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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布沪港通试点规定 明确暗盘交易规定

  为了规范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称沪港通)试点相关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中国证监会13日发布《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若干规定》(下称《规定》)。
  据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介绍,与此前的征求意见稿相比,《规定》根据市场各方的意见和建议,主要做出以下修改:一是进一步完善了外资持股比例限制的有关规定;二是进一步明确了暗盘交易的规定;三是对一些文字表述进行了调整。
  在暗盘交易方面,《规定》明确,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和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不得自行撮合投资者通过沪港通买卖股票的订单成交,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在证券交易所以外的场所对通过沪港通买卖的股票提供转让服务,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分析人士指出,在禁止暗盘交易方面,与征求意见稿相比,《规定》的态度似乎有所松动,比如留出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的空间。
  而在外资持股方面,《规定》明确了外资持股应当遵守的监管要求。比如,单个境外投资者对单个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10%;所有境外投资者对单个上市公司A股的持股比例总和,不超过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30%;但境外投资者依法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的,其战略投资的持股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规定》则似乎显得更为严格,《规定》进一步提出“境内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监管规则对持股比例的最高限额有更严格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国证监会今年4月发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联合公告》称,原则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等开展沪港通,允许两地投资者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并明确6个月准备期后,沪港通有望正式启动。
  据悉,《规定》是市场各方参与沪港通活动的主要依据。《规定》共19条,明确了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香港中央结算公司开展沪港通业务应当履行的职责,对境内证券公司开展沪港通业务提出原则性要求,明确了沪港通的业务范围、外资持股比例、清算交收方式、交收货币等相关事项,对投资者保护、监督管理、资料保存等内容提出了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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