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类型:行政许可
审批机关:区县人民政府
承办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分局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0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17条第二款、第三款。
办理程序:收件-受理-审查-决定
收费依据和标准:本事项不收费
办理时限:12个工作日(不包括区县人民政府审批时间)
办理结果:《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批复》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受理条件:
1、一次性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600公顷以下的;
2、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开发整理专项规划;
3、开发后土地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4、土地开发用地权属清楚无争议,地类正确,面积准确;
5、土地开发用地进行了评估论证,开发措施可行;
6、涉及农(牧、渔)业、水利、环保、林业的,应取得农业、水利、环保、
林业等部门的批准文件;
7、涉及地上物处理的,应取得补偿安置方案或有关协议。
申请材料:
1、 开发国有荒山、荒地、荒滩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企业法人,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不具备企业独立法人资格,提交其上级单位出具的书面授权证明(原件)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等材料(复印件);
(2)非企业法人,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不具备独立非企业法人资格,提交其上级单位出具的书面授权证明(原件)和申请人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4)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5)委托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开发国有荒山、荒地、荒滩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
4、土地勘测定界报告和土地勘测定界图(原件);
5、涉及农(牧、渔)业、水利、环保、林业的,提交农业、水利、环保、林业等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6、 涉及地上物处理的,提交补偿安置方案或有关协议(复印件)。
备注:
1、本事项申请材料注明为复印件的,均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注明为复印件的,应出示原件,以供核对;
2、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表格下载:
开发国有荒山、荒地、荒滩申请表.doc
开发国有荒山、荒地、荒滩申请表(样表)(0).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