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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咨询
一,产品报废如何做税务处理?
问:我们是一家生产加工型企业,每月产品有2%左右不合格。请问,报废产品的原材料是否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非正常损失,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企业生产不合格品所产生的损失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需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税前扣除。同时,应当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依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内部证据如会计凭证、资产盘点表、企业内部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及核批说明等。

二,核定征收企业是否需要每年申请重新鉴定?
问:我公司上一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本年仍需实行核定征收方式。请问,我公司是否需要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十一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在每年6月底前对上年度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进行重新鉴定。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前,纳税人可暂按上年度的核定征收方式预缴企业所得税。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后,按重新鉴定的结构进行调整。因此,纳税人当年仍按照核定征收方式,不需要再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主动进行当年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

三,多次领购发票是否预缴增值税?
问:我公司是新设立不久的企业,属增值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请问,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多次领购发票?是否预缴增值税?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40号)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辅导期纳税人1个月内多次领购专用发票的,应从当月第2次领购专用发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和3%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专用发票。预缴增值税时,纳税人应提供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记账联,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提供的专用发票记账联计算应预缴的增值税。辅导期纳税人按第九条规定预缴的增值税可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后预缴增值税仍有余额的,可抵减下期再次领购专用发票时应当预缴的增值税。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纳税人因增购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的第一个月内,一次性退还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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