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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信托的基本概述及解读

忠厚家族办公室

ZHONG HOU FAMILY OFFICE‍

 生前信托与遗嘱信托

    遗嘱信托是据个人生前所立遗嘱而成立、于遗嘱人死亡后才发生效力的信托,如执行遗嘱信托、管理遗产信托、未成年人或禁治产人监护信托。身后信托通常主要指遗嘱信托。遗嘱信托与生前信托同为个人信托,但两者存在明显的区别: 生前信托是据信托契约或合同而成立的信托;遗嘱信托则是据遗嘱而成立的信托。 据以成立生前信托的契约必是委托人与受托人共同(或在一起)订立的;据以成立遗嘱信托的遗嘱则未必是遗嘱人当着受托人的面而订立的,许多遗嘱人为避免生前泄露遗嘱内容只邀公证人在场订立遗嘱并将遗嘱珍藏,或密封交受托人保管,去世前不向任何人公开。 生前信托的委托人都是财产的所有人本人;遗嘱信托的委托人则未必都是信托财产的原所有人(即遗嘱人),如果遗嘱人在遗嘱中指定了受托人,且该受托人不拒绝遗嘱对他的指定,那么委托人就是遗嘱人即财产所有人本人;如果遗嘱中没有指定受托人,或虽指定而被指定者拒绝承当,则还需遗嘱人的亲属或由法院作为委托人另行选定或指定受托人。 生前信托在委托人生前即发生效力,委托人死后如果规定的信托期限未满或信托目的尚未达到还将继续具有效力;遗嘱信托则必然是在遗嘱人死后才发生效力,遗嘱人绝然看不见信托的运作。 生前信托的受益人既可是原信托财产所有人(委托人),也可是家属或第三人,还可先是委托人后为第三者。即生前信托既可为自益信托,又可为他益信托,还可以同为自益信托与他益信托;而遗嘱信托的受益人必不是原信托财产的所有者即遗嘱人。

遗嘱信托的基本概述

     遗嘱是人在生前或临死时留给后人的书面或口头的嘱咐,规定身后处理事务处分遗产的方法,至其死亡才发生效力。立遗嘱的人叫做遗嘱人。遗嘱是一种法律行为,即以履行法律要求的形式才告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就像经济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房屋买卖必须向主管部门登记等行为一样,必须经过一定的法定程序,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始得成立。所以遗嘱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为确保遗嘱体现遗嘱人的意志,各国立法都规定遗嘱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由遗嘱人签名。为了慎重,多有采用见证公证形式的。但通常只要能证明是遗嘱人的意志,遗嘱采用口授、代笔的形式也可发生效力。现今科技发达,已能采用录音录像等办法证明遗嘱人在其生前对身后财产与各种事务处理上的意志。现实生活中的遗嘱,多是关于某人财产于其死后的处分,但指定遗嘱执行人、监护人的声明,要依照一定的方式表现,则才可成为被一般人承认的遗嘱。只有文字形式,但既无签名又无证人的关于死后财产处分的书面材料,虽含有某人愿望的表明,是遗嘱但却不能认为是合乎法律要求行为的遗嘱,此种遗嘱难保有效,也不受法律保护。

案例解读:

   被继承人李某4与案外人李某3登记结婚。婚后二人育有一女,即李1。2006年,李某4与钦某某生育李某2。2012年5月28日,李某3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2013年2月16日,李某4与李某3经法院判决离婚。2015年8月11日,李某4因病在上海瑞金医院过世。过世前,李某4于2015年8月1日写下亲笔遗嘱一份,内容如下:

一、财产总计:1.元普投资500万月月盈招商证券托管;2.上海银行易精灵及招商证券约500万;3.房产:金家巷、青浦练塘前进街、海口房产各一套。

二、财产处理:1.在上海再购买三房两厅房产一套,该房购买价约650万左右,只传承给下一代,永久不得出售,现有三套房产可出售,出售的所得并入李某4家族基金会,不出售则收租金;2.剩余350万资金及房产出售款项约400万和650万房屋和其他资产约1,400万,成立“李某4家族基金会”管理。

三、财产法定使用:1.妻子钦某某、李某2女儿每月可领取生活费一万元整现房租金5,000元,再领现金5,000元,所有的医疗费全部报销,买房之前的房租全额领取。李某2国内学费全报。每年钦某某、李某5、李某6、李某7各从基金领取管理费一万元。妻儿、三兄妹医疗费自费部分报销一半住院大病。

四、以后有补充,修改部分以日后日期为准。财产的管理由钦某某、李某5、李某6、李某7共同负责。新购650万房产钦某某、李某2、李1均有权居住,但不居住者,不能向居住者收取租金。‍

   法院认为,关于对行为人实施的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行为作解释,不能单纯拘泥于行为人使用的词句,而应当结合有关文本相关条款、行为人行为的性质和目的、生活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来判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

   本案中,李某4于2015年8月1日所订立的涉案遗嘱属单方民事法律行为,系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行为。一审法院经审理,针对遗嘱的具体内容,分析了其所产生的相应法律效力,进而认为该遗嘱中的财产内容符合信托法律特征,并就遗嘱的效力根据继承法和信托法的规定进行了认定,一审法院的观点符合法律对无相对人意思表示行为解释的规范要求。尽管涉案遗嘱中部分文字表述不尽严谨与规范,但一审法院通过对涉案遗嘱通篇内容的把握与解释,将立遗嘱人在遗嘱中的财产安排定性为信托,符合该遗嘱的整体意思与实质内容。在对涉案遗嘱内容解释为信托的基础上,一审法院依据我国信托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李某设立信托之目的、形式、内容等对涉案遗嘱作了详尽分析,进一步认定涉案遗嘱为有效信托文件,本院认为于法有据,予以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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