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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企业主外部风险管理中的八大关系处理原则

改革开放至今,中国企业主,作为一个集财富名望于一身的优秀群体,无论是民营企业老板还是国有企业的高管,往往被社会各阶层各群体广泛关注。企业主往往有着更为复杂的社会关系,从企业主风险管理的角度来说,更为复杂的社会关系所带来的直接结果就是企业主的风险来源非常广泛。可以毫不夸张地说,企业主在私人生活、社交、企业管理的各种关系都有可能成为企业主的风险源。

社会上流传着这样一句话,中国的企业主不是监狱里,就是在走向监狱的路上。虽然这句话有些夸张,但也反映出中国企业主的风险系数之高。

因此,企业主如何处理好自己的社会关系,对企业对对自身都至关重要。作为家族办公室服务领域的专业团队,我们对家族企业中最关键的人物-企业主常见的外部八大关系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希望能帮助企业主理清各种关系,做好相关风险管理。

一、企业主与政府(官员)的关系

企业主最常见的职业风险中,政商风险是其中级别最高的。在中国做企业,离不开和各种政府部门打交道,官员与企业主“联姻”,是中国转型时期的特有现象。没有政府的支持,企业会遇到很多困难,但是,如果靠搞关系换取政府的支持,企业会弱不禁风,虽然企业主可以靠着官商结合成为“红顶商人”,获取政治资本,但最后还是会败于官商结合之下。

商人吕不韦一句“此奇货可居也。”帮助秦庄襄王上位,被拜为丞相,封文信侯,以十万户为俸。后至秦始皇即位,称吕不韦为仲父,权倾天下。沈万三胆战心惊、如履薄冰讨好朱元璋,结果被发配云南,客死异乡。清代的红顶商人胡雪,与清政府官员关系密切,商场上更是鲜有对手,但仍逃不掉被政府查办的下场。

从古至今,政商关系都是一种危险关系,“成也萧何败也萧何”,发人深思。

那么,在现阶段作为企业主,仍如何与政府相处呢?

“官商交往要有道,相敬如宾,而不要勾肩搭背、不分彼此,要划出公私分明的界限”。在经济社会中,要实现经济发展,官商必然有交集、有交往,政府官员要抓经济建设就必须跟企业主打交道。但是,有交集不能有交换,有交往不能有交易。作为商人,有的企业老板利欲熏心,“围猎”官员,钱权交易。事实证明,官商勾结、利益输送是腐败的基本模式和主要表现形式,这种严重扭曲的政商关系想要坚决改变,回归正常,就必须正确处理好政商关系。

马云曾对创业者和企业主给出建议:“无论你在哪里,政府是一样的,爱他们但不要和他们结婚,不要和他们做生意。”万通控股董事长冯仑在2012中国企业主年会上说:一是要界定政府和企业的边界,政府和市场的边界,“要管住政府那只闲不住的手,不要在企业主的怀里乱摸”,二是要依法治国。大连万达集团董事长王健林也表示,政商关系在中国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这个问题比在哈佛读博士后还要困难,处理官商关系或者政商关系要做到八个字,亲近政府,远离政治。

感慨于太子奶创始人李途纯的命运起伏、政商交缠,多是从“蜜月期”发展到最后的“决裂期”。即便是拥有相当成熟的市场机制与法治系统,也无法百分之百预防政商交缠之弊。如何在现实环境中把政商关系拿捏得当?给企业主的提供一些建议:

1、坚守底线,恪守“臂距原则”。企业主要有“底线意识”,与政府或官员打交道时,保持安全距离,遵守现行的法律与道德底线。譬如说要坚持不行贿,否则不法行为往往日后会成为致命的把柄,黄光裕入狱即是一例。企业主的底线应高于社会底线,将更利于企业的长久生存和发展。

2、合法经营,以法人关系替代个人关系。政商关系未来发展方向是制度化与规范化,个人因素将会逐渐减弱,企业法人与政府之间的交往取而代之。企业主要勇于放弃眼前需要通过权力寻租获得的短期利益,追求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获取长远利益。

3、识别政府的政绩需求,树立良好的公益形象。企业与政府可以形成合力,推动社会发展,具有良好公益形象的企业,往往得到地方政府的青睐,也受政府官员的欢迎。

4、利用行业协会力量,以专业取胜。若企业为社会提供了过硬的产品质量或服务水准,形成行业影响力,发展行业组织,与政府和公众公开沟通,与地方政府或官员的博弈能力会增强。

二、企业主与媒体的关系

媒体是把双刃剑,用得好,可以节省大量的广告费用,快速建立品牌优势,用不好,则可能自伤手足。过去,传统媒体是“稀缺资源”,所以企业要想方设法地在有限的版面上呈现企业的报道。随着新媒体的产生和发展,社会公众观点不再来源于看似权威的传统媒体。在这样一个信息时代,媒体对于企业而言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媒体能够为企业树立正面形象,能够为企业消除负面信息;当然,媒体的跟风炒作,有时候也能封杀甚至搞垮一个企业。因为媒体的炒作而陷入困境的企业有很多,恒升电脑、秦池、三株集团、沈阳飞龙曾经一度非常著名的企业。他们败北的基本模式都是:卷入一场被媒体广泛关注的官司,尽管最终赢得了诉讼,但是却由于在诉讼过程中媒体的各种不利报道而逐渐失去人心。

企业涉及公众的事宜或纠纷,企业主切忌鲁莽行事,应尽量争取媒体的支持,积极化解与消费者、与各界的各种纠纷,而不是努力去做一名斗志昂扬的斗士、用法律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利,或者“讨个说法”。要知道一场受公众关注的诉讼后,很可能“赢了官司,输了世界”。

企业和媒体天生就是一对互相依赖、互相需要的主体:没有企业大量的投放广告,媒体无法生存;而没有媒体的宣传报道,企业难以创品牌、创利润。当企业主意识到媒体与企业之间这种相互依存的关系时,应该能够把握好与媒体相处的尺度。那么,企业主应如何和媒体打交道、与媒体实现双赢?

1、要与媒体结好,而非与媒体进行“博弈”。企业可以通过与媒体的良好合作,掌握一定的话语权,利用这种话语权为企业的经营服务。平时与媒体结好,当企业遇到困难需要支持的关键时刻,媒体的力量就能够及时出场,成为帮助企业发展的良性力量。平时为媒体工作提供方便,提供媒体想要的报道内容和资料,建立与媒体打交道的公共关系部。如果平时疏于与媒体的联系,关键时刻临时抱佛脚四处找人,是企业公关大忌。2、不要尝试收买媒体。大部分有良知的媒体会坚持自己的新闻准则,坦诚沟通和交流方能达成共识。一些媒体因为“新闻敲诈”而身陷法律纠纷时,我想这就不能单纯地归罪于媒体了。相对片面地说,如果没有企业主动送上“红包”、“车马费”;如果没有企业为规避道德和法律,而主动选择幕后交易;如果企业主都洁身自好,那么也不会致使一些媒体的欲望愈发膨胀乃至无法收场。

3、要注意媒体的“新闻利益第一”原则,防止危机的发生。企业主和企业的公关人员不要误以为长期建立的媒体关系能够消除一切危机。而是要在预防危机方面做工作。不要随意把重要机密的、不愿意示众的关键信息透露给任何记者,哪怕关系最铁的记者朋友。因为记者的天职就是进行新闻报道,“新闻价值”就是记者的生命,媒体有“新闻利益第一”的生存需要。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所以一旦有爆炸性的危机新闻,媒体可能不顾昔日的交好,迅速将该新闻第一时间报道出来。

  4、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统一对外宣传和提供信息的口径。企业发生危机后,应尽快建立危机公关领导小组,分析和处理危机事件。通过新闻发言人的形式对外提供资料,避免企业主自身成为社会舆论的焦点。

三、企业主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关系

因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有染而落马的企业主不少:沈阳黑社会老大刘涌被判死刑;红顶商人“黑老大”桑粤春被判死刑;著名的企业主袁宝璟因雇凶杀人被判死刑……

改革开放以来,由于特殊的历史环境,市场环境不规范、法治环境不完善,中国部分早期企业主“不走寻常路”,靠捷径获取成功。但在如今法治社会,“老一套”早已行不通,受老一辈企业主影响,现在企业主普遍还没有形成应有的法治思维、法律意识。

据中国企业主犯罪预防研究中心的研究报告,研究样本中20个涉黑企业主所触犯的罪名多达55个。企业主由于忽视对刑事法律风险的防范,其往往有意无意地实施了涉黑犯罪行为。新中国成立之后,旧帮会早就被一扫而光。现在新的社会经济条件之下,为什么黑社会性质组织又能逐渐形成呢?主要有以下原因:

首先,“企业黑社会性质组织化”。企业经营过程中,企业主为了扩大经营、垄断市场、解决纠纷或防止被害,往往寻求黑恶势力的帮助或企业将社会闲散人员、刑释人员吸纳到企业中,组成保安队或护矿队,发展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实现“以黑护商、黑商互促”。

其次,“黑社会性质组织企业化”。犯罪组织通过敲诈勒索、豪财强夺、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行为积累了原始资本后,通过创办实业、投资入股等变身为企业负责人,实现“以商养黑、以商白洗"。

再次,企业的一般违法犯罪被不当的拔高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由于市场生态环境不佳,企业主法治意识淡薄,企业在长期经营发展过程中实施了多种违法犯罪行为,在“严打”政策下,被不当地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把企业主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和领导者。

企业主涉黑犯罪,虽有市场经济法制环境不健全,司法机关打黑政策把握及刑法适用存在偏差等客观原因,但更多的是企业主法律意识薄弱和法律底线不强等主观原因。针对企业主涉黑的两大诱因,我们认为企业主与黑社会性质组织关系处理中应坚守以下原则:

1、远离黑社会性质组织。有些企业主以黑白两道皆通而引以为豪。但有时候依靠黑恶势力解决纠纷,很可能引火烧身。因为只要哪天这些人出事了,难免向公安机关供出曾经为你“效劳”;哪天他们穷途末路了,难免找你“要口饭吃”,此时企业主可能永无宁日。所以,最好的办法就是远离黑社会,珍惜自己的事业和家庭,不要企图通过所谓的黑社会解决纠纷,更不要依靠黑社会发展自己的事业。北京建昊集团董事长、“中国股票第一人”、旗下拥有60多家公司的著名企业主袁宝璟,因雇佣黑社会摆平商业对手,终因无法忍受杀手事后不停敲诈,再次雇凶将杀手干掉,于2006年被执行死刑……

2、合法合规经营,营造良好的企业生态环境。大多企业主更注重企业经营规模、利润多少等经济指标,忽视了经营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实际上,合法与违法甚至犯罪仅一线之隔,在企业经营发展过程中,企业主随时都有可能触犯刑法。在经营管理过程中,企业主不仅要埋头经营、创新、发展,还应对企业经营与发展过程中可能涉及的刑事法律风险有清楚的认识,否则企业将有意无意地走向违法犯罪。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不仅应对刑事法律风险有充分认识,而且应采取相应的刑事法律风险防范措施,对企业经营活动建立刑事风险评估机制和刑事风险防范机制,聘请专业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将企业日常管理、纠纷解决、合同签订、企业融资、财务管理等全部纳入企业刑事法律风险评估及防范机制中,确保企业在法制轨道上运营。通过合法正规的经营活动寻求企业的生存与发展,不给黑恶分子可乘之机,也避免企业主走上犯罪的道路。

3、坚守法律底线不能破。分析企业主涉黑案例发现,有的企业主不仅缺乏刑事风险防范意识,更有甚者漠视刑事法律边界的存在。部分企业主成功后,产生了“淡漠、饶幸、自大”的心理,因而忽视法律,游走在法律边缘,安自尊大,挑战法律,或者努力排除异己,以求独大。涉黑企业主所犯罪名主要是故意伤害罪、寻滋事罪、行贿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非法运输、买卖枪支弹药罪、非法经营罪、故意杀人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等等,由此也可看出,有的民营企业主并不是不懂法不知法,而是明知行为的性质为刑事法律所不容,但无视法律,突破刑法边界。

四、企业主与竞争对手的关系

竞争,是人类社会与生俱来的现象,就连动物世界都存在。没有竞争就没有了进化、生机和生命。但需要纠正一个错误性认识,竞争不是你死我活的残酷较量,竞争是每个参与者不惜牺牲他人利益,最大限度地获得个人利益的行为,目的在于追求富有吸引力的目标。企业主在处理与竞争对手关系中,应遵循以下原则:

1、避免恶性竞争。竞争对手适度竞争,能够更好的满足客户需求,拓展行业生存空间,有利于相互促进,结局是多赢。但如果竞争过度,不择手段,不仅让企业过度消耗资源,还将降低行业的美誉度,甚至于让客户选择离去,结局无疑是多输。

从几次轰动性事件看,即使是行业中的龙头企业,也没有学会如何与竞争对手相处。稍远一点有上汽、南汽竞购罗浮,让英国人笑的和合不拢嘴;铁矿石价格连年暴涨;稀土卖出白菜价;华为、中兴,南车、北车为了抢生意,不惜行贿、不惜诋毁兄弟企业、不惜赔本。近一点的伊利蒙牛之战,伊利、蒙牛本是同根所生,但一直相兼不已。三聚氰胺事件,这些扛着民族大旗的企业全部下水,让洋奶粉大踏步进入。信任尚未恢复,行业巨头就诬陷对方产品对儿童的危害,事后暴露出双方一丘之貉,皆非诚信良善之辈。这种事件,不仅仅是给竞争对手挖坟墓,简直是给自己挖坟墓。这样的恶性竞争无疑是自杀,甚至是对客户利益的践踏。竞争对手之间,除了竞争,还有合作;即使不合作,也应当有底线。     

2、尊重竞争对手。可口可乐和百事可乐,几十年的老对手,当可口可乐员工窃取其绝密配方,意欲出售给百事可乐,百事可乐断然决绝,并通知可口可乐,可口可乐公开感谢百事。这在业界传为美谈,无疑增加了两家公司的美誉度。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在业务方面也存在激烈竞争,但却从不在公开场合诋毁同行,共同维护行业形象。而且技术部门建立了磋商机制,对会计难题进行磋商。公装市场第一品牌金螳螂总裁王汉林曾表示,金螳螂之所以能成为行业领导者,是因为“金螳螂要成为让竞争对手尊敬的公司”。

3、最高境界合作共赢。林肯的话或许是很好的建议:消灭敌人最好的办法就是把竞争对手变成自己的朋友,那么我们或许真的能一劳水逸。每个个体都各有长短,取长补短才能发展。“瞎子背瘸子”才能实现共赢。当市场要求企业不断加快创新速度,当全球化的压力越来越大,短兵相接的竞争对手也可以在不损害各自的竟争优势的前提下,结成战略联盟。通过合作,双方不仅可以共同分担产品开发的成本与风险,获取规模经济效益,还能共享各种资源。

当初,通用汽车和戴姆勒-克莱斯勒都分别着电气混合动力型汽车这快速增长的新市场,但是这两个汽车巨头又同时面临着与丰田和本田的一场硬仗,丰田和本田都在早期进入该市场并处于领先地位。因此,它们必须找到一种方法来加快产品开发的速度,以便在最短的时间内向市场推出具有竞争力的混合动力技术。最后,它们找到的方法是合作。每一对企业都是在市场上短兵相接的直接对手,它们同时又是合作伙伴,一起肩并肩地开发新产品,分享新理念和新技术,合作开拓市场。

五、企业主与合作伙伴的关系

纵观古今成大事者,必有优秀团队,而团队必有核心班底。新的经经济环境下,靠企业主自身的单打独斗,已难以实现企业的发展壮大了,合作伙伴也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那么,企业主如何让与合作伙伴相处或者说选择什么样的合作伙伴才能将自身风险降到最小呢?

1、相互信任。无论企业主选择共事的合伙人还是为企业选择合作伙伴,首要原则是相互信任、能相处共事。这一点说实话不难,能决定一起合伙做事,信任是最基本的前提。要么认识了十多年了,一直以朋友身份相处不错;要么虽然认识不久,但彼此意气相投、一见如故,处处觉得共鸣合拍。选择合作伙伴这关乎人品、性格、教育、作风等既定的不可改变的决定因素在其中,不要认为可以改变对方,能相信任的人可以为后续合作中省去很多麻烦。

2、建立规则。信任是合作共事的首要原则,也是最容易出现的灾难性问题的地方。信任的提前透支一一因为信任,义气用事,而没有“亲兄弟明算帐”“丑话没有说在前头”,为事后的纷争留下隐患。那么什么是“亲兄弟明算帐”“丑话没有说在前头”?那就是规则,是契约精神。合伙人相处的另一个前提就是制定规则,比如几个合伙人,有的出资多,有的贡献大,有的贡献小,那么做决策时权利怎么分配,怎么做决策,由谁做决策,谁做监督等等问题都要用规则定下来。制定规则虽然不容易,但是厘清主次和轻重以后就会容易很多,而且有框架结构可以借鉴,通常不会有大的风险。当然,规则制定后,还要去遵守和执行,否则规则就形同虚设,甚至还不如没有。

3、相互理解。如果两个人是同质的,就不需要合作,因为能够互补,才有合作的需要。但互补背后就意味着不同。于是我们经常看到,开拓型的人会觉得务实型的人太保守、死板,只会节流不会开源;务实的人觉得开拓型的人好高鹜远,不会走就想跑,赌性太强;性格柔和的人会看不惯自己的合伙人太过强势和挑剔;而反过来强势的人又看不惯优柔寡断和没有原则。合适的度在什么地方?就在于真正理解和自己不同的人,在于要站在别人的角度去思考。最终我们得出的结论应该不再是非黑即白的对错之争,不是对与错之间的冲突,而是对与对之间的冲突。在理解基础上的信任,才是更加有效的信任。

4、相互欣赏。这个境界最难,欣赏什么,不仅仅是欣赏彼此的相同和共鸣之处,更是要欣赏彼此的不同之处,这才是真的欣赏。有了相互欣赏,彼此间的互补效应才能发挥到最佳境界,该发散的时候谁来主导,该收敛的时候又该谁来主导,该唱红脸时谁上,该唱黑脸时又该谁上…每个人都拥有了两个人的智慧与能力,这就是协同效应,就是1+12。当然了,这个境界说着容易,做起来难。如何走通这条通路?非常关健的手段是沟通。沟通就是有话直说,有话好好说。摆在明处,不打哑谜,不积问题,不回避矛盾。

六、企业主与金融机构的关系

企业在运营过程中,是离不开与金融机构打交道的,无论企业是向银行借贷还是向私募基金股权融资,一般情况下,金融机构都是要企业主及配偶对企业融资提供担保的。另,有的企业主自认为与金融机构的领导关系好或将来有求于金融机构,在金融机构的介绍下为第三人做过桥资金,结果银行债务得偿了,自己的钱却收不回来了。

因此与金融机构的关系处理中,企业主应遵守以下原则:

1、受托责任原则。是指企业主,即管理层凡事都要以投资者的利益为先,不欺骗、违约。时刻把自己想象成企业的投资人的身份、立场和利益来思考和决策。只有真正为投资者带来经济回报,才能维护与投资者的长远合作。在企业遇到经济上的危机时,投资者基于对企业主的信任也会积极出手相助。

2、谨慎原则和财产隔离原则。为避免个人财产卷入企业融资纠纷,企业主在向金融机构或私募基金股权融资时,应做到谨慎调查和个人财产隔离。首先,企业主在融资前应做好数据资料收集工作,避免夸大陈述构成欺诈,对于客观的数据,例如公司经济实力、盈利情况、运营团队等,应提供财务报表、公司年报等作为依据;对于无法获取客观数据的未来市场份额与盈利预期等,也应提供预期计算的依据或说明。其次,对潜在投资人提前进行背景调查,如果该投资人显然不具备投资实力,或被列入失信名单,则应慎重考虑融资事项。还应防止竞争企业以假意投资为名窃取公司商业秘密,建议企业主在融资时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

3、坦诚相待,诚信为本。企业主是企业的领军人物,无德无以为立,更不可能聚得人才。企业主要有企业主精神,对投资人的承诺要说到做到。

4、商业判断原则,即企业主管理团队独立决策,用俗话说就是“用人不疑,疑人不用”。企业主与投资者相处中要有这样的自信,避免投资者给企业经营管理设不必要的障碍,在经营决策中能坚持自己的商业判断,不被投资者所左右。

七、法律服务机构

当企业发展到一定规模的时候,随着业务的扩张和人员的増加,企业法律事务工作日显重要。企业主应该意识到,当企业走向规模化之后,企业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都可能步及到法律事务,企业主都必须对之承当相应的责任。企业主应当对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给予必要的重视。做好防范法律风险方面的工作,而不是把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置于事后,在企业发生了法律问题之后才交给律师去处理。

现在越来越多的企业主在为企业聘请企业法律顾问的同时,也为自己聘请专业的高级私人法律顾问。企业法律顾问着重从技术层面为公司的业务把关,关注重点是公司的经济利益。而企业主的高级私人法律顾问着重从微观层面为企业主个人的法律风险把关,更关注企业主的个人财产及人身安全。那么企业主应如何处理与法律服务机构的关系呢?

1、互相独立又不可分割:企业主与法律服务机构只有相互独立,才能识别风险、指出风险,才能平等的进行资源交换。而法律服务机构又是企业主最不能或缺的伙伴,每个企业主都应该有一个专业的法律顾问律师团队。在人与人交往中,往往由于身份和地位不同,产生不同的态度和效果。所谓的看人说话,往往还是看人的身份和地位说话。律师的固有身份和地位是其他任何人不能比拟和替代的。因此,企业如果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就会给对手一种无形的心理压力,使对手不敢擅自设陷或毁约;同时,由于律师的特殊身份,出面处理相关事宜时,更会给对手一种强大的压力,从而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2、相互信赖:相互信赖是企业与法律顾问相处的基础。只有信赖,企业主才会把自己团队不能搞定的事情无保留的、客观的向律师描述,专业律师存在的基础是替客户解决棘手问题的专业能力,并取得企业主的信赖。只有相互信赖,法律顾问就是企业的法律事项“代言人”,在企业遇到各种刁难和麻烦时,不仅可以为企业提供法律依据,而且可以直接为企业出面处理。有了法律顾问,企业负责人可以“有事找我们的律师谈”为由,对不愿直接面对的当事人予以回避,也是企业处理人情关系的“挡箭牌”。比如其他企业或个人通过人情关系向企业借款或要求企业出具担保等各种要求时,一些企业负责人虽然不愿意,但常常无法回避,而轻易作出许诺,又给企业的经营带来很大后患。现实中,很多经营良好的企业正是因为给其他企业担保而导致破产。有了法律顾问,在碰到类似情况时,企业负责人就可以理由气壮地以要先征求法律顾问的意见,巧妙地予以推托。

3、事前防范原则:企业法律风险的防范可分为“事前防范性”和“事后补救性”两大类。前者是从法律的角度避免风险,预防纠纷的发生;后者是纠纷发生后进行妥善处理,维护本企业的合法权益。在这两大类工作中,事前防范才是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重点;而现实中,企业主往往是出现了纠纷才想到找律师。企业主应将法律顾问真正作为自己的参谋顾问,养成经营决策、重大事务等事前咨询的习惯。如果企业法律顾问能够参与企业经营决策、参加企业管理和承办具体法律事务,使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依法进行,可以将法律纠纷或者法律风险消灭在萌芽状态。有效的事前防范,可以为企业节约大量的管理成本,这也是企业配备企业法律顾问的主要目的。

八、财税服务机构

目前国内外的税务环境对于企业和企业主的税务合规和财富规划,都存在巨大的挑战。不管是小企业还是中型企业,若传统上没有税务和规划的意识,在目前的环境下是非常危险的。从监管态势上看,税务机关对于高收入群体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财产转让收入、股息利息红利等收入会加强征管力度。因此,财税服务机构在企业税务筹划和企业主财富管理领域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企业主在与财税服务机构的关系处理上应遵守以下原则:

1、独立运作。由于税务风险具有特殊性和不确定性,因此,税务机关在税务风险管理过程中,应该选择合适的时机引入税务中介机构,由专业中介机构出面,提供独立而客观的意见。

2、依法服务。政府从规范中介服务行为入手,着力加快法规制度建设,建立健全税务中介法律体系。企业主在享受财税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时,也应尊重服务机构的专业水准,使中介服务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保证税务中介服务行业沿看法制化的轨道健康发展。

3、共同发展。为了适应社会经济的日益发展以及企业主个性化服务的需求,财税服务机构积极拓宽税务中介的服务领域,企业主也从财税中介的专业服务中受益,相互发展,推进税务中介服务层次向深度、广度发展。

熊彼特认为:“典型的企业家,比起其他类型的人来,是更加以自我为中心的,因为他比起其他类型的人来,不那么依靠传统和社会关系;因为他的独特任务——从理论上讲以及从历史上讲——恰恰在于打破旧传统,创造新传统”。而当前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伴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利益的日益分化和社会的急剧变迁,社会控制机制相对削弱和社会管理体制严重滞后的情况下,中国的企业家们需要面对更为复杂的社会环境和社会关系。及时妥善的处理好企业主密切相关的八大外部社会关系,可以有效降低企业主风险事件的发生,防患于未然,更有助于家族企业基业长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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