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福建农村环境保护地方立法的建议
福建环境保护立法一直延续着工业污染防治的思路,环境保护法律只赋予县以上政府和部门污染防治的
职权,对新出现的农村环境问题缺少立法保障。乡镇人民政府成为县域经济发展中的重要角色,事权下
移。相应地,应当在农村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禽畜养殖散户环境管理等基层事务特点突出的方
面,赋予乡镇政府管理职权。应当发挥地方立法的作用,超前研究适合乡镇政府管辖的环境保护事权事
项,适时对职权作出配套的调整
一、关于福建农村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和赋予乡镇政府环境保护职权
农村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是指以村,或者由供水公司取水,经处理后再供水的情形。在大型水库型、
河道型生活饮用水水源之外,还有大量的农村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同样具有特殊保护意义。这类水源
的特点是,数量大、分散、不典型。受自然和经济条件的限制,农村基础设施落后,污水和垃圾处理率
低,沟渠、堰塘淤塞严重和农用化学品的不合理使用,影响着用水安全。
这么大的数量,如果都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由省级政府划定水源保护区是很困难的。
这类水源的范围和环境,不像大型水库、河道型生活饮用水水源那么典型,所以更适合实行事权下移,
由基层政府划定保护范围,采取丰富多样的措施,因地制宜地加以保护。
水源保护区的法定保护措施针对大型水库、河道型生活饮用水水源的特征而设立,特点是严格,但不灵
活。在城镇化改造如此活跃的时候,把数量大、零散、不典型的农村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全部由省
级政府划为水源保护区,不适合城镇化改造这种剧烈变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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