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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人社养发[2009]22号 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 ...

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 沪人社养发(2009)22号

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有关用人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与属于参加本市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且具有外省市城镇户籍的从业人员,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应当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草祭浅谈】:

本条明确了应当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双方主体资格,其中一方为用人单位,一方为外来从业人员。

用人单位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第一:参加本市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即我们通常说的在本市开立城镇保险账户的用人单位。

第二:上述用人单位包含了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其他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

需要明确的是,不包含业主和从业人员必须是本市户口的非正规就业组织。

外来从业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第一:必须在上述用人单位就业。

第二:必须具备外省市城镇户口。

第三:年龄必须在45周岁以下。

需要明确的是,不包含在本市灵活就业的自由职业者。

二、与属于参加本市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外省市非城镇户籍、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1、具有专业技术职称。

  2、具有技师、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3、单位需要的其他专门技术人员等。

【草祭浅谈】:

本条明确了可以协商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主体资格

第一:非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

第二:年龄45周岁以下。

第三:必须是具备专业技术职称、技师、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单位需要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三、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同时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

【草祭浅谈】:

本条明确了不论是法定参加还是协商参加养老的必须参加其他四险,即五险合一。

  四、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的缴费基数和比例以及享有的待遇,按照本市现有规定执行。

【草祭浅谈】:

本条明确了缴费比例和待遇,即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为上限,60%为下限。 

    五、本通知从2009年7月1日起执行。

【草祭浅谈】:

本条明确了执行日期为09年7月1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九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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