咱农村老家的房也能拥有不动产权证书了。河南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已正式下发通知,计划在3年内完成河南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工作。
河南计划利用三年时间完成农房登记工作
省不动产登记局相关负责人向大河报记者介绍,按照文件要求,我省将用3年时间全面完成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工作,为深入推进农村改革创造条件。按照工作计划,2017年,各级、各相关单位要做好调研、筹备以及工作方案制定,并开始实施。明、后两年省级加强工作督导,市县全面开展并完成任务。2020年,农村不动产登记进入日常管理,实现不动产登记全覆盖。
据了解,截至目前,河南全省宅基地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已经完成,这也为给农村住房颁发“房地信息合一”的不动产权证书工作的开展创造了条件,而即将正式开展的农村住房不动产登记工作则主要包含两方面的工作:绝大部分的工作是对业已完成的宅基地确权工作进行核实,并对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权籍调查,并对其中合法的进行登簿发证。另一部分工作,则是对新增的宅基地及所坐落的新增农村住房直接进行“房地合一”的权籍调查,并对其中合法的进行登簿发证。
农房登记为下一步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奠定基础
与大家相对熟悉的城市住宅类不动产登记工作相类似,农村住房在进行合法登记前,必须要通过权籍调查工作厘清该房屋的合法权属来源、界址、归属等,但由于农村住房分布相对松散,加之目前对农村住房的具体数量尚没有明确资料记载,对于不动产登记部门而言,此次开展农村住房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重点与难点均集中在对农村住房的权籍调查方面。虽然这一工作面临很大的难度,但值得关注的是,相关文件明确要求对于农村权籍调查不得收费,不得增加农民负担。
对于农村住房不动产登记工作的意义,上述相关负责人介绍说,这是一项基础性很强的工作。通过确权登记发证,可以明确农村住房、宅基地的产权归属,更好地保护农民的权益。此外,对比城市中的住宅而言,目前广大农村住房的数量、存在状况等具体情况并不明晰,而随着农村住房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完成,登记部门不仅可对农村住宅的基本情况做到心中有数,还为下一步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奠定了基础。
按照国家的相应要求,不动产登记工作实行依申请登记的原则,即相关权利人要主动向登记部门进行登记申请。对于收费标准,国家相关政策明确规定,对于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只收取不动产权证书工本费,每本证书10元。
相关问题
1.宅基地能否继承?
问:老家中的老宅子为父母所有,如今父母已经去世,能否通过继承的方式获得宅基地的使用权呢?
据了解,按照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宅基地的所有权属集体所有,个人通过继承的方式获得使用权缺乏规定。但可以通过继承房屋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权。
2.想继承房屋应该如何办理?
问:老家中的老宅子为父母所有,如今父母已经去世,怎样办理房屋继承?
省不动产登记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在农房登记工作中,确权的核心点在于房屋是否还存在。对于房屋尚存、用地状况没有发生改变的情况,如房屋所有人已经去世,其继承人应当先前往房屋所在村、乡镇等相关部门确认产权信息,在办理了继承等相关手续后,再进行确权登记。
3.离开农村,老家的宅基地咋办确权登记?
问:因参军、求学等原因离开农村,但老家依然有宅基地的情况怎样办理确权登记?
省不动产登记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说,根据原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如果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则由集体收回。
4.为何不同地区宅基地的大小会存在差异?
问:为何我家的宅基地面积为“两分”而一些同事、朋友在其他地区的宅基地面积大小为“两分半”甚至“三分”?
省不动产登记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说,根据1982年国务院所颁布的《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及后续河南省配套出台的《河南省村镇建房用地管理实施办法》要求,我省在制定宅基地面积大小时,根据其所在地的地貌、资源禀赋等个体情况,将常见的宅基地面积大小划分为了二分、二分半、三分、三分半等规格,但要求最多平均每户用地不得超过三分半。各县、市要根据限额规定,结合当地人均耕地、家庭副业、民族习惯、计划生育等情况,具体规定社员宅基地面积标准,并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5.老房子已不能住人,还能进行权籍调查吗?
问:如果老家宅基地上的房子已经出现破损而导致不能居住的,是否能够在权籍调查时被调查、记录?
对此问题,省不动产登记局相关负责人明确表示,“房屋质量与产权并无直接关系”,在农房登记工作中,不动产登记部门也将依照“全面调查、依法登记”的原则进行办理,这也就意味着,无论农房现状质量如何,在权籍调查中都需如实记载,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登记。
6.“超占”咋处理?
问:在现实中,不少农村宅基地都存在“超占”的情况,在确权登记时怎么处理?
省不动产登记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所谓“超占”,是指实际占有宅基地的面积超过了当地人民政府所规定面积的情况。对于“超占”行为的处理,不动产登记部门将按照“尊重历史、依法依规”的原则,参照3个不同的时间段进行处理。
如宅基地“超占”发生在1982年之前,且用地状况至今没有发生变化的,则按现状进行登记。
如宅基地“超占”发生在1982年至1986年,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的,需要宅基地使用人按照当时的规定进行处理后,凭相关处理证明,按现状进行登记。
如宅基地“超占”发生在1986年之后,不动产登记部门则将按照已经生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来源:大河报、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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