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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物业费不开发票



  汉江传媒网消息(襄樊日报) 编辑同志:

  我们是襄城区闸口二路丽水清城小区的居民。自从2006年入住该小区后,襄樊市安居物业公司收物业费从来没有开过发票,只给开普通收款收据。我们主动向物业公司索要正规发票,但物业公司有关人员说:“开发票可以,但你要缴纳5%的税费。”请问他们的这种做法对吗?

  丽水清城小区居民


  调查附记

  7月17日,记者就丽水清城小区居民反映的收物业费不开发票一事进行了走访。

  在丽水清城小区,居民李女士说:“安居物业公司收费从来不开发票,如果要发票,物管人员就要求业主缴纳5%的税费。业主听到这样的回答,都很不满意。用普通收据代替发票,物业公司一定是为了逃税。”

  听说记者来了解情况,小区居民纷纷拿来物业费收据让记者过目。对物业公司不给发票的做法,业主们怨声载道。

  随后,记者与襄樊市安居物业公司的韩主任取得联系,就物业费能否开发票的问题与她进行了沟通。她说:“我们公司收物业费都不给业主开发票。如果业主想要发票,就要缴纳5%的税费。因为该小区每月每平方米只收取0.3元物业费,已经很低了,这样公司只能勉强维持管理工作。如果业主们都要开发票,公司就无法正常运转。”

  记者就此事咨询了联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丁长富。他说:“根据国家出台的《物业管理服务条例》,物业收费开具发票是明码标价的具体体现,用收据代替发票有悖于相关规定,是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物业公司作为营业性服务部门,对业主提供服务收取款项,就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并要依法纳税。”

  市地税局票证管理科的党磊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物业公司向业主提供服务收取物管费,属服务性质的收费,应出具发票,用收据代替发票是违背相关规定的。物业公司给业主开具单独发票时,要求业主缴纳5%的税费,是不合理的,税务部门只向纳税人征收税费,物业公司是纳税人,小区业主不是纳税人。如果物业公司以种种理由拒绝给业主开具发票,业主可向税务部门举报,一经查实,将对物业公司进行严肃查处。”

  税务部门提醒广大业主:缴纳物业费时,应主动索要盖有地税监制章的襄樊市服务业发票,以保护国家利益和自己的合法权益。

  记者 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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