阴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罚没款合计7.08万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已将店面转让,不再经营白酒。


08

盐城东台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技术

(东台)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侵犯

注册商标专用权变频器案











2022年3月16日,盐城市盐都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盐都区华兴国际汽车城某店面进行突击检查,当场查获在售的标注“壳牌”“美孚”“Mobil”注册商标的润滑油(机油)商品142瓶(桶)。经查,涉案润滑油系张某于2020年11月至2021年8月从广州市一经销商处,通过微信联系、微信转账、物流寄件方式,多次少量购进。经鉴定,上述商品均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上述涉案商品货值共计2.45万元。

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润滑油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2022年6月15日,盐都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7.35万元的行政处罚。


09

镇江丹阳市市场监督通管理局

某珠宝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

专用权饰品案











2022年7月21日,丹阳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丹阳市云阳镇某珠宝行经营标有“

”、“
”、“
”标识金饰品。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6月在深圳某珠宝批发市场购进标有“
”标识金饰品12只;标有“
”标识金饰品1只;标有“
”标识金镶钻饰品1只,共计14只。经鉴定,上述商品标识信息与正品不符,做工与正品产品存在较大差异,系未经商标权利人授权或许可的产品,侵犯了卡地亚国际有限公司、梵克雅宝有限公司、历峰国际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截至案发,上述商品未有销售,涉案商品市场零售价共计8.17万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2022年9月22日,丹阳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改正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8.17万元的行政处罚。


10

泰州市姜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

某五金配件销售部销售侵犯

注册商标专用权轴承案











2022年3月3日,泰州市姜堰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姜堰区某五金配件销售部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78种型号的“NSK”牌轴承共计1654个,42种型号的“NTN”牌轴承共计1655个。经查,“NSK”的商标权利人为日本精工株式会社,“NTN”的商标权利人为NTN株式会社,经鉴定,以上轴承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不能提供上游销售渠道,货值达16万余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2022年4月20日,姜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来源:江苏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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