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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体育学院乒乓球协会章程
天津体育学院乒乓球协会章程 2012-03-08 15:48  

为了更好的开展天津体育学院乒乓球协会的各项工作,使工作具体化,规范化,特制订本章程。

一、总则

“天津体育学院乒乓球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在校团委领导下,由社团联合会负责,为我院大学生乒乓球爱好者服务的社团团体。同时,接受院团委的指导。严格遵守《天津体育学院社团管理条例》,按照《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要求进行各项活动。

二、宗旨

协会的成立是为了加强我院学生对乒乓球运动的认识,提高我院乒乓球的整体水平,推动我院乒乓球运动的发展,提高学校体育档次,培养乒乓球人才,提高学生身体素质。

三、组织机构

会长:协会最高领导及形象代表。

四、会员守则

1.本校学生,凡承认本章程,均可申请加入协会。

2.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后,经协会选拔及院团委批准后,方可成为协会成员,为期一年。

3.会员须遵守学校和协会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协会公共财物,积极参加协会活动。

4.会员可直接向主席或办公室提出意见或建议。

5.对于违反学校或协会规章制度、情节严重的会员,经校团委批准,协会办公室有权取消其会员资格。

五、会员的权利

1. 向委员会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2. 对协会各项活动尤其是财务支出状况的知情权。

3. 参加协会统一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4. 获得乒乓球技术帮助(通常指来自高水平的会员)的权利。

六、会员的义务

1. 遵守协会的章程及各项规定,自觉维护协会的声誉。

2. 善用自己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 参加协会统一组织的各项活动的义务。

4. 尽力完成协会委托的(通常是来自委员会的)任务。

5. 提供乒乓球技术帮助(通常指水平较低的会员)。

6. 按规定交纳必需的费用。

七、基本活动内容

(协会一切活动均在不影响学生正常学习生活的前提下进行。)

1.组织会员学习乒乓球知识,观看乒乓球重大比赛。

2.聘请乒乓球教练,指导协会训练。

3.在校内推广乒乓球运动。

4.承办校内一切乒乓球比赛。

5.组建校乒乓球队,参加校外乒乓球比赛。

八、会费

为维持协会日常工作和活动,经校团委批准,协会向会员收取会费。会费由校团委代管。协会办公室记帐并定期向会员公开收支情况。

九、本章程由协会办公室负责解释修改。

十、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天津体育学院乒乓球协会

2011年9月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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