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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地铁3号线一期工程项目征收补偿方案

 

 

关于《无锡地铁3号线一期工程项目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及省、市相关规定,我区拟定了《无锡地铁3号线一期工程项目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被征收人需提交意见的,请持本人身份证明、房屋权属证明或者房屋权利来源证明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区房屋征收办提交。

公示地点:项目征收现场

公示网站: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政府网(公告公示栏)

提交地点及联系方式:

1.上马墩街道

联系人、电话:蒋 敏     13861782710  

2.广瑞路街道

联系人、电话:程文林    13921136460

附:《 无锡地铁3号线一期工程项目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无锡地铁3号线一期工程项目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因公共利益需要,区政府对无锡地块3号线一期工程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根据《无锡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锡政规〔2011〕第3号,以下简称《补偿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调查登记和采样评估等情况,制定本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范围

该项目共计征收5家,均为非住宅,建筑面积约2055平方米。

非住宅: 锡沪路348号(无锡市贸易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广瑞路390号(无锡市广播电视大学)、锡沪路360号(无锡惠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锡沪路360号(颜丽君、无锡市窗纱厂)、锡沪路183号(无锡中储物资总公司)。

上述门牌如有出入,以项目规划图确定的范围为准。

二、实施时间

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

三、征收补偿政策

(一)评估机构的选择

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锡政规〔2011〕3号,以下简称《补偿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由被征收人投票选择,经无锡市锡城公证处依法公证,确定江苏铭诚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诚评估公司)为本项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二)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评估

1.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及预评估价格,由铭诚评估公司根据被征收房屋情况,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第77号,以下简称《评估办法》),和《无锡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规范》(锡房联〔2011〕10号,以下简称《评估技术规范》)规定评估确定。

2.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按照《评估办法》、《评估技术规范》和《补偿办法》中相应条款及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3.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三)被征收房屋的补偿方式

1.房屋面积的认定

以房屋所有权证或公房租赁合同上记载的建筑面积认定。

未经登记建筑认定及补偿按照《补偿办法》第十一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政府房屋征收办无锡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认定实施意见的通知》(锡政办发〔2013〕127号)及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2.被征收房屋的补偿

1)补偿方式

本项目被征收房屋均为非住宅,因城乡规划、产业政策调整、环境保护等因素不能提供产权调换房源,均实行货币补偿。

因非住宅房屋的性质、土地取得形式、新旧程度等不同,征收决定作出后,由确定的项目评估机构按照有关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和规定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

2)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搬迁损失补偿和提前搬迁奖励:

按照《补偿办法》第三十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无锡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费用标准的通知》(锡政办发〔2012〕第10号)第二条及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3.改变房屋用途的补偿

按照《补偿办法》第三十二条、《关于无锡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改变用途房屋征收补贴的补充意见》(锡征收办发〔2014〕第1号)及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四)不履行区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的处理方法

按照《补偿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及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征收过程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落实“八公示一监督”制度。

征收签约期限内,如遇国家、省、市出台新政策,符合新政策规定的,即按新政策执行。

四、签约期限及相关内容

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三个月。

在征收签约期限内,征收人与被征收人签订《无锡市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征收补偿协议履行时,被征收人应当将房屋和土地的权属证明等材料交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并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到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对非全部征收的房屋,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配合被征收人到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房屋和土地权属变更登记,并承担相关费用。

五、搬迁过渡方式

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同时结清水、电等费用。

六、其他

被征收人房屋包括被征收的房屋及其附属物。

附属物是指与房屋主体建筑有关的附属建筑或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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