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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是一家外商投资企业,股东均为境外法人股东(均未在中国境内设立任何机构、场所),现我公司要将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请问需要为境外股东代扣代缴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视具体情况而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规定,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即在被投资企业作出转股决定的同时,股东应确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的实现。

同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第四条规定,20081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24号)第五条规定,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分配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在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具体操作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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