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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性侵4岁男童无法追究法律为何总尴尬

女子性侵4岁男童无法追究法律为何总尴尬

 

近一段时间以来,强奸幼女的新闻总是不断,我们在为之气愤的同时,但能有法律为之伸张正义,因为在中国,强奸、猥亵幼女是重罪,至少要判10以上徒刑,在人们的愤怒和关注之下,不少强奸幼女的罪犯付出了生命的代价,但是,强奸幼女重罪,可猥亵、强奸男童法律如何处理呢?这恐怕又让中国法律再次陷入尴尬境地。

据《东南早报》报道:小丁(化名)觉得店员小曼(化名)的一些举动很奇怪,小曼每次见到小男孩,都要嘴对嘴地亲个不停。小丁为此还说过小曼“这样不卫生”。让小丁没想到的是,小曼竟猥亵自己4岁的儿子欢欢(化名),小曼趁跟欢欢睡午觉时,把欢欢的“小弟弟”给亲得红肿了。原来,在几天前,小曼听说小丁要回家看孩子,就说要一起去看看欢欢,小丁答应了。那天,小曼和小丁陪欢欢玩了一下午,小曼还陪欢欢睡午觉。可第二天,欢欢一直跟奶奶说下体有些疼痛。家人以为欢欢是上火,让他喝了不少凉茶,可疼痛并没有减轻,欢欢哭闹不已,并伴有发烧。小丁耐心寻问,欢欢才说出事情原委,那天小曼阿姨来家里,睡觉的时候脱他的裤子,还“吃”他的“小弟弟”。欢欢很害怕,不敢说话,就一直装睡,任凭小曼阿姨摆弄,一直到小曼阿姨帮他把裤子穿好继续睡觉为止。小丁马上报警,并带欢欢到医院检查。目前,小曼已经被警方采取强制措施。

虽然小曼被警方采取强制措施,但法律如何处置小曼却是一个难题,按照中国目前的法律。无论是猥亵罪还是强奸罪,都是明确规定只能是男性对女性的性侵行为,对于女性性侵男性或同性之间的性侵,法律却无能为力,在此之前,其实出现过许多这样的例子,如广东某保安强奸同性;如上海某金牌老师猥亵男学生多年;如河北某30岁女士强奸12岁男孩;如修配厂男员工将同性男孩的肛门用气筒打破……但最后法律要么置之不理,要么只能是伤害罪对其处罚,而且处罚比较轻。在今天这个案例中,成年女性小曼竟然性侵4岁男童,如果比照强奸或猥亵幼女罪,那肯定是很严重的惩罚,但由于法律对强奸或猥亵罪有明确的定义,按照“法不明不则”的原理,而且法律也不适应推断,所以,小曼并不适应强奸男童罪或猥亵男童罪,只能视欢欢受伤害的程度在人身伤害方面受到法律的惩罚,其结果并不会很重,因为欢欢只不过发烧而已,经过住院治疗很快就会康复。

中国法律其实已经比较完善了,现在的中国也应该可以称之为法治国家,但中国法律的滞后性却让人不可思议,刑法经过多次修改,而且年年都有法律修改,特别是强奸、猥亵方面的罪行,社会上已是多年前就出现过同性被强奸、女性强奸男性的案例,为什么我们的法律有关部门总是视而不见呢?如果说法律没有先见之明可以理解,但出现了多起类似的事件,这应该不需要先见之明中吧,后知后觉总可以做到吧。

其实,中国法律的尴尬并不仅于强奸、猥亵罪,许多方面都尴尬的存在着,如卖淫嫖娼已上《刑法》多年,但对于什么才是卖淫嫖娼到现在还没有定义,甚至于各地法院的判决各有不同,有的干脆不算犯罪,让中国舆论一片哗然,更让中国法律尴尬不已。还有,性贿赂已在当前官场司空见惯,其危害性已是“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可中国的《刑法》就是视而不见,让许多贪腐官员逃脱了法律的制裁。

今天,丁丁看到4岁男童遭女性性侵,法律再次面临尴尬,总觉得说不过去,难怪国人对中国法律失去了信心,也许就是法律面临尴尬太多的原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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