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视具体情况而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第十条规定,第九条条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因此,公司该笔业务如果符合上述条款规定并按照规定履行了申报扣除手续的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如果不符合,则此损失不可税前扣除,且需按公允价格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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