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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氏家祠》管理的启示
       上海浦东新区的六灶《傅氏家祠》,毁于太平天国战乱而重建,规模不断扩大,服务日渐完善,历时二百多年而不衰,是一个组织健全、制度严密、扶贫帮困、管理先进的社团组织,究其经营管理的宗旨、理念,可以从中学到许多东西。

       一、  祠产来自捐赠,坚持永不变卖。

     《傅氏家祠》由维周公、焕文公等捐田,于清雍正甲寅(1734)年创建。从建祠一开始,就确立了祠产来自族人自愿捐赠、不搞摊派、家祠要为族人服务的宗旨,并一直延续了二百多年。家祠初创期间,只有祠田四亩,许多事情想做也做不了。咸丰七年(1857年),族祖望山公倡导为家祠捐田,不数年,得祭田数十亩。八世祖惠元公创立傅惠元祭扫田,明确规定:“祭扫田寄予家祠,收租完课,勒碑,永远不得变卖、抵押、顶佃”,从而确立了祭扫田的性质为永远不变的祠产。又规定祭扫田的“租息存典生息,有成数再置田产,应写<傅惠元祭扫字样>”,这种原始资本增殖的理念,形成于封建社会清代的傅氏祠堂,实属不易。

         热心为祠堂捐田捐钱,提供帮困的物质基础,为慈善出力是我傅氏族人的优良传统。从田单部照清册中可以看到,既有捐田一、二亩的,也有只捐一、二分的,难能可贵的还有春墅公顾氏、竹初公倪氏等,用纺织余资购田捐赠的,在这些热心词务的族人带领下,到1933年时,已达一百二十亩八分二厘四毫。

        傅氏家祠的另外一项重大举措,是创立于1925年的《傅祖荫义庄》,佐衡公在序言中说:受先慈之训,祖宗之荫,数十年节衣缩食之余,聊有薄资,爰(于是)承先人遗志,创立傅祖荫义堂于住宅之内,以办理教养救济等事业为目的,计田滩九百八十亩三厘(内有拔给五女奁赠田一百五十亩,附入义庄代为经营),又田价银六百元,估值二万五千八百六十元。佐衡公又称:本堂应办事业规定,以每年收入之租息,除指拔佐衡家用六百元外,作三项支配,一为积聚金存典生息,二为辅助贫困直系教养之费,其邻友孤苦子弟亦得酌给,三为公共慈善等事业之费。从而把我傅氏慈善事业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二、  养生送死,各得其所。

         为贫困族人养生送死,是傅氏家祠初创时立下的规矩,随着祠产的增多,为帮困创造了良好的经济基础。到民国初期,服务范围有了很大的扩展。

        1、本族贫困孤(十五岁以下)老(五十岁以上)、残疾、保节、保婴、无五服之内亲族周济者,每人补口粮二、四、六元不等;贫病不能自医者,代送医院,并负十天以内的费用,仍有困难者酌量延长;重病在家无力医治者,补助医药费一至四元;暂时有困难者,可借医疗费1——2个季度,病愈后每季按50%归还。

         2、族人无力欲谋小本经营者,可央保借洋二元、五元、十元,月息一分;无力娶妻者,贫无衣无食者,酌量补助。

         3、直系儿童及(到)七岁,应依法受义务教育,送入就近学校,并负担书藉费,对它姓贫寒遗孤,亦仿照办理;对仅能自给衣食者,代缴学费。

         4、本族子弟升入县立高级小学,成绩优秀而无力毕业者,酌补学膳费;考入省立师范亦无力者,每年津贴二十元;对考入中学、大学、游学外洋者,量力酌补。

        5、设立傅氏公墓。遇本族身故无力营葬、无亲族救济者,由家祠代葬,每棺一具,给灰三担,人工两工。遇无力成殓者,借棺木一具;无近房子侄亲戚而无衣冠入殓者,酌给缎帽、棉袄裤、袍挂、被褥等件。

        6、对本乡及各乡慈善会等,提供救助。

        在对贫困族人给予关怀的同时,也设置了必要的界限。如“对种种不法行为的子孙,生则除藉,死则不准送主入祠。”再如规定“如有亲属周济或烟赌嗜好、行为不正、忤逆犯禁、游荡懒惰、不遵家教者,概不补助借给”等等,从而把帮困救难工作落到了实处。办法还规定,“每年租息除开支外,计有五百元时,其十分之五用于补助;对五百元以外,三分之一为公积金,三分之二为补助;说明慈善活动是量力而行的,留有余地的。

        三、  加强词务管理,健全规章制度。

        没有一套完善的规章制度,任何事情都不可能办好的。我傅氏家祠早在光绪七(1881)年,就制订了《家祠规条》,如对祠堂看守人的规定是“拔给祠田四亩,不收租息,以供日常洒扫及招待族人茶烟等,如溺职,宜斥退另招。”之后,又制订了16条《傅氏家祠修正条规》,如“族谱以二十年一修,其费应有族人捐助,日后祠款充足或再议由祠开支;”又如“每年收支细数,宜逐一开明,至春祭时贴于祠内,俾(使)各查核,如有差误尽数追还。”

       在祭扫方面,有《傅氏祭扫规则》8条,其中第六条“修墓理应秉公,不得浮费,应修与否,修费若干,亦须公议;修竣后约同与议一二人,持薄至宗祠经理处领取,修费薄上注明某年何人经修,计费若干。”在《傅氏各房祭扫田条规》12条中,第七条“应缮(修补)立祭扫田薄十四本,各房分执,将章程全案抄录,并绘田圃(园)注明田址单名以及某公祭扫田,系何年备案,各房皆应立名签押;嗣后兄弟分炊,应由居长者分抄,并邀集亲族签押,俾各分执,其原薄仍归长房收执。”《傅惠元公祭扫田条规》16条和《傅惠元公祭扫田管理基金会规则》10条,对有关祭扫的基金来源、祭扫方法、开支标准、审核手续等等,都作出了十分具体而又易于操作的内容。

        帮困救助工作在实践中不断完善,1920年出台了《赊棺平卖规则》12条,1932年的《补助贫病规则》中,对所有“补助以半年为期,每年二、八两月调查一次,开报司(掌管)年,由家祠会议公决停止或续发”,对“如有冒借或不应借而借者,开会审查确实,即请保人垫还”,而“保人以正当营业,确有田房能赔价立时垫还者,方可担保。”1935年的《祖荫堂义庄章程》6章44条及《祖荫堂管理基金会规则》10条等。为保证各项善举达到规范化的运作,都呈报政府审核,由县长签署后以县政府布告形式公布施行。

         四、民主协商,集体决策。

        傅氏家祠的管理,处处体现着民主协商、集体决策的精神,在这里,看不到封建族长蛮横专权的影子。就以《傅惠元祭扫田条规》为例:

        1、公推轮管轮祭者若干人,每年造一报告账,并调查分管田数,一留钱总账,一过入报告薄,常挂于祠内。

        2、田单部照契据另立一薄,公推诚实可靠者将契据藏于祥太典当铁箱内封锁,其锁钥另推一人轮流执管。

       3、储藏单据每年清明节交卸时,邀集族人会同管理人检查一次,不得少数人私自检阅。

        4、惠元公后,子孙无力养亲者,应贴与否,悉凭公议,不得偏私。

        到1925年设立《祖荫堂管理基金会》时,这种民主管理的形式,有了进一步的提高。有43人作为发起人,民主推选11人组成董事会(老中青给合,从29岁到74岁),董事长由董事互选,三年一任;并明确规定,可延请非本族人士担任,基金之收支、预决算,都有会议集体决议,并实行季后审核报销,这同现行的会计、审计制度也是相符的。

        “祠务经理”是创建傅氏家祠后,一直延续实施了二百多年的一个制度。现有资料表明,经理由各房轮值,每三年推经理一人,助理二人,须经各房公认,三年一任;各房公举监理一人,一年一任,隔年秋祭交接。现有资料载明,自同治十三年(1874年)以来,先后有12任祠务经理。光绪七年(1881年)订立的《家祠规条》,作出了更为详细的规定。1939年3月,时任第十三任祠务经理的四房十八世孙     菊人公,在《经理祠务纪实》中说:“公款丝毫为重,锱铢必较(很小的钱或事情都十分计较)譬(明白)之,檐水点滴之微,亦足以穿石,日积累月,未知不能成江河巨川,闻命之下能不悚然而惧,愿后之管理祠务者,以此作为座右铭。”说出了热心祠务的众多先贤的心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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