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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历史遗留)

一、项目名称

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历史遗留)

二、政策依据

1.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五条;

2.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3. 《房屋登记办法》 第四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

4. 《土地登记办法》 第二条、第十七条、第七条;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七条、第十六条、第四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十八条;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一条;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三条、第二十三条;

8.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十条、第十四条

三、受理条件:

1.申请的土地在本登记辖区内;

2.申请人(或代理人)符合资格;

3.具备有效力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件;

4.申请登记程序正确;

5.申请提交的文件资料页码齐全准确,符合法定形式。

四、申请材料  

情形一:未办理土地证、房产证或已办土地证、未办房产证的个人自建房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收原件(1份)                         

2.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1)境内自然人:提交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身份证遗失的,应提交临时身份证。未成年人可以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1份);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提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来往内陆通行证(复印件1份);

3)台湾地区自然人: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复印件1份);

4)华侨: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复印件1份);

5)外籍自然人: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复印件1份),或者其所在国护照(由有翻译资质的翻译机构翻译成中文有效证明文件,收原件1份);

6)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中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证件号码、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①自然人处分不动产的,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未经公证的,申请人应当在申请登记时,与代理人共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办理后续手续;

②境外申请人处分不动产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或者认证;

③代理人为两人或者两人以上,代为处分不动产的,全部代理人应当共同代为申请,但另有授权的除外。

7)监护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监护关系证明(原件1份)及监护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以及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材料(原件1份)。处分被监护人不动产申请登记的,还应当出具为被监护人利益而处分不动产的书面保证(原件1份)。

3. 权籍调查表(独立宗)、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房屋平面图,收原件(1份);

4. 镇村建设历史遗留问题申请及审批材料,收原件(1份);

5. 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的证明材料,收原件(1份);

6. 土地使用证已办理土地证的提交,收原件(1份);

7. 门牌地址证明资料(空地或已有确定门牌的除外),收原件(1份)或经确认的复印(1份);

8. 建房批文。若无建房批文提交,前述第4项材料(包括房屋产权归属证明、佛山市禅城区镇村房屋审核表、佛山市禅城区镇村建设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表、禅城区南庄镇村(居)民住宅建设遗留问题审批表、南庄镇历史遗留问题农村建房申请表等,五选一),收原件(1份);

9. 证明(街道办出具的承担规划和建筑质量、消防安全责任的文件(祖庙、张槎、石湾镇范围未经规划部门报建须提交),收原件(1份)。

情形二:已办房产证,未办土地证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收原件(1份)                         

2.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1)境内自然人:提交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身份证遗失的,应提交临时身份证。未成年人可以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1份);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提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来往内陆通行证(复印件1份);

3)台湾地区自然人: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复印件1份);

4)华侨: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复印件1份);

5)外籍自然人: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复印件1份),或者其所在国护照(由有翻译资质的翻译机构翻译成中文有效证明文件,收原件1份);

6)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中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证件号码、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①自然人处分不动产的,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未经公证的,申请人应当在申请登记时,与代理人共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办理后续手续;

②境外申请人处分不动产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或者认证;

③代理人为两人或者两人以上,代为处分不动产的,全部代理人应当共同代为申请,但另有授权的除外。

7)监护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监护关系证明(原件1份)及监护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以及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材料(原件1份)。处分被监护人不动产申请登记的,还应当出具为被监护人利益而处分不动产的书面保证(原件1份)。

3. 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1)镇村建设历史遗留问题申请审批表等,收原件(1份)

2)已取得合法房屋产权凭证的,提供房地产权证(共有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共有证),收原件1份)

3)门牌地址证明资料(空地或已有确定门牌的除外)收原件1份)或经确认的复印件1 份)

4.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的证明材料,收原件1份)

5. 权籍调查表(独立宗)、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房屋平面图,收原件(1份)。

五、办理程序

1. 申请人持所需材料到镇街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申请;

2. 镇街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受理,将材料转交镇街国土城建和水务局;

3. 镇街国土城建和水务局调查、审核材料,转交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4. 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审核材料,将审批结果转交镇街国土城建和水务局;

5. 镇街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将审批结果再转交镇街行政服务中心窗口;

6. 镇街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短信通知申请人领取办理结果。

六、办理部门:

佛山市禅城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

七、受理地址:

祖庙街道行政服务中心地址:禅城区朝安北路25号祖庙行政服务中心1层

石湾镇街道行政服务中心地址:禅城区惠景路17号石湾行政服务中心

南庄镇行政服务中心地址:禅城区南庄镇紫洞南路106号南庄商业广场A1座四楼

张槎街道行政服务中心地址:禅城区张槎一路115号华南创谷科技园11座二楼(银天大酒店斜对面)张槎行政服务中心

八、办结时限:

28个工作日

九、咨询查询:

88881200

十、收费标准:

证书工本费:10元/本。

十一、收费依据:

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国土资厅函[2016]2036号

十二、特别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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