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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额纳税有原因,申报预缴有差异
问:建筑施工总包方某工程项目采用的是一般计税方式,对于该项目的劳务分包款,在机构所在地月初进行纳税申报时可以扣除分包款后进行申报吗?
答: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一般纳税人跨地级行政区域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一般纳税人跨地级行政区域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上述规定,也就是“在预缴环节实行差额纳税”,有效地将施工项目的税源在施工地和注册地做了合理的划分,避免了税源争议。
但是采用一般计税方法时,企业每个申报期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应该按照全部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在现行政策中有相应规定:一般纳税人跨地级行政区域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同时允许将生产经营过程中取得的进项税额做抵扣。
这一规定,实际上是总包方将取得的分包发票上的进项税额进行了抵扣,也实现了”差额纳税“。
因此,总包方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时,在预缴增值税环节是按照总分包差额预缴的;但是,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不能差额计算销项税额。
总包方采用简易计税方法时,在异地预缴和注册地申报,都是差额计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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